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縣拆遷賠償2026,河南嵩縣300萬只蜜蜂突然死亡,能否獲得賠償,2024年9月26日,據媒體報道,在河南省洛陽市嵩縣,養蜂人王根法和張喜成近期遭遇了巨大的經濟損失。73歲的王根法自16歲起便開始了他的養蜂生涯,在陸渾鎮陸渾村附近經營著一

2024年9月26日,據媒體報道,在河南省洛陽市嵩縣,養蜂人王根法和張喜成近期遭遇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73歲的王根法自16歲起便開始了他的養蜂生涯,在陸渾鎮陸渾村附近經營著一個擁有約100箱蜜蜂的養蜂場。
然而,從9月14日開始,他發現蜜蜂大量死亡,短短十天內就有超過50萬只蜜蜂死去,這相當于他蜂群總數的40%。
與此同時,另一位養蜂人張喜成也經歷了相似的悲劇。
他今年51歲,有著26年的養蜂經驗,其蜂場距離王根法的蜂場約10公里遠。
盡管張喜成嘗試將蜂場轉移以避免進一步損失,但仍有大約200萬只蜜蜂死亡,給他帶來了至少4萬元人民幣的直接經濟損失。
兩位養蜂人均認為蜜蜂死亡的原因是由于附近農田噴灑農藥所致,但他們并沒有親眼看到有人施用農藥。
王根法提到蜂場附近有辣椒種植地,并懷疑蜜蜂采食了含有農藥的花粉。
而根據《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蜜粉源植物種植者應當在施藥前通知周邊一定范圍內的養蜂人,以防止對蜜蜂造成傷害。
當地政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此事,包括與當事人取得聯系并著手了解情況。
目前,事件的具體原因仍在調查中。
案件發生以后,有網友表示,這簡直就是明目張膽的破壞生態環境!那些不負責任的農民為了自己的一點私利,竟然不顧后果地亂噴農藥,連個起碼的通知都不給養蜂人。
這種行為不僅害了勤勞的小蜜蜂,更是間接地破壞了整個生態鏈。
政府應該嚴懲不貸,讓他們知道保護自然環境不是兒戲!”
也有網友認為,養了一輩子蜂的老人都能一眼看出是中毒,難道還不能說明問題嗎?相關部門平時監管哪里去了?現在出事了才來裝模作樣地調查,真是遲來的正義不如不來。
而且這些養蜂人居然不知道要報備自己的蜂場位置,這是多么可悲的安全意識啊!希望這次事件能夠敲響警鐘,讓所有人明白遵守規則的重要性。
那么,根據《養蜂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如果證實蜜蜂死亡是因為周圍農田未按規定提前告知養蜂人施用農藥導致的,那么責任方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是的,根據《養蜂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蜜粉源植物種植者在施用農藥時有義務提前通知周邊的養蜂者。
若因未履行此義務而導致蜜蜂受損或死亡,養蜂人有權要求責任方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受害方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責任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以及賠償損失等。
另外,對于此次事件中的養蜂人沒有主動向村委會報備蜂場位置的行為,他們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呢?
雖然《養蜂管理辦法(試行)》中并未明確要求養蜂人必須向村委會報備蜂場位置,但是規定了養蜂人在到達蜜粉源植物種植區放蜂時,應當告知周邊3000米以內的村級組織或管理單位。
這一條實際上是為了確保當出現類似農藥使用的情況時,可以及時溝通協調,從而減少對蜜蜂的危害。
因此,雖然養蜂人的行為可能并不構成違法,但卻不利于自身權益的保護。
同時,這也提醒了養蜂人今后應更加積極地與地方管理部門保持聯系,共同維護良好的養蜂環境。
#河南嵩縣300萬只蜜蜂突然死亡#
法律分析:根據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如因環保問題而關停養殖場,應該由縣級政府給予合理的補償。若對于補償,當地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則應參照征地拆遷的相關規定進行評估,包括停產停業損失,設備損壞,地上物損失等等。
法律依據:國務院施行《畜禽規模化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法律分析:在自己土地上養殖蜜蜂是一種合法養殖,國家鼓勵蜜蜂的養殖,單純的養殖不違法,但要注意不能損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在人口密集地區養殖,控制不好經常蜇人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話,養蜂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養蜂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養蜂者到達蜜粉源植物種植區放蜂時,應當告知周邊3000米以內的村級組織或管理單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組織和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公告。
第十五條 養蜂者應當持《養蜂證》到蜜粉源地的養蜂主管部門或蜂業行業協會聯系落實放蜂場地。轉地放蜂的蜂場原則上應當間距1000米以上,并與居民區、道路等保持適當距離。
廣西百色市某單位在田陽縣設立一個培訓基地,基地的圍墻內生長有芒果樹、苦楝樹等樹種,樹木繁茂,其中有一棵樹干高大又枝葉茂盛的苦楝樹離單位飯堂較近,在該樹上有一個很大的馬蜂窩。
2011年10月26日,田陽縣一成年男子黃-新(化名)攜女友欲到該培訓基地找房租住,門衛黃-東見是曾在該基地打過零工的熟人,便給黃-新落實租房。當日中午黃-新買來酒菜酬謝,幾個人在黃-東的宿舍吃飯喝酒,席間不知誰先提出要摘苦楝樹上的馬蜂窩,黃-新當即打電話叫朋友拿雨衣來,聲言要摘馬蜂窩。另一門衛農-威聽后問黃-新白天也敢要?黃-新說不怕的,老的幼的蜂蛹全要,老的拿來泡酒,幼的拿來炒吃,美味極了。之后,朋友拿來衣雨,黃-新與黃-東等人一起到樹下,因馬蜂窩在樹上的位置很高,摘蜂窩需要借助工具,于是黃-東告訴黃-新基地內有木梯,并讓朋友去取木梯,同時讓朋友到宿舍拿一把菜刀和一根繩子。黃-新擺好木梯,穿好雨衣,往身上綁繩子,帶上菜刀,然后一個人爬上木梯往樹干攀爬,剛爬到樹干的一半,黃-新就被一群馬蜂突蟄頭部、手、腿等部位,瞬間疼痛,黃-新快速從樹干滑下,黃-新猛跑呼叫欲緩解疼痛,最后跑進衛生間找水沖刷卻不見出來,朋友進衛生間看,卻見黃-新躺臥在地上不停發抖,朋友替黃-新脫去雨衣,看見黃-新頭面部及四肢有多個馬蜂蟄傷針眼,四周呈結節狀紅腫突起,大小不等,朋友欲用摩托車送到醫院治療,因黃-新無法坐穩,只好呼叫120急救,黃-新被送到縣醫院治療。因傷情嚴重,當日黃-新被轉到市醫院,經診斷:毒蜂蟄傷、中毒性溶血、急性腎功能衰竭,醫院建議行連續腎臟替代療法,并轉到有條件的醫院繼續治療,黃-新親屬權衡高額治療費用及治療后果,最終放棄治療,黃-新在市醫院搶救兩天后,家屬將其運回家,第三日黃-新死亡。
黃-新死亡后,黃-新的親屬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培訓基地的單位、被告黃-東賠償經濟損失142166.03元的70%即99516.20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分歧】
黃-新掏蜂窩被蟄死,誰應承擔責任,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黃-新明知掏蜂窩會有危險,但其仍冒風險去摘馬蜂窩,結果被馬蜂蟄死,全部責任應由黃-新自行承擔。
第二種觀點認為,黃-新明知掏蜂窩會有危險,但其仍冒風險去摘馬蜂窩,造成事故發生,主要過錯在于黃-新本身,其應承擔主要責任。培訓基地的單位作為管理者,對其單位疏于管理,導致給事故的發生留下一定的安全隱患,故培訓基地的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黃-東出于與黃-新的熟人、朋友關系,讓黃-新進入基地,見黃-新要上樹摘蜂窩,不但不制止,反而協助黃-新掏蜂窩,黃-東的行為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評析】
小編贊同第二種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黃-新作為成年人,其應當知道摘蜂窩可能產生危險后果,但黃-新仍冒險去摘蜂窩,導致損害后果發生,黃-新應承擔主要責任。培訓基地的單位作為管理者,其單位的樹上有馬蜂窩,且離基地飯堂較近,應當知道馬蜂窩存的危險性,但該單位疏于管理,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和警示措施,導致給事故的發生留下一定的安全隱患,故培訓基地的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黃-東作為門衛,負責大門的安全保衛工作,其出于與黃-新的熟人、朋友關系,讓黃-新進入基地,見到黃-新要上樹摘蜂窩,不但不制止,反授意他人搬來梯子和到其宿舍拿刀、繩子給黃-新作實施摘蜂窩的工具,黃-東的協助行為有過錯,故黃-東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與本案實際情況,應由培訓基地的單位承擔1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黃-東承擔20%的賠償責任,黃-新自行承擔70%的責任。
法律分析:被蜜蜂蟄了,養蜂人肯定負有一定的責任。如果有人被蟄,找到養蜂人并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被蟄的人必須證明自己對被蟄不負有責任,還必須證明自己的蜜蜂是被蟄的。否則,養蜂人應該承擔較少的責任,或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法律分析:需要賠償。
店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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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梓翔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