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余干縣農村宅基地審批辦法是如何規定的,余干縣農村宅基地審批辦法加大宅基地管理,嚴格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要突出“三個嚴格”:1、嚴格審批。嚴格規定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程序和依法審批程序,明確了申請、呈報、審查、審批、勘
余干縣農村宅基地審批辦法
加大宅基地管理,嚴格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要突出“三個嚴格”:
1、嚴格審批。
嚴格規定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程序和依法審批程序,明確了申請、呈報、審查、審批、勘察、驗收、發證等各環節具體要求。
2、嚴格標準。
在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申請審批基礎上,實行“三榜公布、三到現場”審批機制,強化群眾參與監督,并對每個環節嚴格審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在最短時間內辦結,提高辦事效率,對不符合規定的堅決不予審批。
3、嚴格管理。
進一步強化農宅管理機構和基層中心所職能作用的發揮,在受理宅基地申請和審核把關過程中,嚴格申請審批書、村民會議記錄、張榜公布結果、“兩圖一表”、勘察卡片等各項資料的呈報審查,全面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
農村宅基地審批材料
農村宅基地審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批宅基地需提供:
(1)、個人申請
(2)、公示材
(一)申請
農村村民修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由本人向集體經濟合作社提出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宅基地建房的地點、用地面積、擬用地類等內容張榜公布,征求群眾意見,公布7天期滿后無異議的,報經鎮(街)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所審查。
(二)審查審核
鎮(街)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審查符合條件的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審核完畢),并報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批。在城鎮規劃區外,使用非耕地的鎮(街)國土房管所可先行發放許可證,再報區局完善手續。
(三)審批
自2005年8月1日起,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審批農村村民宅基地建設用地。用地申請及有關資料由鎮(街)管理所送到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區國土房管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并頒發《江津區農村建設用地審批許可證》。
(四)宅基地經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批準后,由鎮(街)國地資源和房屋管理所將審批結果在當地公示并到實地丈量、放線。
(五)農村村民住宅建成后,鎮(街)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所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位置使用土地,辦地權屬登記。
一、擬建房戶戶主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現家庭人口、住房情況、建房理由、建房位置、申請建房面積等)。
二、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簽字蓋章,并張榜公布。
三、國土資源所受理,現場選址勘查,調查核實人員、戶口、原住房等相關情況;占用耕地建房的,國土資源所申請縣局規劃耕保科和建設用地科現場踏勘。
四、國土資源所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并收集相關資料包括
1、個人申請建房報告(
①申請人必須是戶主。
②村、組簽字蓋章);
2、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3、申請人家庭成員(配偶、子女等)戶口本復印件,復印件須當地派出所核對簽字蓋章。(
①申請人戶口本第一頁的復印件也需提供。
②家庭成員中為非農業人口的需提供非農成員本人的戶口本復印件);
4、有關直系親屬(父母及兄弟姐妹)戶口本復印件及建房證復印件(直系親屬為非農業人口也需提供其本人的戶口本復印件);
5、結婚證、獨生子女證、離婚證及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復印件;
6、申請人為半邊戶的需提供配偶無房證明(
①配偶為非農業戶口由所在單位或房產部門出具。
②配偶為農業戶口由當地國土部門出具);
7、分戶新建的需提供原老屋的處理協議,并提供原老屋的建房許可證復印件;
8、本戶辦證涉及的其他資料(如相關文件等)。
五、街道辦事處組織部門聯合會審,實行以分管國土的街道負責人定期召集轄區內的派出所、國土資源所、城市管理中心、林業站、水管站、計生辦等部門對本轄區內的農村村民建房申報資料及情況等進行實地查看、聯合審批。
六、原基改建和占非耕地建房的,審核結果張榜公布,公示無異議,由國土所代收相關稅費,核發在《農村村民建房建設用地許可證》。
七、占用耕地建房的上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審核結果張榜公布,公示無異議,由縣國土資源局代收相關稅費,核發《農村村民建房建設用地許可證》。
八、占用農用地建房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科組織報批資料,呈報市局、市政府批準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九、國土資源所現場放線定界。
十、房屋竣工后,國土資源所現場核實是否按標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原房屋是否按要求處理。
十一、建房戶申請,可以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登記手續。
各地審批條件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都不一樣。具體咨詢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河北省為例,審批條件如下: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一、宅基地上能有兩個戶口本嗎?
一個宅基地是可以有兩個戶口本的。宅基地與戶口本的數量沒有關系,只要滿足申請條件即可審批下來。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
二、滿足什么條件可以申請宅基地
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
(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并被批準后,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戶且符合立戶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五)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七)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七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第八條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并公布后,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使用的宅基地。
農村審批宅基地程序如下:
1、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村委會審議并公布;
2、上報至鄉鎮人民政府;
3、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
4、符合審批條件的,核發宅基地使用權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一、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特征嗎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墻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如果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二、宅基地證在哪兒辦
農村的宅基地的審批,需要經過以下流程:
1、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宅基地的申請。
2、討論通過后,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3、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通過會,提交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一、審批條件
申請人主體資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房分居;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劃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區縣規定的建房用地標準無法擴建。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申請的宅基地應是經依法批準的集體建設用地,如占用農用地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廢棄地。
二、審批部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1989年39號令)第八條規定,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由市政府或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
三、審批程序
村民向所在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經過討論并公示后,報所屬鄉鎮政府,鄉鎮政府審核后報所在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國土資源分局對申請的宅基地用地的土地類型和標準審核后,報所在區縣政府批準。
四、申報材料
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表;農村村民戶口簿、家庭成年成員身份證件復印件;委托辦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及公示證明材料;《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根據《北京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市規發〔2010〕1137號)的相關規定,由鄉鎮政府核發);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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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余干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余干縣縣城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姜慕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