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清拆遷補償 2018,全國法院:關于涉房產執行糾紛的25則裁判要旨,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01、指導性案例155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市分行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執行
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
01、指導性案例155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市分行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在抵押權強制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記之前購買了抵押房產,享有優先于抵押權的權利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主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排除強制執行,但不否認抵押權人對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權的,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603號
02、指導性案例156號:王巖巖訴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產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了不動產買受人排除金錢債權執行的權利,第二十九條規定了消費者購房人排除金錢債權執行的權利。案外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可以選擇適用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案外人主張適用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審查。
【案例文號】:(2016)最高法民申254號
03、指導性案例154號:王四光訴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白山和豐置業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在建設工程價款強制執行過程中,房屋買受人對強制執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其對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人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再39號
04、參考案例:山東某某公司與廣東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執行復議案
【裁判要旨】: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該規定僅限制人民法院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進行處分行為,但并不禁止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非處分性執行措施。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委托評估,未改變案涉房屋的權屬關系及實際狀態,不屬于執行處分行為。當事人以執行標的物正處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為由,主張不得對執行標的物進行評估或者評估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復34號
05、參考案例:某甲銀行某分行與臨沂某公司執行復議案
【裁判要旨】: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多套房產,在審查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時,需要對涉案房產的價值進行估算。對于一手房的價值,可以參照新建商品房網簽備案管理子系統顯示的擬售單價、專業房產APP、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成交價,并結合涉案財產的查封順序、確定拍賣保留價時可能降價的幅度等因素,綜合進行估算,進而確定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
【案例文號】:(2021)魯13執復257號
06、參考案例:朱某花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裁判要旨】:
拍賣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時,應當根據比例原則,依次審查拍賣的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可用比例原則的三個子原則以“三步法”對拍賣行為予以規范審查。其一,拍賣涉案房屋難以實現執行到位的執行目的,不符合適當性原則;其二,可選擇其他替代執行措施而減少對權益的侵害的,不符合必要性原則;其三,拍賣涉案房屋對被執行人及案外人權益的損害后果,與拍賣可達目的之間不成比例的,不符合衡量性原則。若有其一不符合,則不宜對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予以拍賣,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存與居住權益。
【案例文號】:(2022)桂02執復60號
07、參考案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與成都某置業有限公司執行實施案
【裁判要旨】:
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在具體個案中,對于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靈活采取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財產,盡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現房后,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確定期限時,應當明確具體的時間節點,避免期限過長影響執行效率、損害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
【案例文號】:(2022)川01執4769號
08、參考案例:廈門某公司訴李某水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買受人與被執行人簽訂多份合法有效的書面房地產買賣合同時,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多份合同的總金額、買受人總共已支付金額等情況,對買受人的付款情況是否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審查判斷。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5716號
09、參考案例:趙某某與定州某貸款公司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預查封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土地的,預查封效力及于該土地上的房產;預查封轉為正式查封后,二者效力同時起算。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283號
10、參考案例:鄭某某申請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在執行程序中,房屋承租人僅以沒有接到司法拍賣通知導致其優先購買權受侵害為由,主張拍賣程序無效或要求撤銷拍賣的,不應予以支持。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424號
11、參考案例:胡某與宋某執行異議案
【裁判要旨】:
Ⅰ、對于案外人主張承租權成立的條件應進行嚴格審查。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方能成立:其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其二,在法院查封之前承租人已占有使用該不動產。
Ⅱ、在案外人異議案件的審查中,應該綜合是否實際繳納租金、租金是否嚴重偏離市場價格、繳納方式是否符合一般交易習慣、物業管理繳費憑證等因素綜合進行認定,以防止承租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拖延執行。在涉及房屋買賣以及抵押登記的情形時,也可以參考相關合同中是否有關于房屋出租情況的表述。
Ⅲ、案外人承租在先的租賃權成立仍不能阻卻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其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簽署租賃協議及合法占有的承租人能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占有被執行人的不動產,即繼續承租涉案房屋直至租賃期滿。實踐中,需要予以明確的是該項異議屬于案外人針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當對此進行立案審查,并作出裁定,不可直接認定租賃權成立并予以執行。
【案例文號】:(2019)京0102執異144號
12、參考案例:鄒某某申請某法院錯誤執行國家賠償案
【裁判要旨】:
Ⅰ、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已知悉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僅作出公告而未采取適當措施加以控制,致使該財產被轉移,造成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利益無法實現的,屬于錯誤執行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Ⅱ、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相關房產違法拖延執行,造成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債權無法實現,應以該錯誤執行行為所致未受清償的債權金額及相應利息,作為賠償標準予以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未予執行的涉案房產價值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4)冀委賠監字第5號
13、參考案例:贛州某房地產公司與楊某某、贛州某開發公司執行復議案
【裁判要旨】:
簽訂買賣合同后的網簽備案是行政強制性行為,是商品房買賣的公示而非抵押擔保的公示,并不具有物權預告登記的公示效力。作為政府部門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中介公司等相關主體進行商品房預售管理的網上備案登記行為,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在保全或執行階段對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等財產進行控制的查封行為從性質到效力完全不同,非經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相關民事主體無法通過網簽備案登記獲得查封的效力。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復90號
14、參考案例:葉某、朱某與某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異議案
【裁判要旨】:
買受人雖支付了商鋪的全部購房款且實際占有使用,但商鋪屬于投資經營用房,不屬于消費者生存權特別保護的范疇,其權利不能對抗施工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施工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享有優先權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該商鋪,買受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3)川05民初38號
15、參考案例:周某某與甲公司執行異議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房屋尚未辦理備案手續,客觀上不具備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條件,買受人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并非其自身原因導致,應認定其對案涉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并無過錯。
【案例文號】:(2021)魯1191執異13號
16、參考案例:蔣某訴鄭某某、莊某某、海口某擔保有限公司、王某及第三人海南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與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審查案外人對被執行的房產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時,不應機械理解該條第三項“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規定。當案外人購買的房產是用于必要的居住需求,且并非用于商業性投資時,仍屬滿足生存權的合理消費范疇,可以適用該規定排除執行。
【案例文號】:(2018)瓊民終873號
17、參考案例:某帝公司訴某省高速公司、吳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應履行變更登記程序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物權法》第9條所指的“法律另有規定”,指非基于法律行為導致物權變動、法律規定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或者登記錯誤等情形,并不包括當事人故意將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被執行人與案外人簽訂的房產代持協議只能在二者之間產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不能直接導致物權變動,案外人不能基于代持協議所享有的債權排除強制執行。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終391號
18、參考案例:信某與某建筑安裝公司、某不動產登記中心、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就執行標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時,雖然人民法院已向不動產登記中心送達查封裁定,但由于不動產登記中心與房地產交易所并未實現數據信息實時共享,對不動產登記中心送達的查封裁定效力尚未及于房地產交易所,故可以認定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與在房地產交易所進行商品房銷售備案登記時間為同一天)早于人民法院的查封,案外人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這一要件,有權排除法院強制執行。
【案例文號】:(2023)黑民再429號
19、參考案例:杜某某訴天津某百貨站、天津某物業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案外人針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前提條件為被保全財產為“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為金錢債權,與被保全查封房產不屬同一爭議標的。案外人起訴主張排除對保全房屋的查封行為,屬于“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終581號
20、參考案例:郭某等訴沈某、廣州市某房地產公司、張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法律維護被拆遷(征收)人合法權益的精神是一以貫之的。被拆遷人與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面積等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在法院查封前已實際占有案涉房屋,其對拆遷補償安置房屋享有的民事權益足以排除對該房屋的強制執行。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1586號
21、參考案例:臨清某公司與許某執行異議案
【裁判要旨】: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是預售人在竣工驗收前出售其開發的商品房時,于該項目所在地的銀行設立的專用賬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案例文號】:(2022)魯1581執異139號
22、參考案例:某供應鏈公司、某配送公司與王某某、某貿易公司、鄺某某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Ⅰ、對于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被執行人仍對其享有相關財產權益,經評估該權益具有相應的財產價值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該執行標的物的現狀依法進行處置。
Ⅱ、關于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中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直接以物抵債的問題,應繼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即在司法拍賣中,當拍賣財產流拍后,期間有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保留價抵債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89號
23、參考案例: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與周某、劉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執行標的被查封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人民法院另案作出的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為被執行人的按揭貸款提供反擔保或階段性擔保并為被執行人償還的按揭貸款部分,可以從該房屋變賣價款中優先支付。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1103號
24、參考案例:李某某訴某信托公司、某地產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購房人與被執行人簽訂購房《意向書》的時間如果早于案涉房屋的查封時間,且《意向書》約定了房屋的具體房號、面積,購房款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時間,具備了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視為雙方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購房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實際入住案涉房屋的,屬于合法占有該不動產。購房人依據《意向書》的約定,已經將案涉購房款全部支付完畢,雖未對案涉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購房人存在過錯的,購房人對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終63號
25、參考案例:青島某福利廠訴姜某、青島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裁判要旨】:
案涉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是否因兼并而歸屬實施兼并的公司所有,應從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情況、實施兼并的公司整體接管被兼并企業的沿革過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判定。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再68號
本文轉載自“類案同判規則”,如侵刪。
本意見匯總摘錄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4輯-總第66輯)中署名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關房地產糾紛案件的意見,以方便廣大同仁及房地產相關從業人員參考。
14、限制業主專有部分所有權的業主公約或章程的效力問題
15、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是否影響轉讓不動產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并未按約歸還借款,雙方當事人經對賬協商,決定終止借款合同關系并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除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應當按照當事人意思表示,確定雙方法律關系轉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對于雙方約定轉化為購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數額,應當根據雙方之間原借款合同及借款、還款等證據予以審查認定,不宜僅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直接確認轉為購房款的欠款數額。
案例問題1: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的,買受人已支付全部購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房屋是否屬于債務人財產及其權利實現順位
指導意見:最高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的,買受人已支付全部購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房屋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支付了全部房款的消費者買受人就所購房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享有的債權具有特定性和優先性,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破產程序中有限履行商品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已建成房屋并協助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義務,該行為不構成破產法第十六條所稱的無效的個別清償行為。
案例問題2:被拆遷人對拆遷安置房屋的優先取得權能否阻止其后設定抵押權的強制執行
指導意見:最高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認為,被拆遷人與拆遷人按照產權調換方式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了拆遷安置房屋的位置和用途,此后該拆遷安置房產設定抵押權,被拆遷人請求排除抵押權人申請的強制執行,應予支持。
案例問題3:使用已故配偶工齡購買“房改房”糾紛的處理規則
指導意見:最高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認為,“房改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其房屋價格不是單純的市場價格。夫妻一方使用已故配偶工齡優惠購買的“房改房”,考慮到承租權轉化為所有權之間的承繼性,應將此類“房改房”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附典型案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能否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終252號
.........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情況,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問題為:一、案涉工程價款數額如何認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工程款數額是否遺漏了8577568元);二、國泰紙業公司應向新興公司支付的損失費用數額如何認定(原審判決認定的損失數額是否遺漏了周轉材料閑置費用損失1705091元);三、在認定國泰紙業公司應向新興公司支付的工程欠款數額時,應否扣除質保金。
關于焦點一,案涉工程價款數額如何認定的問題。根據國泰紙業公司蓋章的《產值審核說明》以及雙方當事人蓋章的《工程已完產值審核匯總表》記載,經雙方共同核對,對新興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已完產值審核為278486147元,這是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根據民事活動中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均應受到各自做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故截至2016年2月2日(《產值審核說明》和《工程已完產值審核匯總表》形成的時間),案涉工程的已完產值應確定為278486147元。根據《工程已完產值審核匯總表》列明,278486147元包括土建工程、專業安裝工程、趕工費及鋼筋場內運輸、現場剩余材料及已加工成型材料費、墊資利息和工程停工費這幾項,其中,土建工程、專業安裝工程、趕工費及鋼筋場內運輸、現場剩余材料及已加工成型材料費可歸入工程價款,墊資利息和工程停工費可歸入損失費用。根據《工程已完產值審核匯總表》記載,土建工程、專業安裝工程、趕工費及鋼筋場內運輸、現場剩余材料及已加工成型材料費的數額分別為243654519元、8577568元、7145159元、4723942元,四項相加,共計264101188元。故工程價款應認定為264101188元。原審判決對此計算錯誤,本院予以糾正。工程價款264101188元減去已付款38000000元后,為尚欠工程價款,故尚欠工程價款為226101188元,新興公司在此欠款數額范圍內對案涉工程的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國泰紙業公司雖然在答辯意見中認為其不應支付新興公司工程款,但未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故本院在二審程序中對其相關意見不予審查。
關于焦點二,國泰紙業公司應向新興公司支付的損失費用數額如何認定的問題。根據《工程已完產值審核匯總表》記載,墊資利息和工程停工費分別為8543389元、5841570.5元。另外,2016年5月27日的會議紀要記載國泰紙業公司愿意支付給新興公司的周轉材料閑置費為1705091元,因該會議紀要上有國泰紙業公司的副總經理和負責項目的工程師簽字,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故該會議紀要對于國泰紙業公司具有約束力,該1705091元周轉材料閑置費應算入國泰紙業公司應向新興公司支付的損失費用。除此之外,原審判決對新興公司訴請的995119元停工期間管理費、220575元機械設備閑置費、103725元工程材料調撥款和50000元裝修工程保證金均予以了認定和支持,新興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國泰紙業公司亦未對此提起上訴,故應予以認定。綜上,國泰紙業公司應向新興公司支付的損失費用數額為:8543389元+5841570.5元+1705091元+995119元+220575元+103725元+50000元=17459469.5元。原審判決對此計算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焦點三,在認定國泰紙業公司應向新興公司支付的工程欠款數額時,應否扣除質保金的問題。根據雙方于2013年12月1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68條約定“質量保證金是用于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擔保。承包人未按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質量保修義務
最高院民一庭:關于房地產糾紛案件意見匯總之二
16、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義購置房屋,應認定贈與的是房屋還是購房款
父母出全資以其已婚子女的名義購買并已向子女作出贈與之意思表示的房屋,應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產權登記尚未完成前,作為贈與人的父母有權撤銷該項贈與。在尚未付清該房屋的全部款項、房屋產權登記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銷贈與的情況下,子女因離婚或離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進行的訴訟中,不宜認定父母贈與的只是已經實際支付的購房款,進而將上述購房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執筆人:韓玫 余國英 沈妙)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4輯)第185-189頁
17、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買受人同意并能夠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應當協助辦理抵押注銷登記,出賣人應當在抵押權消滅后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執筆人:左峰 陳旻)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5輯)第130-134頁
18、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競得人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競得成交確認書的行為屬于民事行為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競得人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競得成交確認書的行為,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有土地所有權人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對雙方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其性質屬于民事行為,由此引起糾紛訴至人民法院的,屬于民事案件范疇。
(執筆人:沈丹丹)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5輯)第148-152頁
19、以合開發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所得的貸款的歸屬
合作開發房地產過程中,對以合作開發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所取得的用于項目開發的貸款,如果合作開發協議未對該貸款歸屬進行約定,則在分配合作開發項目權益時,該貸款既不能作為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投資,也不能認定為合作開發房地產當事人的投資;基于該融資產生的負債亦非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單方負債,應屬于項目負債。
(執筆人:仲偉珩)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2輯)第133-138頁
20、如何理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訂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訂立”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是指合同訂立過程中,圍繞當事人締約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訂立時間的確認、格式條款的理解與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與承擔等發生的糾紛,不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糾紛。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執筆人:沈丹丹)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2輯)第139-142頁
21、案件判決生效后,劃撥土地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當事人以此為由主張合同有效,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而在案件判決生效后,劃撥土地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當事人以劃撥土地已經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為由,主張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效,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執筆人:仲偉珩)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2輯)第148-155頁
22、出讓人按照聯合競買人的約定與其中一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另一方聯合競買人不屬于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
當事人簽訂聯合競買協議約定雙方出資競買建設用地使用權,并由一方辦理土地摘牌手續,領取土地成交確認書,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人向該方當事人發出成交確認書并與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簽訂合同的競買人就出讓土地的履行、解除等單獨起訴出讓人的,另一方聯合競買人不屬于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
(執筆人:辛正郁 沈丹丹)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5輯)第97-100頁
23、當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作出裁判
未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不向村民委員會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該村某一土地承包經營戶的家庭成員為由,針對他人已經承包經營的土地,主張成為該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的,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之爭,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其是否屬于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共有人作出裁判。
(執筆人:韓玫)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6輯)第110-114頁
2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補償款是否歸受讓方所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讓方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
(執筆人:王丹)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6輯)第124-127頁
法律分析:
房地產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1、協商;2、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3、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4、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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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于麗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