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時基腳如何補償,為何要征地拆遷,征地拆遷工作中有哪些問題,法律分析:征地拆遷原因:為了國家發展需要。問題:一、現實中政府以土地儲備為由征收土地,能否確定土地儲備的公益性;二 、被征收房屋性質如何認定;三、被征收房屋如何評估;四、補償
法律分析:
征地拆遷原因:為了國家發展需要。問題:一、現實中政府以土地儲備為由征收土地,能否確定土地儲備的公益性;二.、被征收房屋性質如何認定;三、被征收房屋如何評估;四、補償問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原因:為了國家發展需要。問題:一、現實中政府以土地儲備為由征收土地,能否確定土地儲備的公益性;二.、被征收房屋性質如何認定;三、被征收房屋如何評估;四、補償問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法律分析:一是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于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二是適用范圍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適用范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
三是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指向的標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房屋拆遷指向的標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城市房屋拆遷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1、平衡群眾利益訴求難在征地過程中,被征地農戶最關心、最看重的是看得見、摸得著的經濟利益。因此,一部分征地戶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想千方設百計尋求自認為合理的要求,常常采取不簽字、阻撓工程進度等方式,謀求不正當權益。加之征地拆遷涉及面廣、人口多,又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往往極易抱團,極少數人別有用心的加以煽動,出謀劃策以此纏住政府,提出與征地政策相悖的要求。極少數地方政府為了推進征地工作,甚至做出讓步,放棄原則息事寧人,滿足和部分滿足非正當訴求,無形之中增加征地拆遷的難度和成本。
2、處置違規“搶種搶建”難在基層征地拆遷具體工作中,出現一種怪現象,就是規劃到哪里,搶種、搶建就到哪里。如恩黔高速公路,繞城北線公路規劃后,當地一些村民搶種搶建,在地里和房前屋后搶種果樹果苗。搶建的房屋建筑更是不倫不類。有的房屋沒有窗戶,有的房屋甚者連基腳都沒有,就是如此簡陋不堪的建筑,同樣索取高昂的拆遷補償費,若不滿足,則不簽字不同意征地拆遷,有的甚至以死相脅迫。
3、協調矛盾問題難度大征地拆遷補償費分配難以落實到位。由于部分群眾把征地拆遷當作發家致富的大好機遇,想從征地拆遷這塊利益蛋糕中多分一點,都想按照有利于自家利益來確定分配方式,吵鬧不休,互相觀望,致使補償費長期無法落實到位。這些矛盾和問題,導致協調在短時間內難以到位,從而為項目建設征地拆遷增添無形的壓力。
4、安置保障失地農民難按照現行的征地拆遷補償政策,大都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失地農民領到幾萬元的補償費后,不出幾年基本上消耗完,沒有一技之長、年老體弱的失地農民,后續生活保障將十分困難,這部分人必將淪為新的貧困“市民”,為將來留下新的社會隱患。
征地拆遷中存在的幾類常見問題
一、現實中政府以土地儲備為由征收土地,能否確定土地儲備的公益性當前,作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在實踐中有被濫用的傾向。個別政府以“舊城改造”為名進行商業開發,引發爭議。在法律規定層面,純粹的商業利益被明確排除在征收范圍之外,但是,個別商業開發項目確實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其間接產生的公共利益為社會所需要,在極大程度上也為行政機關所鼓勵。此類項目到底屬于公共利益還是商業利益?要從商業利益是否包含公益因素,公益在整體構成中所占的比例,公益是否為社會所急需以及是否為公共政策所倡導等方面作出綜合判斷。個人認為,儲備土地具體用途在儲備時尚未確定,因此無論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還是從土地用途的不確定性來講,尚不能輕易否認土地儲備的公益屬性。
二、被征收房屋性質如何認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如何認定,是在實際的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記的是住房,而實際中卻有很多是在底層,用作經營,這種登記是住房,實際是商業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補償,現在法律法規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實踐中爭議很大,為此,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規定:“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此規定可以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補償依據。具體而言:
1、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作為確定房屋性質的依據;
2、房屋性質發生變更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房管局申請變更登記;
3、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并且實際用于居住的,應當按照住宅給予補償安置;
4、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用于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住宅予以補償安置,同時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被征收房屋如何評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協商選定是確定評估機構的首選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時,才可以通過多數決定等其他方式確定。征收人未與被征收人協商,直接采取單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確定評估機構的,屬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評估報告不能采用。關于評估價格,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對于這一規定的理解,應當明確以下幾點:
1、市場價格是補償底線,補償可以高于或者等于市場價格,但不能低于市場價格;
2、價格基準日是“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3、類似是指結合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
4、市場價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
5、確定市場價格時,應當剔除偶然和不正常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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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鄭晨慧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