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大產權樓房拆遷補償,大產權和小產權賠償一樣嗎,大產權和小產權賠償不一樣。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未經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產權證。小產權房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約定俗
大產權和小產權賠償不一樣。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未經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產權證。小產權房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稱謂。我國是二元制土地所有權結構,即國有土地所有制與集體土地所有制,有土地的使用有劃撥和出讓兩種方式,房屋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辦理相關許可證件進行房屋建設并可以出售,房屋所有權人經房屋登記單位辦理產權登記并頒發產權證書,該房屋還可以再次流轉交易。
一、小產權房能否轉讓
小產權房不能買賣。指的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并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
“小產權房”并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
按照國家的相關此規定,小產權房不能確權發證,所以小產權房無法正常買賣。
二、小產權房拆除賠償標準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對于小產權房的拆遷補償標準,應當實行公平補償原則,區分房屋用途是住宅用途還是商業用途,參照交易價格、周邊國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場價格,以市場比較法確定相應的補償標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大產權和小產權賠償不一樣。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未經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產權證。小產權房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稱謂。我國是二元制土地所有權結構,即國有土地所有制與集體土地所有制,有土地的使用有劃撥和出讓兩種方式,房屋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辦理相關許可證件進行房屋建設并可以出售,房屋所有權人經房屋登記單位辦理產權登記并頒發產權證書,該房屋還可以再次流轉交易。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法律分析:1、小產權房的房產證由鄉鎮政府頒發,職工并沒有實際的產權;大產權房的房產證由國家頒發,被國家認可和接受。職工想要轉讓小產權房的話,必須在購買五年之后才能夠進行;職工可以自由出售或轉讓大產權房,沒有時間上的限制。2、小產權房的建設用地一般是歸鄉政府集體所有,并且這類房產只能由這個鄉的村民購買居住;大產權房的用地是由國家(也就是當地政府)劃撥或者轉讓的,銷售對象可以是任何人。3、購買小產權房之后,若要再轉讓,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否則便不能夠上市交易;購買大產權房之后,購買者可以自由進行使用、出售或轉讓,不用補繳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三百六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大產權和小產權賠償不一樣。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未經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產權證。小產權房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稱謂。我國是二元制土地所有權結構,即國有土地所有制與集體土地所有制,有土地的使用有劃撥和出讓兩種方式,房屋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辦理相關許可證件進行房屋建設并可以出售,房屋所有權人經房屋登記單位辦理產權登記并頒發產權證書,該房屋還可以再次流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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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法律分析:大產權和小產權賠償不一樣。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未經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產權證。小產權房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稱謂。我國是二元制土地所有權結構,即國有土地所有制與集體土地所有制,有土地的使用有劃撥和出讓兩種方式,房屋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辦理相關許可證件進行房屋建設并可以出售,房屋所有權人經房屋登記單位辦理產權登記并頒發產權證書,該房屋還可以再次流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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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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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安思研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