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土地在被納入征收范圍后,因當地征收部門急于施工,便在沒有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強行推平地上附著物或偷拆房屋。到了

不少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土地在被納入征收范圍后,因當地征收部門急于施工,便在沒有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強行推平地上附著物或偷拆房屋。到了訴訟階段往往會遇到以下難題,第一無法確認強拆主體;第二拆遷公司實施強拆成為征收方的擋箭牌。此時,如何推定強拆主體,就是此類案件的重中之重。今天,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結合相關案例為大家進行解讀。
多年前,山東濱州的李先生房屋所在地開始征收,因拆遷補償標準違背和脫離了市場價格,雙方就補償問題未達成協議。
某日,李先生在未收到任何拆遷文書等相關法定文書的情況下,縣政府組織工作人員利用大型挖掘機將申請人的十二間房屋違法拆除,屋內許多生活用品及貴重物品被掩埋,給李先生造成重大損失。
后,李先生針對強制拆除行為以縣政府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并要求賠償損失100萬元,但縣政府辯稱未曾實施過上述行為。一審和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李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縣政府工作人員曾參與或實施拆除房屋的行為,因此縣政府并非本案適格被告。
該案再審至最高法,有了新的轉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一)、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二)、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規定,“(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二)、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上述規定明確了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實施單位之間因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產生的法律責任。
在無主體對強拆行為負責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職權法定原則及舉證責任作出認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單位、拆遷公司等非行政主體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查明是否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
根據庭審的相關證據《XX舊城造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表明,該片區舊城改造項目是按照該縣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的房屋征收,雖然該協議的簽訂主體為鼓樓街居民委員會與各被征收人,但縣政府作為征收部門在備案欄加蓋了政府公章。由此可以證明,涉案房屋位于征收及舊城改造范圍內,被征收人未與征收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涉案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與舊城改造項目涉及的征收行為具有高度關聯性。
最高法認為,該案中縣政府負有涉案房屋所在區域征收與補償的法定職責,在雙方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且涉案房屋已被強制拆除的情況下,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滅失,否則舉證責任應由縣政府承擔。在縣政府無法舉證證明非其所為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其實施或委托實施了被訴強拆行為并承擔相應責任。
最高法案例中運用的強拆主體推定原則無疑是被拆遷人維權的一項利好原則,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在面臨強拆時消極取證。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牢固樹立“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的取證意識,在拆遷現場積極進行取證,如利用停放在強拆現場對面車輛上的行車記錄儀、能夠隨時放飛并遙控操作的無人航拍器等高科技手段拍攝一個較為清晰、全面的強拆過程。而決不可因為能夠推定了就認為自己無需費心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