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解讀房屋拆遷補償,國家征地農村宅基地的政策,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東西,在農村地區每戶農民都可以申請一塊土地作為宅基地,然后修建自家的住宅。對于農村居民都比較關注我國宅基地的相關政策。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征收目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東西,在農村地區每戶農民都可以申請一塊土地作為宅基地,然后修建自家的住宅。對于農村居民都比較關注我國宅基地的相關政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政策解讀: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可是現實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征用農民集體土地,卻將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建設等。而在對農民補償方面,國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加起來,不超過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如果按照農業種糧的用途進行補償,按一畝平均毛收入1000元來算,每畝30倍才3萬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樓房,一平米就要賣5000元!
二、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
政策解讀: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賣地”,可是土地資源終歸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擴張過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邊的農村,這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類似于村辦企業、工廠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可以利用出讓、租賃、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政策解讀:試點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則是一戶一宅,未來針對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或宅基地閑置,國家可能采取的措施會“很簡單很暴力”——征稅!超過標準、面積過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稅!對人均耕地少,
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原則上或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落實一戶一宅。而對于那些在城鎮落戶的農民,他們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償退出,由村集體出資購買。河南省已經出臺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資金庫,對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農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于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獨占宅基地使用權。
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
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于(集體)建設用地。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原則上限于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人是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具有特定性,限于集體所有土地;
3、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具有特定性,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個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4、宅基地使用權的初始取得具有無償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
5、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期限進行限制性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因期限屆滿而消滅。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權。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宅基地可以進行轉讓,但是宅基地轉讓的主體有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征收的最新政策:國家征收宅基地的,應當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由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此外,征收宅基地時還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
一、農村修路需要占地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二、修公路占農村房子怎么賠償
集體土地上宅基地房屋征收拆遷,按照相關規定來賠償。有關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三、集體土地怎么征收宅基地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征收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最新的農村宅基地建房政策規定,宅基地可以改建、擴建或重建獨立住房,但需要遵循相關規定,符合土地用途規劃和建筑設計等標準,且不能超出規定面積,不能進行商業開發或出租。
根據最新出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清產核資和管理辦法》,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使用者需要遵循一系列規定進行使用。其中關于農村宅基地建房的規定如下:1. 宅基地改建:使用者可以將老舊的宅基地房屋改建為新的住房,但必須符合土地用途規劃和建筑設計等標準,且不能超出規定面積。2. 宅基地擴建:在符合土地用途規劃和建筑設計等標準的前提下,使用者可以對已建住房進行擴建,但擴建面積不能超過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實際居住需要。3. 宅基地重建:在住房不再適合居住或需要拆除時,使用者可以對宅基地進行重建,但必須遵守土地用途規劃和建筑設計等標準,且不能超出規定面積。此外,農村宅基地的建房還要遵循限制性條件,不能進行商業開發或出租,只能作為使用者自身所需的住房。同時,各地對于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也會有所不同,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政策進行了解。
在農村宅基地建房中,哪些標準需要遵守?農村宅基地建房需要遵守一系列標準,包括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城鄉規劃、建筑設計、安全標準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住房的面積不能超過規定的范圍,不能用于商業用途或出租,否則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
最新的農村宅基地建房政策規定清晰,使用者在建房前需要了解當地政策和標準,確保符合相關規定。此外,建造過程中也需遵循標準和監管要求,不得違規操作,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和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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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平小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