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姜堰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江蘇省泰卅巿姜堰區農村舊房改建政策,在江蘇省泰卅巿姜堰區,農村舊房改建政策主要遵循以下原則和規定:一、改建資格與條件建房申請人必須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改建必須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申請人必須擁有自己的宅基地和房
在江蘇省泰卅巿姜堰區,農村舊房改建政策主要遵循以下原則和規定:
一、改建資格與條件
建房申請人必須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成員。
改建必須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
申請人必須擁有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證書。
二、改建限制
以下情形不得申請宅基地翻新改建:
不屬于村中供養的五保戶、貧困戶以及殘疾家庭等,即使居住危房也不能申請危房改造。
在農村有其它房子的情況下,不得申請危房改造。
家庭人口雖多,但住房不屬于危房的,不可申請危房改造。
在城市或鄉鎮已購房的,在農村的危房不可申請危房改造。
三、改建原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農村舊房改建應符合規劃要求,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建活動應在規劃區內進行,且須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
四、政策支持
政府鼓勵并指導鄉、村莊制定和實施規劃,以推進農村舊房改建工作。具體政策支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資金補助、金融服務、社會力量參與以及稅費減免等。
請注意,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政策可能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建議您在實施舊房改建前,向當地相關部門咨詢最新的政策和規定。
法律分析:一、 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用途
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為泰州市姜堰區2020年度第2批次村鎮 建設用地,用途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鄉(鎮)、村)
姜堰區羅塘街道、三水街道、天目山街道、蔣垛鎮,具體位 置詳見勘測定界圖。
三、 被征地村(組)及面積
三水街道陳莊村2個組集體土地2.6231公頃(其中十六組農 用地2.0036公頃;十五組農用地0.2036公頃、建設用地0.0540 公頃、未利用地0.3619公頃),新河村2個組集體土地0.6942公 頃(其中一組農用地0.3027公頃、未利用地0.2480公頃;八組農 用地0.0560公頃、未利用地0.0875公頃);羅塘街道曹家村八組 集體土地0.3155公頃(全部為農用地),城南村4個組集體土地 2.024公頃(其中九組農用地0.0776公頃;十四組農用地0.1950 公頃、建設用地0.1095公頃、未利用地0.1075公頃;十五組農 用地0.6798公頃、未利用地0.0299公頃;十六組農用地0.7258 公頃、建設用地0.0165、未利用地0.0824公頃);天目山街道單 塘村四組集體土地0.1819公頃(全部為農用地);蔣垛鎮許橋村 集體土地13517公頃(全部為農用地)。
法律依據:《泰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第一條 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用途
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為泰州市姜堰區2020年度第2批次村鎮 建設用地,用途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用地。
第二條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鄉(鎮)、村)
姜堰區羅塘街道、三水街道、天目山街道、蔣垛鎮,具體位 置詳見勘測定界圖。
第三條 被征地村(組)及面積
三水街道陳莊村2個組集體土地2.6231公頃(其中十六組農 用地2.0036公頃;十五組農用地0.2036公頃、建設用地0.0540 公頃、未利用地0.3619公頃),新河村2個組集體土地0.6942公 頃(其中一組農用地0.3027公頃、未利用地0.2480公頃;八組農 用地0.0560公頃、未利用地0.0875公頃);羅塘街道曹家村八組 集體土地0.3155公頃(全部為農用地),城南村4個組集體土地 2.024公頃(其中九組農用地0.0776公頃;十四組農用地0.1950 公頃、建設用地0.1095公頃、未利用地0.1075公頃;十五組農 用地0.6798公頃、未利用地0.0299公頃;十六組農用地0.7258 公頃、建設用地0.0165、未利用地0.0824公頃);天目山街道單 塘村四組集體土地0.1819公頃(全部為農用地);蔣垛鎮許橋村 集體土地13517公頃(全部為農用地)。
《泰州市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與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二_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 房屋所有權 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及有關法律、 法規 、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 征收房屋 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含醫藥高新區管委會,以下均含)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人民政府對所轄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為本級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建立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統,并對全市房屋征收行為進行指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收決定、補償決定及補償資金使用等方面的情況,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五條發改、財政、規劃、住建、國土、物價、公安、工商、文化、民政、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相關單位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因實施房屋征收工作需要的經費由委托單位同級財政資金予以保障,并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審計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進行跟蹤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以上是對泰州市 房屋拆遷補償 標準的回答
最新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的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第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金融機構應配合做好拆遷資金監管工作。拆遷人在未完成《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項目前,不得以非拆遷安置為目的動用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項補償安置資金。第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向拆遷人提供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租賃協議或其他權屬證明和身份證明。第四條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并將被拆遷房屋交付給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將貨幣補償安置款一次性足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未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的,不得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第五條對參照經營用房評估的住宅房屋,其經營面積以實際用于經營的自然間計算,經營與日常生活共用同一自然間的,以該自然間一半的面積參照經營用房評估。第六條拆遷出租房屋,裝飾、裝潢補償按租賃雙方的協議辦理;沒有協議的,補償款支付給實際投資人或由雙方協商解決。第七條城市國有土地上私有住宅用地自《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沿用至今的,房屋所有權人未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以1982年航測圖為依據確權。1982年航測圖上標有的建(構)筑物,拆遷公告發布時已經翻、改、擴建的,在提供批準手續后予以確權;建(構)筑物已拆除、坍塌至拆遷公告發布之日止2年以上,仍未修建的,不予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第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用地自1982年前沿用至今,但無批準手續,經市、市(縣)國土部門調查確認界址清楚、無爭議的,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九條被拆遷人對屬于共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天井、院落達成分割協議的,按協議確認土地使用權;共用人未達成協議的,按合法房屋產權面積的比例分攤。第十條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前,房屋所有權人已將房屋轉讓、贈予他人,但未依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如轉讓人與受讓人、贈予人與受贈人無爭議的,經房產和國土部門確認后,拆遷人與房屋受讓人、受贈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有爭議的,由房產、國土部門依法確權后,拆遷人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房屋拆遷管理、國土部門不能確認產權的,當事人應當通過訴訟解決權屬糾紛,拆遷人按本補充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拆遷。第十一條企業間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由現實際使用國有土地的企業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經國土部門確認后,拆遷人依法給予補償。第十二條被拆遷人在他處另有住房或不以該房為實際居住地的,不享受最低補償標準。第十三條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搬遷時,不得損壞房屋結構、設施。第十四條被拆遷人購買商品房的,等值部分按照《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省政府145號)規定免征契稅。第十五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法律分析: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35.25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35萬元/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的標準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江蘇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是:拆遷工作部門會請專業的房屋價格評估機構對 被拆遷房屋 作出質量評估,從而確定拆遷房屋價值的補償,還有臨時安置和搬遷費用的補償,以及其他的各種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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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吳梓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