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延高速拆遷補償標準,吉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是固定的嗎,吉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是不固定的。土地使用稅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
吉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是不固定的。土地使用稅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
一、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是什么?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相關法律規定中的規定標準來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稅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二、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注意事項有哪些?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吉林市行政區劃所轄區域(不含所轄縣、市)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等級范圍,按照2017年確定的《吉林市工業用地基準地價圖》和《吉林市商業用地基準地價圖》等級范圍執行,并隨吉林市基準地價圖的更新進行同步調整,執行時間以基準地價調整執行日期為準。基準地價圖以外的土地等級,工業按照五等、商業按照六等執行。按照《吉林市工業用地基準地價圖》確定土地等級的行業包括:采掘業、制造業、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地質勘查業、水利管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
除上述行業之外的其他行業,一律按照《吉林市商業用地基準地價圖》確定土地等級。調整后的新城鎮土地使用稅標準共分為6個等級。其中,一等24元/平方米,二等18元/平方米,三等12元/平方米,四等10元/平方米,五等5元/平方米,六等3元/平方米。
一、吉林市土地使用稅征收期限是什么時候?
對于納稅周期,據了解,新標準的吉林市土地使用稅原則上按年計算,分季繳納,繳納期限分別為每個季度最后一個月份的10日前。年稅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按月繳納土地使用稅,期限為每月終了后10日內;定期定額納稅人也可按月繳納稅款。年稅額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全年稅款可在每年的9月10日前繳納。
納稅人一塊土地跨越多個土地等級,能夠明確劃分的分別計征土地使用稅,劃分不清的按最高土地等級稅額計征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擁有多塊土地,分別坐落于不同土地等級,能夠劃分清楚的,分別計征土地使用稅;劃分不清的,按最高等級計征土地使用稅。
一等8元/平方米;二等6元/平方米;三等4元/平方米;四等2元/平方米;五等1元/平方米;六等0.50元/平方米。
土地使用稅等級稅額調整后不再區分工業和商業,所有納稅人均實行統一的稅額標準。
一、調整后的土地等級范圍
將吉林市原郊區管轄的地域和永吉縣行政區劃后并入市區的鄉鎮列入征收范圍之內。
土地使用稅各等級范圍主要參照吉林市土地管理局編制的《吉林市土地級別基準地價圖》做適當調整后確定的,具體劃分如下:
一等土地的具體范圍:
東北起延安街沿吉林火車站鐵路線往南至解放大路,沿解放大路往西至天津街,沿天津街往南至松江東路;
南西起福綏街沿松江中路、松江東路至天津街;
西
沿福綏街往北至解放大路段,沿解放大路往東至越山路,沿越山路往北至光華路,沿光華路往東至朝陽街,沿朝陽街往東北與吉林大街相接,沿吉林大街往北至延安街段;
北西起吉林大街沿延安街往東至鐵路橋洞段。
一等土地為上述東、南、西、北所包圍的部分。
二等土地具體范圍:
東南起江灣大橋往北延東昌街至解放東路,沿解放東路、解放北路至通潭大路;
南西起解放西路沿松江西路、松江中路、松江東路至江灣大橋;
西南起松江西路沿解放西路往東至鞍山街,沿鞍山街往北至沈吉鐵路,沿沈吉鐵路往東至吉林大街,沿吉林大街往北至通潭大路;
北西起吉林大街,沿通潭大路往東至解放大路段。
上述范圍內除一等土地以外的部分。
三等土地具體范圍:
1.市中心:
東南起溫德河入江口沿松花江岸往北直至松江大橋;
南東起溫德河入江口沿溫德河往西至繞城高速公路;
西西起繞城高速公路與溫德河交會點,沿繞城高速公路往北至繞城高速公路與沈吉鐵路交會點沿鐵路線往東至越山路,沿越山路往北至和平路;
北西起越山路沿和平路往東至哈達灣街,沿哈達灣街往南至林蔭路,沿林蔭路往東至中興街,沿中興街往北至松江大橋。
上述范圍內除一、二等土地以外的部分。
2.江北
漢陽街遵義路至徐州路段;
湘潭街宣化路至徐州路段;
遵義路漢陽街至中興街段;
3.江南
廈門街恒山路至吉林大街段;
恒山西路、恒山東路至興隆街段;
深圳街臨江門大橋至三亞路段;
吉林大街吉林大橋往南至松花江岸;
華山路吉林大街至江灣大橋段;
玉山路全程。
四等土地具體范圍:
1.環城高速公路范圍以內除一、二、三等土地以外的部分;
2.豐滿街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土地。
五等土地具體范圍:
環城高速公路以外的部分(不含四等土地)。
六等土地具體范圍:
原永吉縣劃歸吉林市的鄉、鎮所轄的地域,包括旺起鎮。
納稅人一塊土地跨越多個土地等級,按最高土地等級稅額計征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擁有多塊土地,又分別坐落于不同土地等級,能夠劃分清楚的,分別計征土地使用稅;劃分不清的,從高等級計征土地使用稅。
以街、路作為土地等級分界線的,街、路兩側臨街部分的納稅人從高等級計征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吉林市土地使用稅如何征收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
(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于企業征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從批準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二條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
一、城市的市區和郊區中設有居民委員會的區域
二、縣城(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三、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四、工礦區(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在所地)。
開征土地使用稅的工礦區及其征稅范圍授權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確定。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第四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的稅額征收。
第五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四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三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二元
四、縣城二角至一元
五、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八角。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
一、吉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是什么?
(1990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號)
第二條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
(一)城市的市區和郊區中設有居民委員會的區域;
(二)縣城(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三)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四)工礦區(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在所地)。開征土地使用稅的工礦區及其征稅范圍授權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確定。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二、土地使用稅納如何計稅?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的稅額征收。
第六條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吉林市土地使用稅如何征收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稅額計算方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
吉林市土地使用稅如何征收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方法。也就是說吉林市土地使用稅如何征收是要視情況而定的。
三、哪些土地不用交土地稅?
(2007年7月6日第二次修訂)
第八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
(八)國家和省規定減免土地使用稅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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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嚴伊穎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