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補償十二條內容,房屋征收的十二個環節,1、確認征收項目是否屬于公共利益。2、審查四規劃一計劃:(1)發展改革部門審查項目是否項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2)城鄉規劃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3)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項
1、確認征收項目是否屬于公共利益。
2、審查四規劃一計劃:
(1)發展改革部門審查項目是否項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城鄉規劃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3)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4)舊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審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3、確定征收范圍和兩個禁止,房屋征收部門依據審查意見和征收范圍,作出禁止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相關通告,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停止辦理的期限最長為一年。
4、調查登記和公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5、對未經登記的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6、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征求意見: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論和以公布,并公眾征求意見,征求意見不少于30日。
7、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1)根據征求意見研究修改補償方案,將征求意見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
(2)舊城改造,多數人認為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組織聽證,修改方案。
8、選定評估機構: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2)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9、初步評估:由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房地產市場均價和征收所需資金總額進行評估,確定征收補償資金預算。
10、存儲補償安置資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專儲、??顚S?、補償資金到位由金融機構出具證明。
11、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12、決定征收并公告。
法律分析:1.進行項目征收立項,并做好項目前期調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區政府
3.對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情況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舊城改造項目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聽證會)
6.縣 區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并對征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布,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
9.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
10.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11.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12.對于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1、發布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的范圍,對征收公告有異議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2、登記調查。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進行公布。3、制作房屋征收決定。市、縣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要進行社會風險性評估,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4、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政府進行審批,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5、市縣級政府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修改方案后做出征收決定,做出決定后及時公告。在做出決定前,還需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7、落實補償后交付土地。以貨幣進行補償的,政府機關應當在落實被征收人的補償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按期交付被征收的房屋。一、農田征收補償條件: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二、農田征收補償程序: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2.審查、報批及批準 征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 府批準,獲得批準的,批準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房屋征收程序有:1.由當地征收行政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當地政府,并進行公告和征集意見;2.將征集意見和修改情況進行公布;然后人民政府進行風險評估,足額??畹轿?;3.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布,公布期間過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復議,則開始征收。二、房屋拆遷補償的具體計算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按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三、搬遷補償款的發放流程如下:1.被拆遷在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就應將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確約定,屆時拆遷人應當在該協議約定的付款期限內;2.將拆遷補償款存入指定銀行,并將銀行開具的補償款存款單據交付給被拆遷人。3.農村土地征收啟動到發放補償款的全流程:征地告知書-征地公告-補償登記-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方案-聽證-審批通過補償安置方案-支付補償款。4.城市房屋拆遷啟動到發放補償款的全流程:征收調查登記-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公布)-房屋征收公告--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支付-搬遷。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下列情況下才能征收房屋:因公共利益或公共事業需要征收的;因城鄉規劃需要征收的;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征收的;因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征收的;因國防和外交需要征收的?!痉梢罁俊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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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詩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