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縣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環縣銀西鐵路征地補償規定是什么,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一、征地補償費用標準如何確定?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二、補償費如何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三、征地補償糾紛怎么處理?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當代社會雖然說現在的農民是比較少,但是農民的作用依然是非常的大的,他們在土地當中種植一些糧食,如果說土地已經被政府征收的話,那么這種糧食生產性的活動也就不能夠存在了,所以國家已經制定相關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方式。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征地補償費用標準如何確定?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三、補償費如何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四、征地補償糾紛怎么處理?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工程建設征地拆遷范圍為施工圖(含變更設計)和土地勘測定界資料明確的鐵路紅線內范圍,征地拆遷補償按有關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清點丈量的數量、質量據實結算。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36500元/畝,涉及市、縣(區)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執行;城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按同區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行。
2、林(草)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12000元/畝;退耕還林地按33000元/畝補償(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
3、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4、砍移樹木補償費:砍移成片果樹6000-18000元/畝;砍移成片景觀樹木20000元/畝;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6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按2000-4000元/畝綜合價補償。
5、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土木房(含土窯)450-550元/平方米、磚木房550-650元/平方米、磚混房650-80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各市、縣(區)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其他建構筑物拆遷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行。
6、被拆遷戶按每戶每月500-1000元標準計付6個月的搬遷及過渡費,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拆遷獎勵費為5000-10000元/戶。
拆遷安置由當地政府負責,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補劃宅基地。因拆遷安置需另行征收土地的,用地面積不超過0.5畝/戶(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附著物補償按鐵路永久用地標準執行。集中安置“三通一平”費用,在縣(區)政府報送設計方案基礎上,結合實際踏看情況,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各方共同確定;分散安置的,“三通一平”補助費用按3.5萬元/戶標準執行。西咸新區等上樓安置區域,上樓安置涉及相關費用應經省國土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認。
7、涉及企事業單位拆遷、國有儲備土地補償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由省國土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定。
8、因項目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市、縣(區)政府、新城管委會組織產權單位拆除或遷移,建設單位按成本予以補償。
9、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無條件拆除。對建設項目放線埋樁后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樹木、搶種作物一律不予補償。
10、征地范圍內現存的地表垃圾,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縣(區)政府、新城管委會負責清理并承擔相關費用;建設單位負責具體銜接工作并應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鐵路用地圍護及監管工作,防止傾倒新的垃圾。
二、臨時用地
1、建設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臨時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參照永久用地補償標準執行。
2、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補償標準(建設工期內)為17000元/畝;鐵路施工其他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
3、臨時用地審批由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及時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并簽訂相關臨時用地協議。
4、臨時用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鐵路回收地
鐵路回收地依據鐵路部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資料確定,按6000元/畝綜合標準補償(含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
四、其他相關問題。
1、項目建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與市、縣(區)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簽訂補充耕地協議,在本行政區域內實現占補平衡;涉及異地補充耕地的,按照異地占補平衡有關規定辦理。
耕地開墾費標準按照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于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國土資發〔2015〕11號)有關規定執行。
2、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參照在建省級統征項目做法在征地拆遷費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及《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執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按省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環縣征地補償標準:一類片區補償標準:旱地:47466元/畝。二類片區補償標準:旱地:36325元/畝。三類片區補償標準:旱地:21660元/畝。四類片區補償標準:旱地:12019元/畝。【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鐵路征地補償新標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十六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十七條被征用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本辦法未作規定的,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雙方認可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認。
第十八條菜地青苗(含套栽套種果樹及其他經濟作物)補償,以承包合同所確定的地類為補償依據。
溫室和大棚為一類菜地,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常年生產蔬菜的溫室菜地,每平方米15-18元;
(二)季節性生產蔬菜的溫室菜地,每平方米5-15元;
(三)大棚生產蔬菜的菜地,每平方米5-12元。
裸地生產蔬菜的青苗補償,按下列三種地類標準補償:
一類菜地,每平方米4-7元;
二類菜地,每平方米4-6元;
三類菜地,每平方米4-5元。
專業種植果樹或其他經濟作物的土地,以《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補償標準》的規定和專家的論證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第十九條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樹苗木植株稠密的,由評審專家按果樹達到結果齡所應保持的株距進行確認,并按評審專家確認的植株數予以補償。果樹苗木植株密度未超出結果齡所應保持的合理密度的,按實際植株數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鋼砼式溫室,按下列標準補償;但是,無批準手續的不予補償:
(一)磚瓦結構,生產設施齊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設備、鍋爐暖氣、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35元;
(二)磚瓦結構,生產設施齊全的(包括有灌溉設備、火墻、火爐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三)磚瓦結構,生產設施不齊全,無取暖設備和防凍設施的,每平方米20元。
第二十一條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木制式溫室,按下列標準補償;但是,無批準手續的不予補償:
(一)木制骨架,生產設施齊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設備、鍋爐暖氣、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二)木制骨架,生產設施齊全的(包括有灌溉設施、火墻、火爐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18元;
(三)木制骨架,生產設施不齊全,無取暖設施及灌溉設施的,每平方米14元。
第二十二條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大棚,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鋼砼式大棚,每平方米12-16元;
(二)鋼木式大棚,每平方米10-14元;
(三)純木式大棚,每平方米8-10元。
第二十三條農民每戶只限一處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的作業用房;作業用房超面積或面積不足的,均按20平方米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但是,無批準手續的不予補償:
(一)磚砼式作業用房,每處4000-6000元;
(二)磚木式作業用房,每處2000-4000元;
(三)土木式作業用房,每處1000-2000元。
第二十四條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一、第四章人口安置
第二十五條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其人口安置應當以村為單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實行統一安置。
第二十六條對被征用土地的農村人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安置:
(一)調地安置: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有多余土地的,應當通過召開村委會的形式研究同意后,劃出多余的土地用于安置被征用土地的使用人,按被安置的人口數計算,將安置補助費劃歸村委會所有;
(二)城鎮就業安置:城鎮單位安置被征土地使用人就業的,按被安置的人口數計算,將安置補助費劃歸安置單位所有;
(三)社保安置:被征地的農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安置補助費可存入社保部門,建立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個人帳戶,購買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
(四)村辦企業安置:鼓勵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創辦企業,安置補助費可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企業,安置被征地的農業人口就業;
(五)貨幣安置:征地單位可以對被征地的農民實行貨幣安置,其安置標準為:18周歲至60周歲的,每人10000-15000元;18周歲以下和60周歲以上的,每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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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延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