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雙峰縣農村房屋拆遷補償,臨湘市五里牌菜籃坡拆遷補償,臨湘市五里牌菜籃坡的拆遷補償將遵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具體補償內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和第十九條,被征收
臨湘市五里牌菜籃坡的拆遷補償將遵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具體補償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和第十九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應公平,且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二條,征收部門應支付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如果征收導致停產停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補償將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四、補償方式和期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事項將在補償協議中明確。補償協議訂立后,雙方應依法履行。
五、其他注意事項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先補償、后搬遷。被征收人應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綜上所述,臨湘市五里牌菜籃坡的拆遷補償將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具體補償標準和方式將由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相關法規協商確定。
湘鄉政府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縣政府規定。征地前應先補償,任何違法征收都屬于違法行為。被征收人可拒絕簽訂協議,爭取合法權益。征地補償應考慮當地經濟發展和土地利用價值。
法律分析
一、湘鄉政府征地補償的項目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具體情況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政府在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的時候就需要對土地進行征收,對土地上的居民或者附著物就需要進行賠償,所以征地補償原則上是對居民的安家補償費用。在進行征地補償標準制定的時候,還應當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的區位地段,并根據實際的利用價值對征地的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
結語
政府征地補償涉及多項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和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征地補償應遵循合法程序,先補償再征收,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征收人有權拒絕簽訂補償協議,通過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征地補償標準應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利用價值進行合法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農村居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當充分利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空閑地和原有 宅基地 ,村內有空閑地和原有宅基地未充分利用的,湖南 農村宅基地 管理辦法原則上不批準新宅基地。 第十六條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新建、改建、擴建住房: (一)農村居民符合法律規定分戶(必須憑當地派出所的有效分戶戶籍資料)且無宅基地的(多子女家庭父母只能與其中一個子女共同擁有一處宅基地); (二)現有住房用地面積明顯低于規定標準,需新建或擴建住房的; (三)因實施村莊、集鎮規劃,或引進重點投資項目和進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四)因避讓地質、洪澇等自然災害需要重建、擴建或遷建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 法規 、相關政策規定條件的。 第十七條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的; (二)未滿18周歲的; (三)原宅基地的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四)本村居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予或改為經營場所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五)戶口已遷出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新宅基地的; (六)凡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 (七)所申請宅基地權屬不清楚的或影響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第十八條居民建房宅基地標準: (一)縣城中心城區、鄉鎮中心鎮區農村村民建房必須按規劃布點要求,按照每戶用地面積≤80平方米標準進行建設,國道、省道兩側的農村村民建房按照每戶用地面積≤120平方米標準進行建設,其中婁底大道雙峰段兩廂土地500米范圍內的規劃控制區居民建房須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縣規劃局、縣國土資源局和婁底大道雙峰縣指揮部辦公室會審同意后,方可按每戶用地面積≤120平方米標準進行建設。 (二)除第一款規定以外的農村居民建房,每戶宅基地用地面積:3人以下使用耕地不超過90平方米,4-6人使用耕地不超過110平方米,7人以上使用耕地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園地、林地、荒山空地等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宅基地報審程序:建房申請人持戶口薄、 身份證 、原 宅基地使用證 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宅基地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初審申請人的條件及初選位置、地類、面積;初審擬同意的,提交申請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戶主會議討論(或以戶主簽字的形式)通過后,張榜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理由不充分的,申請人填寫《居民住宅用地申報審查表》基本情況,村國土資源協管員繪制宅基地定位平面圖,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蓋公章,經所在鄉鎮群工站審查,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前應組織所在地國土資源所等部門實地察看。
法律分析:梅橋鎮芭蕉村、山棗鎮后峰村、山棗鎮龍泉村、山棗鎮山棗村、虞塘鎮永星村、虞塘鎮虞塘村、栗山鎮洪芙村、栗山鎮西山村。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梅橋鎮芭蕉村、山棗鎮后峰村、山棗鎮龍泉村、山棗鎮山棗村、虞塘鎮永星村、虞塘鎮虞塘村、栗山鎮洪芙村、栗山鎮西山村。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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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俊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