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如何取消,拆遷補償協議是否可以取消,拆遷補償協議一旦簽字,雙方需履行,不可反悔。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撤銷:無行為能力或未成年人簽訂、存在嚴重漏洞、評估違法或不合理、相關證件撤銷或對方違法。被拆遷人即使簽訂協議,也可通過法院訴訟撤銷或
拆遷補償協議一旦簽字,雙方需履行,不可反悔。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撤銷:無行為能力或未成年人簽訂、存在嚴重漏洞、評估違法或不合理、相關證件撤銷或對方違法。被拆遷人即使簽訂協議,也可通過法院訴訟撤銷或變更。不給拆遷戶協議是違法的,可向有關部門投訴維權。根據民法典,虛假表示、基于重大誤解、欺詐、受第三人欺詐、脅迫等情況下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予以撤銷。
法律分析
對于大部分情況,拆遷補償協議一旦簽字,雙方都需要履行,不可反悔,不過因為拆遷涉及的領域關系非常復雜,各種情況都有可能會出現,那么我們一起來看,以下幾種情況,是可以反悔;
沒有行為能力或未成年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那么就可以認該協議是可撤銷;
簽訂協議中存在嚴重漏洞、不合理或欺騙等,在另一方違背真實用意下簽訂的可撤銷;
拆遷中在房屋評估環節存在違法或者評估嚴重不合理的,被拆遷人可以要求撤銷;
跟房屋拆遷的有關證件撤銷或者對方違法的,那么簽訂的合同也是存在問題,可以要求撤銷;
在以上情況中,被拆遷人即使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也是可以反悔,通過法院訴訟可撤銷或者變更拆遷補償協議。
簽拆遷協議不給拆遷戶合法嗎
拆遷戶是拆遷協議的簽訂方,所以必須持有一份拆遷協議,不給拆遷戶拆遷協議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建議向有關部門投訴,及時維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結語
拆遷補償協議一旦簽字,雙方都需要履行,不可反悔。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如無行為能力或未成年人簽訂的協議、存在嚴重漏洞或欺騙等情況下,協議是可以撤銷的。此外,如果拆遷過程中存在違法評估或撤銷相關證件等問題,被拆遷人也有權要求撤銷合同。即使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撤銷或變更協議。不給拆遷戶拆遷協議是不合法的,建議向有關部門投訴,維護自身權益。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虛假表示、重大誤解、欺詐和脅迫等情況下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請求撤銷。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第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訂立拆遷補償協議中顯失公平;第二,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第三,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以欺詐的手段,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第四,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以脅迫的手段,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第五,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乘人之危,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一般不可以撤銷。被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拆遷組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以后,沒有法定的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不得隨意反悔。
一、提起房屋拆遷糾紛訴訟需要走什么程序
提起房屋拆遷糾紛訴訟需要走的程序是: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房屋拆遷合同簽訂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房屋拆遷合同簽訂的法律依據:
一、被拆遷人如果已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不可以反悔。
二、簽署空白拆遷補償合同后,發現補償標準不合理。
三、拆遷人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發現房屋不在拆遷范圍。
四、拆遷人以簽字蓋章為由,將被拆遷人簽字的補償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五、以限制人身自由為要挾,強迫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七、繼承房屋,繼承人之一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無效。
三、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怎么辦?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第一、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1、行政裁決。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2、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3、強制拆遷。《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第二、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拆遷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主體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規劃,不是民事法律規劃,而是行政規則,故該協議的性質屬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訴訟應當是行政訴訟;被征收人拒不執行協議,政府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則意味著沒有簽訂協議,因此只能按照原來的狀態,重新協商補償或者依法進行評估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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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蔣黛然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