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州拆遷補償,三項制度包括什么制度,干部制度、用人制度、工資制度。當前國有企業改革進展很不平衡,一些企業勞動、人事、分配三項制度改革滯后,需要加快推進。國家經貿委今天就此作出部署,要求國家重點企業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國有大中型骨
干部制度、用人制度、工資制度。當前國有企業改革進展很不平衡,一些企業勞動、人事、分配三項制度改革滯后,需要加快推進。國家經貿委今天就此作出部署,要求國家重點企業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國有大中型骨干企業力爭在近一兩年內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機制。
一、青州新規劃拆遷
推進完善高速公路網建設,全面完成濟濰中線青州段的征地及拆遷任務,計劃今年年底完成。加快推進東青高速公路拓寬工程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積極配合協調東青高速方面在手續辦理方面等工作,力爭年底項目實施。加快推進S226羊青路中修工程建設進度,在完成挖補、罩面的基礎上,同步完善沿線排水設施。
二、試述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一、《工傷保險條例》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的相關法規不健全的問題
2004年起開始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工傷保險基金的來源、工傷認定的標準、工傷爭議的處理等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缺少一些與之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
2、工傷保險差別費率制定得不夠科學,浮動費率機制沒有完全形成的問題從費率機制上看,企業浮動費率機制不夠完善,使得工傷保險對安全生產的促進作用不明顯,工傷保險差別費率檔次劃分較少,沒有按不同行業的特點和事故發生的概率確定費率,甚至挫傷了部分企業參保的積極性,未能充分利用好工傷保險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機制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
3、從職業康復和工傷預防上看,中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重于待遇的處理(即工傷補償)輕預防和康復的問題對預防和康復沒有作出特別的要求,在工傷預防、職業康復上面投入很少。《工傷保險條例》雖然確定了“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防治相結合”的原則,但沒有明確職業康復和工傷預防所需資金的比例,從而導致這兩項工作的開展缺乏資金的有力保障。
4、統籌層次低,覆蓋范圍窄的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在設區的市實行市級統籌。但由于多種原因,這個制度規定執行得不到位,目前有大多數的省、自治區實行的仍是縣級統籌,而且有不少大型國企以本企業為范圍進行統籌統支。由于統籌層次低,化解風險能力差,保障能力弱,高風險企業參保難,已成為制約當地工傷保險事業健康發展的突出問題。從覆蓋范圍上看,我國的工傷保險覆蓋范圍較窄。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分別為38.6%、40.3%和41.7%。且投保對象主要集中在國有企業,而安全生產相對薄弱的中小型企業,特別是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危險性較大的企業(如煤礦、建筑企業、運輸企業等)覆蓋率均很低,“三資”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與職工、雇工訂立“生死合同”的現象屢禁不止。這些企業發生事故后,往往是政府承擔無限責任,沒有充分發揮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作用。
5、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及管理方面的問題
在基金征收方面、有些企業上繳工傷保險費時、瞞報、少報職工人數,有些私營、合資、鄉鎮小企業,平時不積極參保,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后,便主動要求參加工傷保險,使得工傷保險基金的收入減少而支出增加。其次由于國家對于工傷保險基金財務處理辦法無統一規定,導致工傷保險基金開支渠道混亂,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有的計入生產成本,有的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有的計入營業外支出,有的在職工福利費中支出,開支渠道不統一,開支項目混亂。
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的措施
1、健全制度,完善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
以《工傷保險條例》為核心,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和實施細則,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制定了《工傷認定管理辦法》,用以規范工傷申請、受理、認定的程序及相關人員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部分省市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了《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用以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管理和程序;制定《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辦法》用以規范工傷醫療服務的水平、標準和相關機構的責任。
2、建立和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
科學、規范、有效的費率機制,有利于工傷保險成本分配的公平性,也有利于促進企業的安全生產。工傷保險的差別費率與浮動費率是根據企業的職業風險和工傷事故與職業病的發生率,確定和調整企業交納工傷保險的費率。通過費率的確定和調整,促進企業改善勞動條件,減少或降低工傷事故與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工身體安全、健康。這就需要研究和制定工傷保險費率模式,其中包括科學確定風險費率的檔次和浮動的級次;制定全國的行業風險費率,并根據各投保單位每年的職業風險變化和保險基金的支付率定期對費率進行調整。通過實施工傷保險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充分發揮經濟杠桿作用,達到提高生產經營者的安全健康意識,加強職業安全與健康工作的目的。
三、山東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領取標準
1、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機制
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確定標準并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我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其中:65—74歲、75歲(含)以上的待遇領取人員,其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分別高于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5元、10元,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
2、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按照國家部署要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調整情況,適時提出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方案,報請省委和省政府確定。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每5年至少調整1次。市、縣(市、區)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應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請同級黨委和政府確定。
3、建立繳費年限養老金激勵機制
為鼓勵引導居民早參保、長繳費、不斷保,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后(不含補繳年限),每多繳一年,在領取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每月應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
4、建立個人繳費檔次標準調整機制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靈活就業人員年參保繳費額等情況,適時提出全省統一設定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檔次的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最低繳費檔次標準每5年調整1次。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可保留現行最低繳費檔次標準。
5、完善繳費補貼調整機制
要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提高居民繳費水平、保障水平。根據經濟發展、個人繳費標準提高和財力狀況,合理調整繳費補貼標準,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人員適當增加繳費補貼,引導城鄉居民選擇高檔次標準繳費。根據我省現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檔次,對選擇3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500元、6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對選擇800元及以上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提高繳費補助,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加大資助。
6、實現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2015〕4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47號)要求和規定,開展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對未開展委托投資、留存在地方各級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嚴格按規定存銀行、買國債,不得違規投資運營。
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務,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關系到廣大城鄉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級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原則,落實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各級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參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責任。各地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相關標準和政策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要采取多種方式全面準確宣傳政策,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讓參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預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第一,實施三項制度改革是深化國企改革的重要內容。
第二,實施三項制度改革是打造國企新樣板的工作要求。
第三,實施三項制度改革是提升公司發展質量的迫切需要。
法律依據:國企經貿改《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 改革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是充分調動職工積極性、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的一個關鍵因素。為進一步貫徹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范(試行)》的要求,推動企業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切實轉換經營機制,對深化企業三項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化企業三項制度改革是當前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緊迫任務
二、建立管理人員競聘上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
三、建立職工擇優錄用、能進能出的用工制度
四、建立收入能增能減、有效激勵的分配制度
五、扎實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企業三項制度改革
法律分析:企業安全生產三項制度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八條 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作出以下規定:編制應遵循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
法律分析:企業安全生產三項制度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各自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職責、社會基層組織和新聞媒體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的權利和義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三項制度的全稱是基層黨組織聯系服務群眾“三項制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黨組織書記每周一次接待群眾制度。接待的主體是村、社區“兩委”班子所有成員。黨組織書記必須固定接待的時間,而且是每周必須有一天,除書記接待的這一天外,每周的其他四天時間,輪流安排其余“兩委”班子成員,而且,每人接待的時間也是一個整天。二是黨組織班子成員每年兩次進家入戶走訪每戶群眾制度。走訪主體從村、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擴大到“兩委”班子成員、村(居)民小組組長、大學生“村官”、駐村干部、黨代表,以及在群眾中威信高、會做群眾工作的骨干黨員。在走訪的方式上,要求“腳”入戶,做到“腳”要入戶、進家門,實地察看群眾的家庭成員構成、住房、家居環境、飲食起居、牲畜喂養等情況,了解他們的年齡、文化、政治面貌、家庭收入以及在生產、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三是群眾意見定期辦理反饋制度。村、社區黨組織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意見建議,在做好詳細登記的基礎上,根據職責權限,確定群眾意見承辦、協辦單位和責任人,限時辦理,并將辦理情況或辦理結果及時反饋反映人。對群眾普遍關心的共性問題和各界關注程度高的辦理情況,進行公開、集中反饋。對一些需要通過階段性工作才能處理的問題,可隨時反饋處理的進展情況。對個別群眾反映意見的辦理情況,進行個別反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第五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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