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戶頭騙取更多拆遷補償,刑事案件賠償涉及配偶財產嗎,婚姻律師收集整理了關于刑事案件賠償涉及配偶財產嗎?的相關法律知識,一、刑事案件賠償涉及配偶財產嗎?刑事案件賠償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涉及配偶財產。刑事案件的賠償是不涉及配偶財產的,但是涉及夫妻
婚姻律師收集整理了關于刑事案件賠償涉及配偶財產嗎?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刑事案件賠償涉及配偶財產嗎?
刑事案件賠償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涉及配偶財產。刑事案件的賠償是不涉及配偶財產的,但是涉及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賠償,夫妻共同財產不能簡單地被一分為二。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書面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也只能在夫妻雙方內部有效,對外沒有法律效力。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賠償的,法律規定犯罪分子應該優先承擔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刑法》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嗎
在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被害人仍有要求賠償的權利,不過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應當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提起民事訴訟的,由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審理。被告人在監獄服刑的,法官可以到監獄提訊被告人。
與刑事案件合并審理的,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被告人主動賠償的可以從輕判刑。刑事案件結案后,單獨起訴民事賠償的,被告人不會再接受調解,法院的判決又難于執行,屬于對原告人不利。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不受時效的限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寫清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案發詳細經過及具體的訴訟請求,并提出相應的證據。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于刑事案件的民事的賠償方面的問題并不是特別了解,這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提出附帶民事的賠償要求,這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刑事案件的賠償問題,通常情況之下并不會涉及到自己配偶的財產。
婚后女方房子動遷男方有份嗎?
一、婚后女方房子動遷男方有份嗎?
婚后女方房子動遷男方沒有份。若是拆遷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若是拆遷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財產,那么拆遷分得的房子只屬于夫或妻各一方。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婚后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3、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4、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夫妻雙方在與父母共同生活期間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另外還有其他一些特殊情況。
通常在前兩種情況下,夫妻雙方占安置房所有權的分額有較大懸殊,在具體分配房屋時,應著重考慮所有權分額較多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通常在后兩種情況下,安置房所有權的主要分額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雙方所占分額相對較少,應結合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二、拆遷補償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要看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房還是私房,公房還是私房拆遷得到的拆遷補償款認定不同。
如果拆遷的房屋是私房,則要確定該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款也相應的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
如果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房,則要考察當地的拆遷政策,看補償款中有沒有考慮同住人的因素。在許多地方拆遷補償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積為依據進行計算的,并未考慮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時的拆遷補償款應歸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權是婚后取得的,則補償款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由雙方進行分割。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對于房屋進行拆遷之后,所獲得的拆遷安置補償款項是需要嚴格的按照現實的情況來進行分配的。比如說被拆遷的房屋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所獲得的拆遷安置補償款項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就應當是屬于婚前個人所擁有的財產。
詐騙涉及多少金額屬于刑事案件?
關于詐騙涉及多少金額屬于刑事案件?的法律問題,
一、詐騙涉及多少金額屬于刑事案件
被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的,構成詐騙罪,是刑事案件。行為人構成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一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二)客觀要件
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
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
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下,對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處罰不同,也就意味著犯罪分子具體的坐牢時間不同。最高的時候是無期徒刑。
詐騙他人的錢財已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一般詐騙只要達到三千元以上就可以認定為刑事犯罪從而要承擔刑事責任,此罪是屬于數額犯,詐騙的數額較大所存在的刑期就會越重,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按無期徒刑來進行判決的。
相關內容:簽發空頭支票是否構成票據詐騙罪
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構成票據詐騙罪。
什么是“空頭支票”在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為:“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空頭支票影響支票信用,我國嚴厲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雖然簽發空頭支票是一種嚴重的票據違法行為,但是并非所有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都與詐騙有關,關鍵要看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過失簽發空頭支票的,不構成本罪。如何認定本項中的“簽發空頭支票行為。
第一,行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為。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將其交給收款人的行為。支票出票包括兩種行為:支票制作行為和支票交付行為。只有兩個行為都完成,才能認為支票出票行為完成。如:張某填寫了支票并且在支票上簽字蓋章,然而因故沒有使用而將它鎖進了抽屜。后因其他事情查到這張已填寫的支票,其時張某的支票賬戶已經出現空戶現象。因為張某沒有將這張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認定為簽發空頭支票。
第二,行為人簽發了空頭支票。簽發空頭支票分為幾種情況:一是出票時賬戶內沒有資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資金,賬戶一直處于空戶狀態。二是出票時賬戶雖有資金,但是資金不足,所開票據金額超過存款金額。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補足資金,賬戶一直處于欠資狀態。三是出票時賬戶內有足夠資金,行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賬戶突然空戶現象。在上述情況下簽發支票,都認為是簽發空頭支票。
第三,行為人騙取了他人的財物,指行為人將簽發空頭支票作為支付手段,實際不付對價地獲取了他人的財物。財物一般是商品貨物或其他有經濟價值的物品。獲取是指事實上的占有控制。
認定簽發空頭支票,關鍵在于把握行為人對自己銀行賬戶資金情況的認識程度。筆者認為,行為人在簽發支票時,對自己在銀行賬戶內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應當具有明確認識,并且在簽發支票后,對其賬戶資金不存入或不補足,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詐騙他人財物的罪過。
“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是濫用票據權利進行票據詐騙的另一種常見方式。
《票據法》第83條規定:“開立支票存款賬戶應當預留其本人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與簽發空頭支票詐騙的認定類似,在認定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詐騙時,應注意行為人是否出于故意,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另外,所謂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一致,既包括全部不一致,也包括部分不一致,只要是故意使銀行審核時拒付即可。
司法實踐中發生的,行為人在簽發支票后又故意更換其在開戶銀行預留印鑒之一部或全部如何認定?筆者認為,這種情形與簽發支票后抽逃資金使支票不獲支付的情況是類似的,其實質還是一種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的行為。只要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更換預留印鑒以使其簽發的支票不獲支付,就完全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當然,如果行為人因正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代理人更換等變更預留印鑒,致使先前開出的支票被拒付的,則另當別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付款的條件。實踐中,我國很多地區在支票業務中都使用支付密碼。如果行為人簽發密碼錯誤的支票,同樣會被銀行拒付。另一個實踐中常發生的問題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的密碼不一致,但與預留印鑒一致的支票騙取財物的,能否定為票據詐騙行為?這是票據詐騙罪立法中的一個明顯漏洞。上述行為是一種很典型的票據詐騙行為,與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一致的支票進行詐騙幾無二致,但是印鑒畢竟不同于密碼,即使對印鑒做擴大解釋,也無法包含密碼。因為新《刑法》第194條對此無明文規定,所以對上述行為不能按“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一致的支票”行為定罪,只能以普通詐騙罪論處。
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做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①匯票、本票在簽發時必須有一定的資金保證票據兌現,如果明知賬戶沒有資金或者沒有資金保證,卻仍然簽發匯票、本票,就是一種詐騙行為。所謂無資金保證,是指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兌匯票、本票時不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關于匯票、本票無資金保證的認定標準,認為應該以匯票、本票到期付款時沒有票據支付能力為認定標準。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逃避票據支付義務,騙取他人財物,其罪過特征是明知自己銀行賬戶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而且明知自己所簽發的匯票、本票不能得到承兌或者保證,仍然故意簽發匯票,本票。所以,行為人的認識包括對銀行賬戶資金狀況的認識和對所簽發的匯票、本票是否能夠得到承兌或者保證的認識。
②所謂虛假記載是指在匯票、本票上記載與真實情況不一致的,除票據簽章以外的票據記載事項的行為。一般從以下幾點認定票據虛假記載行為:一是在票據上記載與真實情況不一致的票據事項;二是記載事項只能是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如果記載的是虛假的簽名和印章,則屬于票據偽造;三是必須在票據有關事項的空白處直接記載。四是虛假記載必須出于詐騙目的。票據虛假記載和票據的變造區別在于:前者直接將虛假事項記載于票據上的有關事項空白處,而后者是將票據上已有的記載事項內容加以更改。在刑法上,在出具匯票、本票時實施虛假記載,也是票據權利人實施的一項票據詐騙行為。
票據虛假記載行為僅僅限于匯票、本票的出票環節,而不包括票據背書、提示承兌、付款以及保證環節。如在后面各環節對票據的記載事項進行補充、修改則可構成偽造票據,或者變造票據。
刑事案件可否要求民事賠償?
刑事案件可以要求民事賠償的,具體如下:
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詐騙案件涉及到民事賠償嗎
詐騙案件是會涉及到民事賠償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財產損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一般怎么申請國家賠償?
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方法:
1.賠償請求人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2.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法》的規定,依法受理案件。
3.賠償義務機關關對案件進行審理。
4.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
刑事案件不賠償能如何處理?
在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賠償的,對方不賠償的,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如果是因為對方無力償還的,可以協商分期清償。
這里說的民事賠償是由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引起的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主體、責任性質、適用的賠償原則、標準和程序與國家法律賠償制度中的國家賠償不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民事主體身份實施的侵權行為屬于民事侵權,由此產生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
刑事案件的賠償是不涉及配偶財產的,但是涉及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賠償,夫妻共同財產不能簡單地被一分為二。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書面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也只能在夫妻雙方內部有效,對外沒有法律效力。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賠償的,法律規定犯罪分子應該優先承擔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9條: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執行沒收財產或罰金刑,應當參照被扶養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婚姻律師收集整理了關于刑事案件賠償涉及配偶財產嗎?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刑事案件賠償涉及配偶財產嗎?
刑事案件賠償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涉及配偶財產。刑事案件的賠償是不涉及配偶財產的,但是涉及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賠償,夫妻共同財產不能簡單地被一分為二。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書面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也只能在夫妻雙方內部有效,對外沒有法律效力。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賠償的,法律規定犯罪分子應該優先承擔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刑法》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嗎
在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被害人仍有要求賠償的權利,不過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應當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提起民事訴訟的,由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審理。被告人在監獄服刑的,法官可以到監獄提訊被告人。
與刑事案件合并審理的,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被告人主動賠償的可以從輕判刑。刑事案件結案后,單獨起訴民事賠償的,被告人不會再接受調解,法院的判決又難于執行,屬于對原告人不利。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不受時效的限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寫清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案發詳細經過及具體的訴訟請求,并提出相應的證據。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于刑事案件的民事的賠償方面的問題并不是特別了解,這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提出附帶民事的賠償要求,這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刑事案件的賠償問題,通常情況之下并不會涉及到自己配偶的財產。
婚后女方房子動遷男方有份嗎?
一、婚后女方房子動遷男方有份嗎?
婚后女方房子動遷男方沒有份。若是拆遷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若是拆遷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財產,那么拆遷分得的房子只屬于夫或妻各一方。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婚后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3、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4、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夫妻雙方在與父母共同生活期間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另外還有其他一些特殊情況。
通常在前兩種情況下,夫妻雙方占安置房所有權的分額有較大懸殊,在具體分配房屋時,應著重考慮所有權分額較多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通常在后兩種情況下,安置房所有權的主要分額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雙方所占分額相對較少,應結合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二、拆遷補償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要看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房還是私房,公房還是私房拆遷得到的拆遷補償款認定不同。
如果拆遷的房屋是私房,則要確定該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款也相應的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
如果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房,則要考察當地的拆遷政策,看補償款中有沒有考慮同住人的因素。在許多地方拆遷補償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積為依據進行計算的,并未考慮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時的拆遷補償款應歸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權是婚后取得的,則補償款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由雙方進行分割。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對于房屋進行拆遷之后,所獲得的拆遷安置補償款項是需要嚴格的按照現實的情況來進行分配的。比如說被拆遷的房屋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所獲得的拆遷安置補償款項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就應當是屬于婚前個人所擁有的財產。
詐騙涉及多少金額屬于刑事案件?
關于詐騙涉及多少金額屬于刑事案件?的法律問題,
一、詐騙涉及多少金額屬于刑事案件
被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的,構成詐騙罪,是刑事案件。行為人構成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一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二)客觀要件
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
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
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下,對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處罰不同,也就意味著犯罪分子具體的坐牢時間不同。最高的時候是無期徒刑。
詐騙他人的錢財已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一般詐騙只要達到三千元以上就可以認定為刑事犯罪從而要承擔刑事責任,此罪是屬于數額犯,詐騙的數額較大所存在的刑期就會越重,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按無期徒刑來進行判決的。
相關內容:簽發空頭支票是否構成票據詐騙罪
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構成票據詐騙罪。
什么是 “空頭支票”在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為:“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空頭支票影響支票信用,我國嚴厲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雖然簽發空頭支票是一種嚴重的票據違法行為,但是并非所有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都與詐騙有關,關鍵要看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過失簽發空頭支票的,不構成本罪。如何認定本項中的“簽發空頭支票行為。
第一,行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為。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將其交給收款人的行為。支票出票包括兩種行為:支票制作行為和支票交付行為。只有兩個行為都完成,才能認為支票出票行為完成。如:張某填寫了支票并且在支票上簽字蓋章,然而因故沒有使用而將它鎖進了抽屜。后因其他事情查到這張已填寫的支票,其時張某的支票賬戶已經出現空戶現象。因為張某沒有將這張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認定為簽發空頭支票。
第二,行為人簽發了空頭支票。簽發空頭支票分為幾種情況:一是出票時賬戶內沒有資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資金,賬戶一直處于空戶狀態。二是出票時賬戶雖有資金,但是資金不足,所開票據金額超過存款金額。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補足資金,賬戶一直處于欠資狀態。三是出票時賬戶內有足夠資金,行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賬戶突然空戶現象。在上述情況下簽發支票,都認為是簽發空頭支票。
第三,行為人騙取了他人的財物,指行為人將簽發空頭支票作為支付手段,實際不付對價地獲取了他人的財物。財物一般是商品貨物或其他有經濟價值的物品。獲取是指事實上的占有控制。
認定簽發空頭支票,關鍵在于把握行為人對自己銀行賬戶資金情況的認識程度。筆者認為,行為人在簽發支票時,對自己在銀行賬戶內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應當具有明確認識,并且在簽發支票后,對其賬戶資金不存入或不補足,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詐騙他人財物的罪過。
“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是濫用票據權利進行票據詐騙的另一種常見方式。
《票據法》第83條規定:“開立支票存款賬戶應當預留其本人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與簽發空頭支票詐騙的認定類似,在認定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詐騙時,應注意行為人是否出于故意,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另外,所謂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一致,既包括全部不一致,也包括部分不一致,只要是故意使銀行審核時拒付即可。
司法實踐中發生的,行為人在簽發支票后又故意更換其在開戶銀行預留印鑒之一部或全部如何認定?筆者認為,這種情形與簽發支票后抽逃資金使支票不獲支付的情況是類似的,其實質還是一種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的行為。只要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更換預留印鑒以使其簽發的支票不獲支付,就完全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當然,如果行為人因正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代理人更換等變更預留印鑒,致使先前開出的支票被拒付的,則另當別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付款的條件。實踐中,我國很多地區在支票業務中都使用支付密碼。如果行為人簽發密碼錯誤的支票,同樣會被銀行拒付。另一個實踐中常發生的問題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的密碼不一致,但與預留印鑒一致的支票騙取財物的,能否定為票據詐騙行為?這是票據詐騙罪立法中的一個明顯漏洞。上述行為是一種很典型的票據詐騙行為,與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一致的支票進行詐騙幾無二致,但是印鑒畢竟不同于密碼,即使對印鑒做擴大解釋,也無法包含密碼。因為新《刑法》第194條對此無明文規定,所以對上述行為不能按“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一致的支票”行為定罪,只能以普通詐騙罪論處。
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做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① 匯票、本票在簽發時必須有一定的資金保證票據兌現,如果明知賬戶沒有資金或者沒有資金保證,卻仍然簽發匯票、本票,就是一種詐騙行為。所謂無資金保證,是指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兌匯票、本票時不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關于匯票、本票無資金保證的認定標準,認為應該以匯票、本票到期付款時沒有票據支付能力為認定標準。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逃避票據支付義務,騙取他人財物,其罪過特征是明知自己銀行賬戶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而且明知自己所簽發的匯票、本票不能得到承兌或者保證,仍然故意簽發匯票,本票。所以,行為人的認識包括對銀行賬戶資金狀況的認識和對所簽發的匯票、本票是否能夠得到承兌或者保證的認識。
② 所謂虛假記載是指在匯票、本票上記載與真實情況不一致的,除票據簽章以外的票據記載事項的行為。一般從以下幾點認定票據虛假記載行為:一是在票據上記載與真實情況不一致的票據事項;二是記載事項只能是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如果記載的是虛假的簽名和印章,則屬于票據偽造;三是必須在票據有關事項的空白處直接記載。四是虛假記載必須出于詐騙目的。票據虛假記載和票據的變造區別在于:前者直接將虛假事項記載于票據上的有關事項空白處,而后者是將票據上已有的記載事項內容加以更改。在刑法上,在出具匯票、本票時實施虛假記載,也是票據權利人實施的一項票據詐騙行為。
票據虛假記載行為僅僅限于匯票、本票的出票環節,而不包括票據背書、提示承兌、付款以及保證環節。如在后面各環節對票據的記載事項進行補充、修改則可構成偽造票據,或者變造票據。
刑事案件可否要求民事賠償?
刑事案件可以要求民事賠償的,具體如下:
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詐騙案件涉及到民事賠償嗎
詐騙案件是會涉及到民事賠償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財產損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一般怎么申請國家賠償?
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方法:
1.賠償請求人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2.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法》的規定,依法受理案件。
3.賠償義務機關關對案件進行審理。
4.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
刑事案件不賠償能如何處理?
在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賠償的,對方不賠償的,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如果是因為對方無力償還的,可以協商分期清償。
這里說的民事賠償是由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引起的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主體、責任性質、適用的賠償原則、標準和程序與國家法律賠償制度中的國家賠償不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民事主體身份實施的侵權行為屬于民事侵權,由此產生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可以要求的賠償有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可以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來要求這些賠償;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分析:被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約定財產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民事侵權賠償造成的債務,由侵權人的個人財產賠償,配偶無需賠償;若被侵權人不知情的,或夫妻未約定財產各自所有的,配偶均需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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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姜芮盈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