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前結婚拆遷后離婚要分給老婆嗎,一、拆遷前結婚拆遷后離婚要分給老婆嗎在夫妻雙方確立戀愛或締結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之前,若達成了相應的拆遷協議且最終獲取的房產系由夫妻一方所屬單位自主經營管理的私有住房,除非當地政府出臺相關法律規范對此進行明
在夫妻雙方確立戀愛或締結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之前,若達成了相應的拆遷協議且最終獲取的房產系由夫妻一方所屬單位自主經營管理的私有住房,除非當地政府出臺相關法律規范對此進行明確約束,一般情況下,該套房屋的所有權將歸屬房屋產權單位的干部與員工私有。
換句話說就是,該套房屋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都歸夫或妻中的一方所有。
以上論述僅針對由單位自行辦理產權證的情況,具體制度安排還需要根據各地政策法規的實際情況加以確認。
另一方面,若該房產系由夫妻其中一方婚前就已經存在且隨后在結婚后獲得的房產,那么便需要對其取得時間作出具體分析,看究竟是在婚前還是婚后,若這一過程發生在另一方的婚前,則該房產自然可以被視作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反地,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建立之后才獲得的這套房產,那在一般情況下,它會被理解為夫妻雙方共同的財富。
在我國房屋結構改革的歷史進程中,也出現過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即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頒發給產權單位的勞動者名下。
盡管這種情況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只要是在婚姻關系持續存在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原則上都應該被視為婚后共同財產。
最后,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其中一方在婚前租住,而在結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財富購買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應當被視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離婚后,分割涉及到拆遷過程中所產生房產權益的事宜是完全可行的,
需要首先明確該拆遷所獲得的房產能否被明確劃歸為夫妻共有財產。
倘若被拆遷房屋原本便是在婚前由某一方購置,那么在經過拆遷程序之后所獲取的安置房便自動視為該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彼時另一方將無權對于拆遷房產提出任何分割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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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臨律-拆遷前結婚拆遷后離婚要分給老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