租地拆遷補償合同模板,土地租賃出租人死亡,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后,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并不影響土地租賃合同的效力,一般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承人不愿意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合同還有效力。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
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后,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并不影響土地租賃合同的效力,一般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承人不愿意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合同還有效力。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土地租賃合同。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或者發生合并、分立的,由承擔其權利、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續履行土地租賃合同。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協議解除,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發生,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議,在不違背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解除原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2、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無故擅自違約,使得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成為不必要,并已經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且這種損失已無法彌補的,無過錯方有權解除。
3、情事變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如果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依照情事變更原則,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是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一個法定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一、請問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歸誰
租賃房屋中出租人死亡的,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沒有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終止。
二、父母去世房子是公房,可以繼承嗎
父母去世房子是公房不可以繼承。具體規定如下:
1、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2、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三、公房承租人的認定和公房承租人的變更
到底誰是公房的承租人,這是解決此類案件的第一關鍵問題。對這個問題的不同解決將直接導致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關于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三種情況:第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第二,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后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種情形中,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拒絕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第三,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并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問題主要出第三種情形中。由于拆遷補償涉及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員之間在變更承租人的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意見。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的當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以其他家庭成員存在異議為由不予變更,所以就一直拖著,到底誰是承租人的問題至今懸而未決。就筆者了解,這種情況十分普遍。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公房承租人應當如何認定呢?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要根據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和繳納房租的狀況來決定。(有些當事人認為根據戶口確定,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后,與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繼續居住該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繳納房租的,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系,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成為事實上的公房承租人。但是由于沒有變更公房租賃登記,其公房承租人身份還是不明確的,也容易受到其他當事人的質疑。在這種情況下,實際的承租人應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確認或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北京市有關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的,應當予以變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不予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在法院做出變更判決并生效后,當事人可據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
那么變更申請人需要具備什么樣的基本條件呢?根據北京市相關規定,申請變更為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另外,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變更登記后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在公房承租人變更的問題上,不可避免地涉及直管公房租賃關系的法律性質和直管公房管理部門在直管公房租賃關系中的法律地位的問題。實際上,直管公房租賃關系是一種公法色彩很濃的特殊的關系,這種租賃關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租賃關系。在直管公房租賃關系中,承租人的資格、租賃的期限、租金的標準、出租人的權限、出租方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都由政府有關部門統一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圍被壓縮到極小。以直管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如房管所為例,當事人向房管所申請變更,房管所經審查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的就應當予以變更。房管所不可以象一般民事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那樣以自己的自由意思作出接受或拒絕的表示。
事實上,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仍以房管所為例)具有民事主體和行政主體的雙重身份,同時扮演民法上的出租人和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人的雙重角色。在直管公房租賃合同關系中,例如涉及房屋保護、維修、房屋租金交納糾紛時,房管所以一般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與承租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應地,該案件也應當作為民事案件處理。但在涉及審查當事人承租資格的關系中,房管所以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出現,履行行政管理的職權,相應地,案件應當作為行政案件處理。由于直管公房的管理單位具有民事主體和行政主體的雙重身份,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因此,在直管公房租賃糾紛中如何準確把握法律關系的性質以及公房管理單位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對于當事人正確維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第三種情形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現在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形成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系的原公房承租人的某些家庭成員事實上已經不具備公房承租人的條件,例如已經有其他住房居住,這種情況也比較普遍。那么對于這種人在公房承租人變更之前是否作為承租人對待成為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我個人的看法是:即使實際承租人已經不符合北京市有關公房承租人的條件,但在公房管理單位依職權履行變更程序之前還是應當維持業已形成的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系,承認實際承租人享有公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但是,作為國家財產的管理人,公房管理單位發現承租人不再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該承租人履行相應的解除或變更租賃關系的手續。公房管理單位怠于行使此項職權的構成失職,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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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人去世后公房子怎么繼承?
1,房產繼承需要先辦理公證,拿公證書再辦理新房產證2,不論老伴是否繼承,在辦理公證時都需要到場,如果不繼承,就在辦理公證時書面寫一個本人自愿放棄繼承的聲明,如果不寫就表示繼承遺產3,因為沒有遺囑,法定繼承是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繼承。所以繼承人原則上是平分遺產。所以不論老伴是否繼承遺產,在繼承順序、比例上老伴、女兒、長子是同順位、同比例4,如果老伴繼承了,可以用遺囑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產指定由某子女繼承,或者在生前通過贈與或者買賣的方式將自己的房產份額讓與某子女5,比例上,房產如果是老人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各占一半,一半為去世老人遺產,一半為在世老人財產。遺產部分,由老伴、兒子、兩個女兒協商分割,通常是平分。
土地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死亡的,如果是林地租賃合同,那繼承人可以繼續使用。如果是其他類型的土地租賃合同,例如建設用地和耕地使用權租賃合同,那當事人去世之后,合同自動解除。
一、租地合同協議書應當怎么寫
租地合同協議書寫法如下:
1、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名稱;
2、土地的面積、位置信息;
3、土地用途及承租方式;
4、承租經營期限;
5、承租金以及交付方式;
6、雙方權利義務;
7、合同轉租,合同變更和解除;
8、違約責任。
一、租地合同協議書的合同模板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________鎮一牧場的________畝左右個人租賃土地轉包給乙方,乙方對該土地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荒
蕪,不準轉作宅基地和構筑其它建設物。
二、租賃期限:租賃期限________年,即從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租賃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三、付款方式:即從______年至______乙方向甲方每年每畝交納______元整,租賃費每年在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交清下一年的租賃費用或按實際種植面積收取,不得拖延,如有拖延甲方有權收回所租賃土地。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用地。
維護乙方的土地經營權,不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甲方在乙方種植期內甲方負責供應水,電費由乙方負責。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要依法保護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損害。
乙方在租賃期內,租賃地不得進行抵押,如轉包須經甲方同意。
六、違約責任
在租賃期內,雙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付對方違約金______元。
七、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簽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此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
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土地租賃合同注意事項如下:
1、主體資格,審查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與出租人是否一致。
2、租賃期限,注明租賃起止日期和租賃年限。
3、土地信息,列明租賃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質量等級。
綜合上述,在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時,尤其要注意合同的主體問題。簽約時一定要認真審核出租人的資格,檢查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與出租人是否一致并且要明確租賃物的相關性質和特征。
二、合同租期一年必須住滿一年嗎
合同租期一年并非必須住滿一年。
是否住滿一年,要看合同的約定,也有可能會存在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比如不退租房押金問題。如果居住不滿一年也可以轉租,經過出租人的同意,可以轉租給第三人,這樣也會避免出現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凡是當事人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臨時使用、收益而無須取得所有權,并且該物不是消耗物時,都可以適用租賃合同。
租賃物須為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租賃合同包括房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范本、房屋租賃合同、汽車租賃合同、廠房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等。
租賃合同的特征如下: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于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三、車位的抵帳買法?
能,但是分情況。如果是有產權的車位,二手房購房者可以從賣方那里進行車位購買;如果是只有使用權的車位,二手房購房者可以在辦理物業交割的時候,進行車位租賃或轉交,如果運氣好,趕上賣家的車位使用合同到期,你可以直接辦理更名。
1、產權車位有產權的車位有“車位本兒”,可以跟房屋一起進行買賣交易。
2、使用權車位只有使用權的車位沒有“車位本兒”,不能買賣,只能進行使用權的變更。車位使用權變更一般是在物業交割時進行,涉及車位租賃合同簽署或轉交(租賃不超過20年),合同到期后可以辦理更名,部分小區可直接續費使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承租人如果生前不是獨自居住,而是與其他人共同居住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后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由其共同居住人繼續履行。如果生前沒有共同居住人的,合同就要歸于無效了。
上述情況是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個人居住的。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從事經營活動的,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或宣告死亡的,租賃合同有效,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由此可以知道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死亡的,合同有效。在本情景中,雖然承租人是以一個人的名義租賃的房屋,但是因為承租人是與家人一起居住的,所以,承租人死亡后,其他一起居住的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
承租人死亡,如果該承租人的家人并沒有和他共同居住,原租賃合同就失效了。在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未在一起居住的家人無權擅自搬入出租房屋。
一、如果是出租人死亡,合同還有效嗎
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死亡并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當出租人的繼承人繼承房屋時,繼承人就自動成為新的產權人,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出租人的家人無權收回房屋。
二、承租人可以立遺囑變更承租人嗎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如果在轉租房屋的,需要經出租人的同意,而承租人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所以承租人是不能立遺囑變更承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條【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賃關系的處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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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龐丹然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