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樓房拆遷補償標準,哈爾濱動遷補償明細表,第三章拆遷補償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拆遷范圍內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給予拆遷補償。拆遷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和房屋補償,具體方式由被拆遷人選擇。違法建筑和臨時建筑及其附屬物不予補償,并在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拆遷范圍內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給予拆遷補償。拆遷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和房屋補償,具體方式由被拆遷人選擇。
違法建筑和臨時建筑及其附屬物不予補償,并在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遷承辦人拆除,以料抵工。
拆遷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賃使用證標明的為準。租賃使用證標明使用面積的,以所標明的使用面積按照規定的系數換算為建筑面積。換算系數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市拆遷主管部門、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市統計部門等經過調查測算綜合確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被拆遷房屋所有人,是指對被拆遷房屋具有合法房屋所有權證和合法土地使用證或者依法享有、行使房屋所有權的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的管理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房屋使用人,是指具有拆遷范圍內正式戶口和合法租賃使用證的公民或者具有合法租賃使用讓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屬于從事生產或者經營的,還應當有營業執照。
本辦法所稱非住宅房屋是指被拆遷房屋的合法所有權證或者合法租賃使用證標明房屋使用性質為非居住用房的,或者具有市房產管理部門簽發的房屋自營許可證、租賃經營許可證,并實際作為生產、倉儲、辦公、商服及公益事業等用途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貨幣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遷的房屋按規定的價格計算出原房屋價值,以貨幣形式償還給被拆遷人的一種補償方式。貨幣補償款由原房補償和區位補償構成。
第二十四條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
(一)私產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住宅房屋區位補償價格)×原房建筑面積×(1+樓層調整系數);
(二)公產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住宅房屋區位補償價格)×原房建筑面積。
拆遷二層以上八層以下住宅樓房,私產房屋樓層調整系數為:以一層、頂層為基準,中間樓層為界,每上升或者下降一層增加百分之二。
拆遷公產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中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支付給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給房屋使用人用于購買房屋。
第二十五條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款計算公式為: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非住宅房屋區位補償價格×(1+調整系數)]×原房建筑面積。
拆遷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款中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支付給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給房屋使用人用于購買房屋。
非住宅房屋區位補償價格根據被拆遷非住宅房屋的具體位置不同,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調整:
(一)拆遷地段內臨一、二類街路開門的一層非住宅房屋區位補償價格上調百分之十,院內一層非住宅房屋區位補償價格扣減百分之五十;
(二)拆遷地段內臨街開門地下室或者二層非住宅房屋區位補償價格,以其臨街開門一層非住宅房屋區位補償價格為基準,扣減百分之五十;
(三)多層一體非住宅,以其一層的區位補償價格為基準,地下室扣減百分之五十,二層扣減百分之二十,三層扣減百分之三十,四層扣減百分之四十,依此類推,但最低不應低于基準價格的百分之三十;
(四)拆遷地段內其他位置的非住宅房屋,除簡易房屋外,區位補償價格可參照拆遷地段的住宅房屋區位補償價格執行。
第二十六條原房屋成新由依法取得合法執照的評估單位評估。
原房重置價格、區位補償價格,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市拆遷主管部門、市土地管理部門、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物價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第二十七條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經銀行將貨幣補償款以被拆遷人的名義開具存款單。
除私產房屋外,貨幣補償款應當由被拆遷人專項用于購買房屋,不得挪作他用。用貨幣補償款購買的房屋,產權屬于被拆遷人所有。
第二十八條房屋補償是指拆遷人用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款,按照原房建筑面積、原房性質重新購置房屋,償還給被拆遷人的一種補償方式。
拆遷人應當依據城市規劃確定的新建房屋使用功能易地或者就近為被拆遷人購置建筑面積和設施標準不低于原房屋的現房或者期房,其產權被拆遷人所有。
實行房屋補償,拆遷人給被拆人購置房屋所支付的房款少于原房屋貨幣補償款時,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款剩余部分支付給被拆遷人;多于原房屋貨幣補償款時,被拆遷人應當將超出的房款支付給拆遷人。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況的,只適用于房屋補償:
(一)被拆遷房屋產權不清、產籍不明或者房產有糾紛的;
(二)被拆遷房屋的共有產權人、各使用人或者公產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對貨幣補償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三)被拆遷房屋涉及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經人民法院判決已生效尚未執行的。
第三十條除公產房屋外,被拆遷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房屋所有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將使用人遷出后,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房屋所有人不能遷出使用人的,拆遷人可以對房屋所有人實行房屋補償,由使用人使用補償的房屋,原關系可以繼續。
使用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超過規定的搬遷期限使用人拒絕搬遷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提供拆遷補償房屋,保證被拆遷人按期進戶。用于房屋補償的建筑屬新建多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第三十二條拆遷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助:
(一)被拆遷房屋由房屋所有人使用的,房屋所有人自行搬遷時,由拆遷人發給一次性搬家補助費;
(二)被拆遷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對自行搬遷的使用人發給一次性搬家補助費;
(三)搬家補助費按原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標準計算;
(四)實行房屋補償,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自行臨遷的,由拆遷人按原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8元標準計發臨遷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拆遷非住宅房屋,被拆遷房屋由房屋所有人使用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助:
(一)房屋所有人自行搬遷的,由拆遷人發給搬遷補助費;
(二)實行房屋補償,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臨遷的,由拆遷人發給臨遷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發給臨遷補助費;
(三)實行房屋補償,對拆遷時正在生產、經營并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無法進行生產、經營的,由拆遷人給予經濟損失補助費;對拆遷公告公布前已停產、停業的,不發給經濟損失補助費;
(四)對拆遷時正在生產、經營的房屋所有人,由拆遷人提供能夠進行生產、經營周轉房的,不發給臨遷補助費和經濟損失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助:
(一)使用人自行搬遷的,由拆遷人給使用人發放搬遷補助費;
(二)對正在生產、經營的使用人因搬遷造成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由拆遷人按照規定的搬遷期限和使用人拆遷前一個月應納稅所得額為標準,計發補助。
搬遷補助費按機械、設備、材料的搬、遷、運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臨時補助費按原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80元一次性發給。
經濟損失補助費按照拆遷前一個月被拆遷人向勞動保險部門交納勞動保險統籌基金確定的職工人數、人均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和被拆遷人上年度月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計算,每六個月發放一次。
第三十四條拆遷有房產糾紛的房屋,在市拆遷辦公布的搬遷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方案,報市拆遷辦批準后拆除。市拆遷辦應當在拆遷前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五條對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拆遷辦公布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遷設有抵押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支墳補償款。
第四章城市建設重點工程的拆遷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重點工程是指經市政府批準組織實施的城市基礎設施、危房棚戶區改造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建設項目。
第三十七條對城市建設重點工程,市拆遷辦應當及時簽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
實施城市建設重點工程拆遷時,與拆遷工作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積極配合。
第三十八條對拆遷范圍內的市政設施、各種管線、轉欄、廣告、牌匾等設施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設置單位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對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拆墻、退院讓路的,不予補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拆遷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拆遷,并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強制搬遷,并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扣減拆遷承辦費返給拆遷人,責令拆遷承辦人立即拆除房屋,清凈舊料、殘土,并對拆遷承辦人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拆遷承辦資格;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拆遷,并分別處以拆遷承辦人主管領導和責任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拆遷承辦資格;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拆除,并對拆遷承辦人和房屋拆除單位分別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七)由于拆遷人的原因,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加倍發放補助費,并對拆遷人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執罰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地政府會公布補償標準,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但有時公布的標準極低甚至不公布補償標準。如不公布補償標準,可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要求政府公開;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土地的補償加上安置補償費之和一般按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20倍到30倍來計算,但通過按此標準計算出來的補償標準也不能滿足當地生活水平的,如果認為補償標準過低,一定不要簽訂任何補償協議,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以及通過與政府協商談判方式爭取提高補償標準。哈爾濱市國有土地上有兩種補償方式:
一、產權交換式補償;
二、貨幣補償。哈爾濱市產權交換式補償:哈爾濱市房屋價值補償標準: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爾濱市拆遷貨幣補償方式:
一、房屋價值補償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計算補償金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二、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三、其他補償項目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改善城市棚戶區居民的住房條件,提升人居環境,完善城市服務功能,哈爾濱市計劃啟動實施棚改項目20個,涉及道里、道外、南崗和香坊四個主城區,征收戶數12669戶,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約123萬平方米。首批實施項目9個,涉及道外、香坊、南崗等3個主城區的5813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哈爾濱市香坊區動遷補償標準如下:
1、對被征收人在規定簽約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每套具有合法產權證照的房屋給予10萬元獎勵,對超過簽約期限搬遷的,貨幣化安置獎勵資金按照每周不低于20%的比例遞減;
2、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3、超出原房建筑面積部分按選定現房的公示價格交納購房款;
4、按照被征收房屋補償款15%和85%的比例分別對直管公產經營單位和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
動遷需要哪些資質
動遷需要以下資質:
1、有房地產開發資質;
2、有常設的拆遷部門;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拆遷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 被拆遷房屋 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遷補償 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宅基地面積 +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 房屋拆遷安置 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 安置補助費 +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 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 管制 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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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安依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