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榆縣拆遷補償辦法,工作八年失業金可以領多少個月,失業保險繳納8年,一般可以領取15個月左右失業金,具體期限各地社保局規定。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
失業保險繳納8年,一般可以領取15個月左右失業金,具體期限各地社保局規定。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來計算: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領取1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自第6年起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第10年領取20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自第11年起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法律分析:失業金領取期限要看失業保險繳納年限決定。如果失業保險繳納8年,一般可以領取15個月左右失業金,具體期限各地社保局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一、失業金可以領多少個月1、失業金可以領多少個月,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1)失業人員失業前繳費時間滿1年并且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一般最長為12個月;(2)如果當事人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3)如果繳費時間超過10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2、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有哪些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如下: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八年失業金能領15個月左右。失業金領取期限要看失業保險繳納年限決定。滿五年時,從第五年開始,可以領取一年。此后增加一年,增加一個月。故繳納八年后,可以領取一年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用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失業金領取期限要看失業保險繳納年限決定。如果失業保險繳納8年,一般可以領取15個月左右失業金,具體期限各地社保局規定。失業金可以領取幾個月具體如下: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3、累計繳費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5、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6年的,領取14個月;6、累計繳費時間滿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相關法規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1、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2、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3、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綜上所述,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相應條件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報送當地經辦機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法律分析:八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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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錢妍儀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