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伊川縣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伊川縣城關鎮瓦東村拆遷了沒,伊川縣城關鎮瓦東村是否拆遷,需要具體了解當地的拆遷規劃和政策。一般來說,拆遷工作會根據城市規劃和發展的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如果有拆遷計劃,相關部門會發布拆遷公告,并明確拆遷范圍
伊川縣城關鎮瓦東村是否拆遷,需要具體了解當地的拆遷規劃和政策。一般來說,拆遷工作會根據城市規劃和發展的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
如果有拆遷計劃,相關部門會發布拆遷公告,并明確拆遷范圍、補償標準等具體信息。因此,建議您關注當地政府或相關部門的公告,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瓦東村確實面臨拆遷,政府需要依法進行,并給予村民合理的補償和安置。因此,您也可以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要了解伊川縣城關鎮瓦東村是否拆遷,建議您關注政府公告,并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專業人士以獲取準確信息。
拆遷補償一般指房屋拆遷補償。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笑姿笑式。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冊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碰含、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按照規劃,伊川縣城市總體定位是洛陽城市發展區南部組團、產業轉型發展示范區,未來縣域常住人口為102萬,其中城鎮人口為71.4萬。伊川縣中心縣城區主要包括生態科技園區、老縣城區、產城融合區,城市總體形象定位為“山水綠城、理學淵源、清雅伊川”。同時,鳴皋鎮和呂店鎮規劃建設為重點鎮,江左鎮和葛寨鎮規劃建設為特色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拆遷補償一般指房屋拆遷補償。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笑姿笑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冊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碰含、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一次性給予搬遷農牧民每人200000元的安置補助費。
2、在搬遷過渡期內,由搬遷農牧民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給予房屋租賃費補貼每人每月600元,補貼期限為12個月。非搬遷農牧民原因導致12個月之內未完成住房安置的,繼續給予搬遷農牧民每人每月600元房屋租賃費補貼,補貼期限截止交房后三個月,補貼按年度結算。
3、兩次搬家費每人4000元。
4、對按照規定時間內簽訂搬遷協議,給予每人50000元的獎勵。 規定時間是指搬遷安置人口核定工作完成后2個月內。超出規定時間簽訂搬遷協議的,不予享受搬遷獎勵。
5、房屋及附屬設施、地上附著物和土地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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