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頭條搜索,2023年內蒙古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最新賠償標準,2023年內蒙古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最新賠償標準附:官方文件+關聯規定轉自:事故賠償訴訟實務前言: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公布 2022年度內蒙古自治區非私營單位
2023年內蒙古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最新賠償標準附:官方文件+關聯規定
轉自:事故賠償訴訟實務
前言: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公布 2022年度內蒙古自治區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及分行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相關數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的規定,即日起,內蒙古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喪葬費均按照新標準51902元進行計算。
2023年內蒙古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最新賠償標準 | 附:官方文件+關聯規定
官方文件
2022年內蒙古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100990元,;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03804元。
內蒙古交通事故最新賠償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
1、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6295元
2、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 26667元
3、全區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103804元
4、城鎮非私營單位分行業就業人員平均工資:
說明:
1、目前,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已公布2022年度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費性支出數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的規定,2023年,內蒙古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6295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26667元/年進行計算。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的規定,2023年內蒙古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喪葬費均按照新標準51902元進行計算。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的規定,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誤工費可以參照內蒙古地區2022年度相應行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計算。
內蒙古高院試點同命同價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法明傳〔2019〕513號)要求,結合自治區審判實踐,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現就全區法院在民事訴訟中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自2020年4月1日起,全區各級法院在民事訴訟中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
二、全區各級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數額時,不再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
三、本意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適用本意見。
四、本院之前下發的相關規定、通知等規范性文件,如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五、本意見施行后,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六、本意見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上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人損賠償司法解釋關聯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根據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人身損害賠償 費標準:標準是賠償 醫療費 、 護理費 、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數額的總和。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 死亡賠償金 。
摘自內蒙古統計局2010-3-411:09:50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200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序號
項目
標準(元)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849
農牧民人均純收入
4938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12370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第五條 當事人受到人身損害的,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當事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金。 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賠償權利人親屬因處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它合理費用。該費用按人數不超過三人,時間不超過五天計算。前述費用計算的標準,參照本《辦法》有關條款進行。
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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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常雅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