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山的拆遷賠償2026,豐城已經劃入南昌了嗎,截止至2022年3月,依舊是沒有確定合并的。1988年10月4日,民政部批復,經國務院批準,同意撤銷豐城縣,設立豐城市(縣級)。12月,正式撤縣設市,隸屬宜春地區。2000年8月宜春地區撤銷,設

截止至2022年3月,依舊是沒有確定合并的。1988年10月4日,民政部批復,經國務院批準,同意撤銷豐城縣,設立豐城市(縣級)。12月,正式撤縣設市,隸屬宜春地區。2000年8月宜春地區撤銷,設立地級宜春市,代管豐城市。2014年7月,被列為江西省第一批6個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縣市之一。2019年,豐城市轄20個建制鎮,7個鄉,6個街道,86個社區、469個村,政府駐河洲街道。豐城地處江西省中部、贛江中下游地區,鄱陽湖盆地南端。
1959年,是豐城命運的分水嶺。在這之前,一直追溯到公元210年老祖宗建縣開始,歷朝歷代,豐城大多歸屬豫章郡、洪州、南昌府、豫章道(均為南昌舊稱)管轄。1958年12月,南昌專員公署遷至宜春縣城,1959年1月南昌專員公署更名為宜春專員公署,從此開始了豐城“宜漂”的日子,一直延續至今。民國初,豐城屬豫章道;民國十五年(1926年)直隸江西省。民國十五年(1926年)廢道,豐城直屬省轄。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省之下設行政區,豐城屬第一行政區。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專員公署由新干遷至豐城。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4月24日,全省縮改為8個行政區,豐城屬第二行政區。民國二十六年到二十八年(1937年-1939年),全省擴改為11個行政區,豐城屬于第十一行政區,專員公署仍設豐城。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避日軍,縣政府遷往羅山鄉門樓崗村辦公,三個月后復回縣城。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全省改為9個行政區,豐城屬第一行政區。民國35年(1946年),第一行政區設于豐城。1949年5月21日,豐城縣解放,行政專署遷往南昌。1958年年底,南昌專署與袁州專署合并為宜春專署,豐城隨屬宜春專署。1988年10月4日,民政部(民批[1988]35號)批復,經國務院批準,同意撤銷豐城縣,設立豐城市(縣級)。12月,正式撤縣設市。隸屬宜春地區。2000年后由地級宜春市代管。2014年豐城將由江西省直管的趨勢有可能落地!法律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三條 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以及變更隸屬關系或者行政區域界線時,應當考慮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文歷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況;變更人民政府駐地時,應當優化資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務;變更行政區劃名稱時,應當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征。第十條 依照法律、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的撤銷、更名、駐地遷移、管轄范圍的確定和變更,由批準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一條 市、市轄區的設立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鎮、街道的設立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批準設立標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第十六條 行政區劃變更后,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勘定行政區域界線,并更新行政區劃圖。
律師分析:
1959年,是豐城命運的分水嶺。在這之前,一直追溯到公元210年老祖宗建縣開始,歷朝歷代,豐城大多歸屬豫章郡、洪州、南昌府、豫章道(均為南昌舊稱)管轄。1958年12月,南昌專員公署遷至宜春縣城,1959年1月南昌專員公署更名為宜春專員公署,從此開始了豐城“宜漂”的日子,一直延續至今。
【法律依據】: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
第三條 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以及變更隸屬關系或者行政區域界線時,應當考慮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文歷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況;變更人民政府駐地時,應當優化資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務;變更行政區劃名稱時,應當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十條 依照法律、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的撤銷、更名、駐地遷移、管轄范圍的確定和變更,由批準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市、市轄區的設立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
鎮、街道的設立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批準設立標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第十六條 行政區劃變更后,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勘定行政區域界線,并更新行政區劃圖。
法律分析:征收范圍:東起氣象局,西至圍里社區,北起贛江,南至清豐山溪及龍津洲街道轄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危舊房及部分集體土地上城中村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改建。
法律分析:征收范圍:東至地上楊家村,西至玉華山南路,南至雷煥路,北至三千套D區。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1959年,是豐城命運的分水嶺。在這之前,一直追溯到公元210年老祖宗建縣開始,歷朝歷代,豐城大多歸屬豫章郡、洪州、南昌府、豫章道(均為南昌舊稱)管轄。1958年12月,南昌專員公署遷至宜春縣城,1959年1月南昌專員公署更名為宜春專員公署,從此開始了豐城“宜漂”的日子,一直延續至今。
法律依據: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
第三條 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以及變更隸屬關系或者行政區域界線時,應當考慮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文歷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況;變更人民政府駐地時,應當優化資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務;變更行政區劃名稱時,應當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十條 依照法律、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的撤銷、更名、駐地遷移、管轄范圍的確定和變更,由批準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市、市轄區的設立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
鎮、街道的設立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批準設立標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第十六條 行政區劃變更后,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勘定行政區域界線,并更新行政區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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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方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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