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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25年。根據深圳龍華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藍塘林頂興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嫌疑人梁建光、林頂興、黃恒林、唐四軍、趙忠強、劉全勇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一案,已移交我院審查起訴。由于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經本院聯系,仍有部分被害人無法送達,現采取公告送達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及在審查起訴階段享有的權利義務(內容詳見《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起訴書指控: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梁建光利用其香港“水房幫”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背景,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在深圳市原寶安區觀瀾一帶逞強斗狠,為非作惡,逐漸建立起以其本人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黃恒林、趙忠強、林頂興、唐四軍、劉全勇、陳友虎(已判決)等人參加的人數眾多、層級明確、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犯罪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遇到的一個問題。迄今為止,國際社會對“有組織犯罪”的概念尚未取得一致意見。各國政府和犯罪學家對此眾說紛紜,意見分歧,至今未能在國際上形成一個公認的、較權威性的概念或定義。有組織犯罪通常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七、將刑法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十、將刑法第六十九條修改為:“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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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觀:人民法院的判決與裁定都屬于法院在 訴訟 中使用的法律文書形式,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人民法院的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終結時就實體問題所作出的裁判,其表現形式為法院的 判決書 ,如 民事判決書 和 刑事判決書 ,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體現。 人民法院的裁定適用于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對訴訟程序問題所作出的處分,其表現形式為法院的裁定書,如駁回起訴的裁定、 財產保全 的裁定、準予撤訴的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裁定等。上面就是最新 法院判決書 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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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冬安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