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周房地產行業問答、稅務稽查案例等(截止20210530),1、房地產企業預收款認定問題內容:關于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收取的預收款,請問:1、預收款的內容包括分期取得的預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預收款、定金,但不包
<\/p>
1、房地產企業預收款認定<\/span><\/span><\/span><\/p> 問題內容:關于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收取的預收款,請問:1、預收款的內容包括分期取得的預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預收款、定金,但不包括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2、預收款的時點為不動產交付業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項。這樣理解對嗎?<\/span><\/p> 答復機構:河北省稅務局<\/span><\/p> 答復時間:2021-05-27<\/span><\/p> 答復內容:根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二)》規定:四、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款范圍及開票申報問題<\/span><\/p> 預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預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預收款。定金屬于預收款;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不屬于預收款。<\/span><\/p> 根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八)》規定:七、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訂金、意向金、誠意金等款項繳納增值稅問題<\/span><\/p>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訂金、意向金、誠意金、認籌金等各種名目向購房人收取的款項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屬于預收款性質,應按規定預繳增值稅:<\/span><\/p> (一)收取的款項金額不超過5萬元(含5萬元);<\/span><\/p> (二)收取的款項從收取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給購房人。<\/span><\/p> 2、關于無產權車庫車位<\/span><\/span><\/span><\/p> 問題內容:河南省關于非全體業主共有的無產權的車庫、車位、地下室、儲物間等銷售或簽署永久讓渡使用權,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span><\/p> 答復機構:河南省稅務局<\/span><\/p> 答復時間:2021-05-26<\/span><\/p> 答復內容: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span><\/p>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規定,三、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span><\/p> 因此,對外銷售車庫、車位等,凡對外轉讓產權的,不論是否辦理產權證,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僅出租車位,不發生權屬變更的,不是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span><\/p> 3、關于四川省是否允許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的問題<\/span><\/span><\/span><\/p> 內容:您好,請問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目前四川省是否允許對土地增值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如果允許,請問在什么情況下核定?如果不允許,是否有相關政策,謝謝!<\/span><\/p> 答復機構: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span><\/p> 答復時間:2020-12-21 09:44<\/span><\/p> 答復內容:張XX同志:來信收悉,您反映的問題,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現回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與其開發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當地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情況,按不低于預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span><\/p>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span><\/p> 2.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span><\/p> 3.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span><\/p> 4.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span><\/p> 5.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span><\/p> 該文第四條還特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并據以計算扣除。<\/span><\/p>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如果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可以核定征收。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要求,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嚴禁在清算中出現“以核定為主、一核了之”、“求快圖省”的做法。對確需核定征收的,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span><\/p> 感謝您對稅務工作的理解和支持。<\/span><\/p>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span><\/p> 2020年12月18日<\/span><\/p> 4、出租地下停車位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span><\/span><\/span><\/p> 發布時間 : 2021-05-26 09:19<\/span><\/p>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span><\/p>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的規定:“一、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span><\/p> 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span><\/p> ……<\/span><\/p>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span><\/p> 5、延期交納土地價款加收的利息或者違約金是否征收契稅<\/span><\/span><\/span><\/p> 問題內容:土地出讓合同有一種模式是分期交地價款,因為延期交地價款,房地產企業會交一部利息或者違約金。利息和違約金根據實際交款的時間計算,一開始簽訂出讓合同時不能確定。請問這部分利息或者違約金需不需要繳納契稅?<\/span><\/p> 答復機構:河北省稅務局<\/span><\/p> 答復時間:2021-05-28<\/span><\/p> 答復內容:根據《河北省契稅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號)規定:<\/span><\/p> 第七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span><\/p>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span><\/p>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者評估價格核定。<\/span><\/p>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由多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span><\/p>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span><\/p> 本辦法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無正當理由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評估價格或者市場價格進行核定。<\/span><\/p> 6、河北省個人轉讓住宅,核定征收稅率是多少?<\/span><\/span><\/span><\/p> 問題內容:河北省個人轉讓住宅,核定征收稅率是多少?<\/span><\/p> 答復機構:河北省稅務局<\/span><\/p> 答復時間:2021-05-28<\/span><\/p> 答復內容: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化解房地產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 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發〔2016〕6號)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房屋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不能提供原始憑證的,征收定率由3%調整為1%。<\/span><\/p> 7、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span><\/span><\/span><\/p> 問題內容: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span><\/p>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span><\/p>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span><\/p>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span><\/p>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span><\/p> 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span><\/p> 請問: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寧波標準多少?<\/span><\/p> 答復機構:寧波市稅務局<\/span><\/p> 答復時間:2021-05-28<\/span><\/p> 答復內容:寧波市內,工業用途的自用地下建筑,以地下建筑原價的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和其他用途的自用地下建筑,以地下建筑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自用地下建筑房產稅計稅依據為應稅房產原值一次減去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span><\/p> 8、政府以2500元每平回購公租房土增稅合并清算<\/span><\/span><\/span><\/p> 問題內容:根據合肥最新土拍規則,對于土拍中配建的公租房,政府以2500元每平的價格進行回購,該部分在土增稅清算時是否可同其他可售部分合并清算<\/span><\/p> 答復機構:安徽省稅務局<\/span><\/p> 答復時間:2021-05-28<\/span><\/p> 答復內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增值稅清算(以下簡稱清算),是指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符合清算條件后,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填寫《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清算資料,辦理清算申報,并依據清算申報結清該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span><\/p>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項目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備案的項目。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span><\/p> 上述國家有關部門是指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履行項目備案職能的經信委、計經委等部門。<\/span><\/p> 上述分期開發的項目,是指規劃部門下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確認的項目。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難以確認分期開發項目的,納稅人應于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相關《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及預售資金回籠等情況,經調查核實、集體審議,綜合認定分期開發項目。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分期開發項目,應當于納稅人報送分期項目最后一個《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納稅人。<\/span><\/p>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報送的清算資料,結合測繪成果資料、商品房銷售明細表、發票等核實房地產轉讓收入,重點審核納稅人申報的應稅收入是否真實、準確、完整,相關房產的價格是否明顯偏低。……<\/span><\/p> (三)納稅人申報的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低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方法和順序所確認的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前述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span><\/p> 1.采取政府指導價、限價等非市場定價方式銷售的開發產品;……”<\/span><\/p> 9、房屋互換后賣房需繳納什么稅<\/span><\/span><\/span><\/p> 問題內容:您好,請問我和爸媽進行房屋互換后進行賣房,我需要繳納什么稅,稅率是多少?兩套房屋均位于高新園區。互換前兩套房子房產證都是滿2年以上的。<\/span><\/p> 答復機構:大連市稅務局<\/span><\/p> 答復時間:2021-05-26<\/span><\/p> 答復內容:經電話與咨詢人溝通,現就其的具體問題作以下答復<\/span><\/p> 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第五條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span><\/p>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第三條(四)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span><\/p>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教育費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span><\/p>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然人(即其他個人)可以適用財稅〔2019〕13號文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優惠政策。<\/span><\/p> 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的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span><\/p> 另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出售房屋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165號)文件規定: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以準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對其轉讓住宅的收入(評估價格),按1%的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轉讓非住宅的收入(評估價格),按2%的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拍賣是按3%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span><\/p>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span><\/p>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三條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span><\/p> (一)上述文件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span><\/p>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span><\/p>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span><\/p> 綜上所述,請參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span><\/p> 10、房地產籌建期的認定<\/span><\/span><\/span><\/p> 問題內容:我公司系新成立的房地產公司,針對籌建期,目前為止有幾種認定:取得營業執照、開始試生產試營業之日、開具第一張發票之日。我公司應該如何選擇籌建期截止日期?還有一個說法是招拍掛取得土地成交確認書的當天,究竟該如何選擇房地產的籌建期?<\/span><\/p> 答復機構:河南省稅務局<\/span><\/p> 答復時間:2021-05-25<\/span><\/p> 答復內容: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span><\/p>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span><\/p>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九、本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span><\/p> 以上關于“籌建期”的相關政策規定供您參考,現行稅收政策上對其截止時間沒有進一步明確界定。建議您參考上述規定,若有其他疑問,您可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詳細確認。<\/span><\/p> 11、房地產預售階段企業所得稅<\/span><\/span><\/span><\/p> 問題內容: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span><\/p> (一)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15%。<\/span><\/p> (二)開發項目位于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0%。<\/span><\/p> (三)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5%。<\/span><\/p> (四)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span><\/p> 其中,在縣城應該是按照不得低于5%,想知道河南稅局或是河南地方稅局有沒有出臺明確政策一定要按多少稅率來計算,還是企業可以自己選定,或是有沒有上限或是統一計算的標準?還是同一地方房企是由稅局參照的標準也不同?<\/span><\/p> 答復機構:河南省稅務局<\/span><\/p> 答復時間:2021-05-25<\/span><\/p> 答復內容: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規定,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span><\/p>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第五條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第六條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第八條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一)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15%。(二)開發項目位于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0%。(三)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5%。(四)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第九條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