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找律師,農村宅基地糾紛能不能申請法律援助,符合條件的可以,可以拿著村委會出具的貧困證明到當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一)確因經濟困
符合條件的可以,可以拿著村委會出具的貧困證明到當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二)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經濟困難標準參照法律援助實施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法律援助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根據有關公益福利組織或公益事宜舉辦者的申請,決定并提供法律援助。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
宅基地糾紛找宅基地管理部門解決。根據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二、宅基地糾紛處理程序一般怎么走
(一)協商
協商是爭議雙方對自己權利處理的一種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所以,協商必須建立在自愿、平等、真實的基礎之上。
(二)調解
爭議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一方對調解協議反悔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的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
(三)行政裁決
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對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后,未達成調節協議的,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應當報上級或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即行政裁決。
(四)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對于宅基地非權屬爭議糾紛的處理,如宅基地侵權、宅基地違法或其他宅基地糾紛,不牽涉宅基地確權問題的,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申請調解、行政裁決。對于處理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宅基地糾紛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但需要滿足經濟困難且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條件。對于宅基地糾紛,應向宅基地管理部門尋求解決方案。處理程序包括協商、調解、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能不能申請法律援助?
符合條件的可以,可以拿著村委會出具的貧困證明到當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二)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經濟困難標準參照法律援助實施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法律援助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根據有關公益福利組織或公益事宜舉辦者的申請,決定并提供法律援助。
二、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
宅基地糾紛找宅基地管理部門解決。根據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三、宅基地糾紛處理程序一般怎么走
(一)協商
協商是爭議雙方對自己權利處理的一種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所以,協商必須建立在自愿、平等、真實的基礎之上。
(二)調解
爭議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一方對調解協議反悔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的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
(三)行政裁決
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對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后,未達成調節協議的,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應當報上級或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即行政裁決。
(四)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對于宅基地非權屬爭議糾紛的處理,如宅基地侵權、宅基地違法或其他宅基地糾紛,不牽涉宅基地確權問題的,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申請調解、行政裁決。對于處理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結語
農村宅基地糾紛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但需滿足經濟困難且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條件。對于宅基地糾紛,應向宅基地管理部門尋求解決方案。處理程序包括協商、調解、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 第十五條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自愿的前提下,對已經沙化的土地進行集中治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投入的資金和勞力,可以折算為治理項目的股份、資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使用已經沙化的國有土地從事治沙活動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享有不超過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權。具體年限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使用已經沙化的集體所有土地從事治沙活動的,治理者應當與土地所有人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具體承包期限和當事人的其他權利、義務由承包合同雙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根據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保護集體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權。
法律分析:可以拿著村委會出具的貧困證明到當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三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條 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即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1、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于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對于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采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筑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筑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權歸屬。
2、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占地皮、擴大墻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法院則應以民事案件受理,對當事人因爭占空閑土地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處理。
3、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雙方已蓋好房屋,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后,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
4、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
不適當使用宅基地而影響相鄰關系的,如在同一規劃線上,后蓋的房屋宅基地基墊比先蓋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后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適當地點建造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等情況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本著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處理,確實給鄰人造成損害的,應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對一宗宅基地可由兩個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面積可以在共有人之間分攤。對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時,對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可在不妨礙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判令占有人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與他人合資建房后發生的房屋產權糾紛,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處理時應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如主管部門批準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決明確各自的房屋產權;如主管部門不批準雙方共同使用該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對房屋各自的份額后,判決房屋產權給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
6、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案件
對于未經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界址有爭議、四至不明而引發矛盾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到當地政府申請處理。當事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處理。對經過統一規劃和確權的宅基地因界址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證上的四至是否明確,長、寬、面積等數據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除四至確實被移動外,應以四至為準確定宅基地使用權;如果爭議一方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面積與實際情況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證的,人民法院應將該宅基地處理給實際情況與土地使用證相符的一方使用。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糾紛應找人民政府處理,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個人之間的糾紛由鄉級或縣級以上政府解決,單位之間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當事人不服可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宅基地糾紛可以找人民政府。個人之間的宅基地糾紛,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拓展延伸
解決農村宅基地糾紛的法律途徑和程序
解決農村宅基地糾紛的法律途徑和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首先,當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選擇通過協商和調解解決問題。如果協商無果,可以進一步向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申請調解。如果調解仍未能解決問題,當事人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要求進行調查和裁決。如果仍然不滿意,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律裁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應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法院將根據法律規定和事實情況作出判決。當事人可以根據判決結果采取進一步的行動,如執行判決、上訴等。總之,解決農村宅基地糾紛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途徑和程序,以確保公正和合法的解決糾紛。
結語
宅基地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協商、調解、政府處理和法院起訴等。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個人之間的糾紛由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糾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政府處理決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訴。解決糾紛需遵循法定程序,保證公正合法。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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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余藝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