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白銀農村房屋拆遷補償,西銀高甘肅省征地補償標準,一、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
一、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
(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1)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2)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3)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4)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則應當是使被拆遷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
二、拆遷房屋其他補償項目
除了以上幾種補償,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并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拆遷非居民房屋的補償
1、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3、其他補償: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下列費用:
(1)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2)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3)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構筑物的補償,按照當地有關地上附著物標準執行。
法律主觀:甘肅省關于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為:不同地方的征地補償獎金都不太一樣,但是一般都包括停工停產的補償,房屋總價值的補償以及因被征收房屋而臨時安置的補償等各種補償標準。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工程建設征地拆遷范圍為施工圖(含變更設計)和土地勘測定界資料明確的鐵路紅線內范圍,征地拆遷補償按有關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清點丈量的數量、質量據實結算。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36500元/畝,涉及市、縣(區)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執行;城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按同區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行。
2、林(草)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12000元/畝;煺耕還林地按33000元/畝補償(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
3、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4、砍移樹木補償費:砍移成片果樹6000-18000元/畝;砍移成片景觀樹木20000元/畝;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6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按2000-4000元/畝綜合價補償。
5、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土木房(含土窯)450-550元/平方米、磚木房550-650元/平方米、磚混房650-80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各市、縣(區)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其他建構筑物拆遷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行。
6、被拆遷戶按每戶每月500-1000元標準計付6個月的搬遷及過渡費,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拆遷獎勵費為5000-10000元/戶。
拆遷安置由當地政府負責,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補劃宅基地。因拆遷安置需另行征收土地的,用地面積不超過0.5畝/戶(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附著物補償按鐵路永久用地標準執行。集中安置“叁通一平”費用,在縣(區)政府報送設計方案基礎上,結合實際踏看情況,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各方共同確定;分散安置的,“叁通一平”補助費用按3.5萬元/戶標準執行。西咸新區等上樓安置區域,上樓安置涉及相關費用應經省國土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認。
7、涉及企事業單位拆遷、國有儲備土地補償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由省國土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定。
8、因項目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市、縣(區)政府、新城管委會組織產權單位拆除或遷移,建設單位按成本予以補償。
9、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無條件拆除。對建設項目放線埋樁后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樹木、搶種作物一律不予補償。
10、征地范圍內現存的地表垃圾,按屬地管理的塬則由所在縣(區)政府、新城管委會負責清理并承擔相關費用;建設單位負責具體銜接工作并應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鐵路用地圍護及監管工作,防止傾倒新的垃圾。
二、臨時用地
1、建設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臨時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參照永久用地補償標準執行。
2、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補償標準(建設工期內)為17000元/畝;鐵路施工其他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
3、臨時用地審批由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及時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并簽訂相關臨時用地協議。
4、臨時用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鐵路回收地
鐵路回收地依據鐵路部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資料確定,按6000元/畝綜合標準補償(含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
四、其他相關問題,銀西高鐵甘肅段征地補償標準。
1、項目建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與市、縣(區)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簽訂補充耕地協議,在本行政區域內實現占補平衡;涉及異地補充耕地的,按照異地占補平衡有關規定辦理。
耕地開墾費標準按照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于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國土資發〔2015〕11號)有關規定執行。
2、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參照在建省級統征項目做法在征地拆遷費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及《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執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按省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法律分析:一類區片補償標準:水澆地:31586元/畝;二類區片補償標準:水澆地:27900元/畝;三類區片補償標準:水澆地:23171元/畝;四類區片補償標準:水澆地:17000元/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甘肅省新征地補償標準2018年分為四類區片補償標準。其中一類區片補償標準:水澆地:31586元/畝;二類區片補償標準:水澆地:27900元/畝;三類區片補償標準:水澆地:23171元/畝;四類區片補償標準:水澆地:17000元/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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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水芷延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