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負有對被征收人安置補償的法定職責,如果政府怠于履行該項職責,作為被征收人,可以書面申請政府履行安置補償...

在房屋、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負有對被征收人安置補償的法定職責,如果政府怠于履行該項職責,作為被征收人,可以書面申請政府履行安置補償職責。如果政府在收到書面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安置補償職責或者也不作出相關的行政處理決定,則屬于行政不作為。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政府不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的行為違法,判令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今天圣運律師通過一起案例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上述流程。
王先生系河北省廊坊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擁有合法耕地。王先生擁有的1.71畝土地因某拆遷改造項目被征收,征收開始后長時間內未給予王先生合理、合法的征收補償。王先生認為,其房屋所在地被依法征收,那么其作為被征收人依法應當得到相應的安置補償。故王先生向縣政府郵寄了《安置補償申請》及相關材料,請求給予王先生被征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等地上附著物費用。該《安置補償申請》郵寄三個月后,縣政府未作出任何答復。圣運律師認為縣政府的行為構成了行政不作為,嚴重的損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權益,故依法提起了行政訴訟,促進政府依法行政。
縣政府在訴訟中答辯稱,案涉土地征收程序尚未結束,目前尚未按照法定程序對王先生作出補償安置決定,王先生訴請對其進行補償安置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目前,縣里仍在陸續征收土地用于項目建設,尚未完成全部補償安置工作,未對王先生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王先生應待行政程序對其補償安置作出決定后再行提起訴訟。另外,案涉土地征收及補償行為由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相關征收爭議均由其具體處理,按照規定,縣政府非本案適格被告。綜上所述,案涉片區土地征收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系鎮人民政府,因尚未作出補償安置決定,王先生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并未受到侵害,王先生提起本案訴訟缺乏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
針對本案,圣運拆遷律師團隊整理出如下關鍵點供大家參考:
關于被告主張按照相關規定鎮政府應該作為本案被告:縣政府是承擔責任主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6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政府是實施征收的法律主體也是承擔安置補償職責的法定部門。在本案訴訟中出現被告和下級職能部門權屬不清、職責不明的情況,原告要求履行安置補償職責,有權選擇是向被告還是被告所謂的下級部門主張,本案中,被告并未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履行征地公告及安置補償方案的公告程序,不能免除其承擔安置補償職責的法定義務,被告主張已經將原告申請轉交給下級部門處理,但原告并沒有看到被告轉交的證據,也并未收到通知,至開庭時被告對原告的安置補償申請進行正式回復,所以被告以轉交為由認定主體不適格,不能成立。
很多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掌握不好申請安置補償的時機,使得自身的安置補償權利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因為與征收方的信息不對稱,在征收過程中處于被動的地位。圣運律師建議面臨類似情況的被征收人,一定要積極咨詢律師,合理的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
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
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