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拆遷補償辦法,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法律主觀: 《泰州市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與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二_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泰州市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與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二_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 房屋所有權 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及有關法律、 法規 、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 征收房屋 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含醫藥高新區管委會,以下均含)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人民政府對所轄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為本級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建立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統,并對全市房屋征收行為進行指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收決定、補償決定及補償資金使用等方面的情況,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五條發改、財政、規劃、住建、國土、物價、公安、工商、文化、民政、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相關單位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因實施房屋征收工作需要的經費由委托單位同級財政資金予以保障,并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審計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進行跟蹤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以上是對泰州市 房屋拆遷補償 標準的回答
最新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的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第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金融機構應配合做好拆遷資金監管工作。拆遷人在未完成《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項目前,不得以非拆遷安置為目的動用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項補償安置資金。第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向拆遷人提供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租賃協議或其他權屬證明和身份證明。第四條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并將被拆遷房屋交付給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將貨幣補償安置款一次性足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未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的,不得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第五條對參照經營用房評估的住宅房屋,其經營面積以實際用于經營的自然間計算,經營與日常生活共用同一自然間的,以該自然間一半的面積參照經營用房評估。第六條拆遷出租房屋,裝飾、裝潢補償按租賃雙方的協議辦理;沒有協議的,補償款支付給實際投資人或由雙方協商解決。第七條城市國有土地上私有住宅用地自《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沿用至今的,房屋所有權人未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以1982年航測圖為依據確權。1982年航測圖上標有的建(構)筑物,拆遷公告發布時已經翻、改、擴建的,在提供批準手續后予以確權;建(構)筑物已拆除、坍塌至拆遷公告發布之日止2年以上,仍未修建的,不予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第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用地自1982年前沿用至今,但無批準手續,經市、市(縣)國土部門調查確認界址清楚、無爭議的,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九條被拆遷人對屬于共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天井、院落達成分割協議的,按協議確認土地使用權;共用人未達成協議的,按合法房屋產權面積的比例分攤。第十條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前,房屋所有權人已將房屋轉讓、贈予他人,但未依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如轉讓人與受讓人、贈予人與受贈人無爭議的,經房產和國土部門確認后,拆遷人與房屋受讓人、受贈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有爭議的,由房產、國土部門依法確權后,拆遷人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房屋拆遷管理、國土部門不能確認產權的,當事人應當通過訴訟解決權屬糾紛,拆遷人按本補充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拆遷。第十一條企業間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由現實際使用國有土地的企業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經國土部門確認后,拆遷人依法給予補償。第十二條被拆遷人在他處另有住房或不以該房為實際居住地的,不享受最低補償標準。第十三條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搬遷時,不得損壞房屋結構、設施。第十四條被拆遷人購買商品房的,等值部分按照《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省政府145號)規定免征契稅。第十五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泰州農村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1、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1)土地補償標準:31.5萬元/公頃;
(2)安置補助費標準:2.3萬元/人。
2、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根據實有附著物按泰政規〔2017〕3號文件有關規定的標準補償。
3、青苗補償標準:1.575萬元/公頃。
一、土地補償費用由哪些構成?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征地補償費如何分配?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泰州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土地補償費,以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倍數計算。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市區為1600元/畝,四市為1400元/畝;城市規劃區內常年(連續三年以上)蔬菜地平均年產值最低標準為1900元/畝。
1、征用耕地(含糧田、蔬菜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12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8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12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10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
6、征用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10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為:市區為18000元,四市為13000元。征用養殖水面、果園等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青苗補償費,一般以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0%計算。一年生農作物按全年年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或適當補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預告之日起,突擊搶種搶栽的作物不予補償。
(四)附著物補償費按《泰州市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市、各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不低于7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安置補助費作為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將其余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征地的各項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拖延交地。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以及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不得挪作他用。
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安置補助費標準,市及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物價水平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各市人民政府將調整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綜上所述,各地征收標準及征收方式不盡相同,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可以慢慢協商,以便得到雙方都滿意的征收補償方式及數字,在談攏土地征收補償后,還需要簽訂相關的征收協議,這樣雙方的權利及義務才能得到保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泰州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兩種補償方式:
一、產權交換式補償;
二、貨幣補償。 泰州市產權交換式補償:
一、泰州市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泰州市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泰州市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泰州市拆遷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征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五、泰州市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
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征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
一、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標準:
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只有城鎮的土地需要征收稅費,因此,土地使用稅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單位稅額各地差異較大,請咨詢您所在地地方稅務局。
二、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方式: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人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前,應先在稅務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填寫《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表》。信息登記完成后,即可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申報時應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
三、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土地使用稅如何征收的詳細回答。從上文可知,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土地使用稅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稅。另外,如果你對征收土地使用稅還有其他疑問,請及時咨詢您所在地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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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于安成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