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住改非拆遷補償,“住改非”房屋,拆遷的補償模式,有哪些,“住改非”房屋的拆遷補償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貨幣補償:市場評估價: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這個價格是評估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對房
“住改非”房屋的拆遷補償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貨幣補償:
市場評估價: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這個價格是評估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結果。
商品房交易均價: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交易平均價格,這個價格由相關部門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重置價:由估價機構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產權置換:
異地安置:由于某些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回遷安置: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結合型補償:
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變動,因此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這種方式既給予被拆遷人貨幣補償,又提供產權置換的選擇。
此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征收人還可以獲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同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總的來說,“住改非”房屋的拆遷補償模式包括貨幣補償、產權置換以及結合型補償,具體方式會根據實際情況和政策規定進行選擇和實施。
實踐中,住改非房屋補償上也出現了不同的做法:
(一)大多數地方按照住宅房屋與非住宅房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
拆遷的住宅房屋用作經營使用,只要在拆遷通告發布前的幾年(具體幾年,各地不同)以上依法取得合法經營手續、稅務登記證并有納稅記錄,且房屋所有權證書、合法經營手續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是一致的,其補償金額按照同類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價金額的平均值確定。
(二)有地方規定住改非可以享受商業用房補償政策
有些地方規定,在拆遷公告公布前,一段時間以上在經營的,能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發票等有效證件,并能按時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可以享受商業用房補償政策,也有地方表述為按照房屋的實際用途補償。
(三)參照商業用房估價,并且根據是否沿街標準有所不同
參照商業用房估價的前提一般相同,就是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持續經營、持續納稅一定時間以上。對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估價是根據營業年限取其營業用房性質和住宅用房性質權重的拆遷評估價格之和作為實際營業部分的拆遷補償價格;對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實際營業部分的拆遷補償采用住宅評估價加營業補助的方法確定,營業補助的標準根據經營年限確定。
(四)某一時間節點后的住改非完全按照住宅性質進行補償
有些地方規定,對住改非房屋的拆遷,根據其合法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對正在經營的房屋給予適當補償,具體操作上則根據住改非的時間在住房評估價值的標準上上浮,但此前提必須是在某一時間節點之前住改非,此時間節點之后除臨道路第一層的之外的住改非房屋則一律按照住房性質進行評估補償。
(五)采用混合標準
臨街底層住改非房屋被拆遷人實際作為門市經營的面積,參照同地段門市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其他住改非房屋貨幣安置補償被拆遷人實際用于經營的面積按住宅評估價格的幾倍進行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如果住改非房屋是合法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對往改非房屋進行拆遷時,可以依據商用房標準進行補償,經濟補償是會增加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如何處理
1、行政或司法強制
(一)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二)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2、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法律分析:一、大多數地方按照住宅房屋與非住宅房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
二、規定住改商可以享受商業用房補償政策
三、參照商業用房估價,并且根據是否沿街標準有所不同
四、一定時間之后的住改商完全按照住宅性質進行補償
五、采用混合標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非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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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農村集體土地住改非拆遷補償,集體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案例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柳彤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