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老小區拆遷要求賠償2026,王明慧青島勝訴案例:區某府批準社區收回集體土地,法院:撤銷,王明慧青島勝訴案例:區某府批準社區收回集體土地,法院:撤銷基本案情王某等4人在山東某社區有房屋,2023年3月開始,房屋所在地塊實行舊村改造,由于房

王明慧青島勝訴案例:區某府批準社區收回集體土地,法院:撤銷
基本案情
王某等4人在山東某社區有房屋,2023年3月開始,房屋所在地塊實行舊村改造,由于房屋被區分為了住宅和所謂的非住宅,非住宅補償很低,所以王某一直未簽補償協議。2023年7月,某社區向王某作出《通知》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為維護其征收中的合法權益,王某委托北京浩碩律師事務維權,王律師作為承辦律師。后經過團隊研究,制定了維權方案。首先針對收地《通知》起訴至青島鐵路運輸法院,最終法院以其未取得區政府的批準為由撤銷了涉案《通知》,在該案中還獲得了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農轉非批復。2024年4月,區政府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批復》,同意某社區居委會收回舊村改造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并依法給予補償、辦理注銷登記。王律師認為涉案土地已經是國有土地,即使不是國有土地也應當依法完成征收手續。后王律師指導王某等4人就該批復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收地批復。
雙方觀點
王某認為:房屋所在地塊為國有土地,街道辦無權申請收回宅基地,區政府批準社區收回宅基地使用權與事實和法律不符,侵害其合法權益,涉案地塊不適用《土地管理法》第66條。
區政府認為:(1)案涉地塊并非國有土地,宅基地使用權收回前,王某仍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涉案土地尚未履行土地征收補補償程序,土地一直由社區管理使用,仍按集體土地的有關規定執行。(2)案涉項目是為改善居民居住生活環境,符合絕大多數居民利益,具有公共利益屬性,且至其作出批復時,已有99%的居民簽約。經居民代表會議民主議事程序表決作出了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議,其作出同意說社區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批復,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裁判結果
撤銷區政府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批復》中涉及王某案涉房屋相應土地部分的內容。
法官說法:
2000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作出《農轉非批復》,該批復同意某村等23個村農民的農村戶口轉為城鎮,對現有集體土地要登記造冊,由所在區、市土地管理部門代政府收回國有,統一管理,國家、集體建設需要用地時,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即某社區舊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此時轉變為農轉非國有土地,此后應當經過征收程序完成土地性質轉變的完整法定流程。省人民政府的批復作出后,某社區舊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雖未完善后續征收程序,但土地性質由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的程序已經啟動,不再具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前提基礎,不符合該條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定情形。
區政府作出涉案批復,對某社區針對涉案土地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決議批準同意,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該批復涉案的相應部分應當予以撤銷。
律師提醒:
目前區政府針對該判決已經上訴,所以該判決尚未生效,但不論二審結果如何,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是值得被肯定的!
上海市某加工場訴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張潔律師——承包地被村集體合法收回的情況,你需要知道!
6月9日,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聽證審理了原瀘州市納溪區安富農場職工王代金、舒建國等79人不服狀告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收回原瀘州市納溪區安富農場國有土地使用 6月9日,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聽證審理了原瀘州市納溪區安富農場職工王代金、舒建國等79人不服狀告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收回原瀘州市納溪區安富農場國有土地使用權上訴一案,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維護原判的終審判決。廣大市民關注的民告官案以79名職工一審二審均敗訴而塵埃落定。 原瀘州市納溪區安富農場(以下簡稱安富農場)系城鎮個體所有制企業,其生產、辦公和住宅房所使用的土地均系國家劃撥使用的國有土地,安富農場分別于1997年、2000年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因修建公益事業的需要,2001年9月4日,瀘州市人民政府以瀘市府函(2001)110號文件批準了瀘州市規劃建設局《關于瀘州市納溪區河西大道上壩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原瀘州市納溪區安富農場所使用的國有土地均屬納溪區河西大道上壩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范圍之內需使用的土地。 2001年11月28日,瀘州市納溪區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區國土局)代表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同原瀘州市納溪區安富農場簽訂了《收回瀘州市納溪區安富農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書》,規定約定,由區國土局按政策規定對安富農場在職職工41人,離退休職工47人,共計88人統一安置費用包括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再就業安置費等一切費用共計4.52萬元包干給安富農場,由安富農場妥善安置,并按有關規定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和辦理企業解體手續。2001年12月3日前安富農場的債權債務由其自行負責。2001年12月3日后安富農場全部集體資產(包括各類青苗、花木、附著物、建(構)筑物、所有動產和不動產)全部歸區國土局所有,并辦理移交手續。區國土局在2001年12月22日前支付收購安富農場總價款452萬元。 協議簽訂后,安富農場和區國土局均按約履行了權利和義務。區國土局、安富農場共同與原安富農場在職職工、退休職工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對退休職工按每人2.6萬元,在職職工每人8萬元,進行了一次性安置。 2002年10月16日,瀘州市人民政府以瀘市府地發(2002)95號文件作出《關于納溪區2001年第三批鄉鎮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的批復》,同意納溪區2001年第三批鄉鎮建設所涉及的安富農場6.4727公傾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2002年8月9日,瀘州納溪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公告,吊銷了安富農場的營業執照。 2002年12月16日,王代金、舒建國等79人以未按法律規定補償,未按土地法及實施細則程序操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由將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告上法院。 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開庭審理了此案,納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因修建公益事業的需要,在經過有權部門批準后收回劃撥給安富農場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符合相關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無不當。區國土局代表被告與原告安富農場簽訂的《收回國有土地協議》中已對農場的在職退休職工的安置、原安富農場的全部資產、債權任務作了明確的約定且已全部履行。原告提出被告在收回土地中程序違法無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據此,納溪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四)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6月9日,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聽證審理了原瀘州市納溪區安富農場職工王代金、舒建國等79人不服狀告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收回原瀘州市納溪區安富農場國有土地使用 79名職工隨即上訴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瀘州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可以維護,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了前述判決。
入庫編號2023-07-2-111-002上海市某加工場訴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土地租賃合同無效時應根據當事人雙方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等確定損失分擔關鍵詞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用途郜云律師學習研究。
民事
土地租賃合同
合同無效
違法建筑物
損失分擔
過錯分配基本案情 上海某加工場與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于2012年10月31日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將某區某村集體耕地2.50畝(以下簡稱系爭土地)出租給上海某加工場用于建造生產廠房。合同約定,如上級部門要求拆違,責任由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承擔。合同簽訂后,上海某加工場承租系爭土地,于2012年年底、2013年年初在土地上完成搭建,并于2013年4、5月左右完成搭建的內部裝修。上海某加工場相關建筑未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另外,上海某加工場向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支付的相應租金付清至2016年年底。 2016年12月23日,某區某鎮人民政府向上海某加工場發出“五違”整治告知書,稱上海某加工場存在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等情形,并于2017年1月10日左右將上海某加工場建造的房屋作為違法建筑而拆除,致使上海某加工場遭受一定經濟損失。
上海市某加工場起訴請求: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向其支付因建造的房屋被拆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
被告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辯稱,第一,系爭土地為耕地,原告用于建造生產廠房、系非農建設,故租賃合同無效。第二,原告在系爭土地上的搭建是違法建筑,違法利益不應得到合法保護。第三,原告搭建被拆除的原因不僅僅是非法建筑,還存在違法排污、安全隱患等多種違法行為。第四,原告無法證明其實際損失的具體金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滬0113民初20106號民事判決:一、原告上海市某加工場與被告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就上海市某區某村集體耕地2.50畝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二、被告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市某加工場支付25萬元;三、駁回原告上海市某加工場的其余訴訟請求。上海市某加工場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上海市某加工場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滬02民終8441號民事裁定:準許其撤回上訴。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系爭土地系集體所有的耕地,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將系爭土地出租給上海某加工場用于建設生產廠房,是將耕地用于非農建設,故系爭土地租賃合同當屬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上海某加工場承租系爭土地后建設生產廠房,因相關廠房違法用地、違法建筑、違法排污及存在安全隱患等客觀事實,致使系爭房屋被拆除,故上海某加工場基于雙方間的租賃合同關系起訴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賠償。需要說明的是,上海某加工場作為系爭耕地的承租人、違章建筑的建造方、實際使用人及相關收益方,理應對相關損失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作為系爭耕地的出租人,對合同無效及由此導致的相關后果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現上海某加工場的相關搭建已在本案訴訟前被拆除,目前已經缺乏評估其造價的可能性,上海某加工場亦無法提供建造系爭房屋時的合同、發票、付款憑證、圖紙等材料證明其建造成本,上海某加工場所提供的照片、視頻等也無法明確查清工程量,且上海某加工場多次庭審中關于搭建投入的主張及書面陳述的相關內容差距較大,可信度較低,故上海某加工場主張的造價缺乏證據予以證明。但上海某加工場進行了建造系客觀事實。同時,根據上海某加工場自述,上海某加工場建造廠房后用于生產,年利潤約有20萬元,部分面積用于出租,收益約20萬元左右,這些利益均系上海某加工場在無效合同履行期間所得,在計算上海某加工場損失時應予以考量。再結合雙方的陳述、由上海某加工場提供的、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蓋章確認的《暫無房產證樓宇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核定表》上載明的建筑物面積等情況,并充分注意到雙方對導致合同無效均存在的過錯程度、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雙方的收益情況等主客觀因素,酌情確定由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向上海某加工場支付補償款25萬元。對于上海某加工場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裁判要旨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在土地上進行違法搭建的,因土地租賃合同無效,違法搭建被拆除致使承租人產生損失,對建筑物的造價費用應在土地租賃合同雙方之間進行合理分攤,具體應當考慮雙方對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及搭建違法建筑的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租賃雙方收益情況等主客觀因素。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3條、第157條(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8條)
一審: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3民初20106號民事判決(2018年6月26日)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2民終8441號民事裁定(2018年10月17日)(民一庭)
一、案情介紹
當事人李X為固安縣XX村民,2002年村里由于地多人少,有很多地沒有人愿意耕種,遂承包了40畝土地并簽訂了承包合同,一開始合同約定的承包期是10年,合同簽訂后因耕地平整任務比較難,經跟村里提出申請,經時任村委會及村委班子開會決議同意承包期限延長至30年,由村會計在原合同上手寫涂改,將原來的10年改為30年。2017年村里要將包括原告在內的承包地流轉給第三方,并以村委委會名義對外簽訂流轉合同,但卻拒絕支付流轉費用給原告,原告多次找到村委會協商,村領導一直拒絕支付,理由閃爍其詞,一會說不認可原告承包地期限是30年,一會又說是鄉里不讓發放,后面又同意給原告結算流轉費,但一直未果。原告也曾多次找鄉鎮領導反映問題,后一直仍未解決,原告無奈向法院起訴。
二、一審審理情況
原告一審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村委會支付自2017年至2021年的土地流轉費,并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原告認為自2002年1月1日與被告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后,即取得相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10年承包期改為30年是經過合法程序更改的,應屬有效,且原告一直交納土地承包費至2016年。在流轉土地之前,被告是找到過原告協商此事的,并承諾承包費為1200元/畝,會如數支付給原告,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量地時,被告還帶著原告一起量的地。一審XX原告提交了時任村委會主任及書記關于原告承包期限延長的說明、原告2002年至2016年交納承包費的收據、土地流轉合同、時任村委會王XX關于分地時具體情況的證人證言予以佐證。其XX土地流轉合同當XX有三塊地,其XX兩塊地是涉及到原告的地,剩余地塊與原告無關,被告在開庭時表示認可其XX有一塊地21.13畝是原告的,剩余地塊未置可否也并未提供相關證據。王XX證言非常清楚的說明了分地時是由王XX一手負責的,該流轉合同當XX所涉地塊包括原告的地。
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XX,著重審查了原告承包合同10年改為30年的合法性問題,針對原告提出的主張及證據,被告認為原告承包合同期限10年改為30年不合法,理由是原告是通過不法手段涂改的,其內容不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原告承包合同10年到期后拒不退回,是迫于壓力占一年地交一年承包費,只認可承包費交到了2016年,被告對于自己的主張未提供相關證據。
一審法院經審理確認以下事實:
1.原告承包合同自2002年1月1日簽訂,承包期限為30年;
2.2013年村委會開始將村里的土地對外流轉,2017年對外流轉時,涉及本村位于閆路西13.58畝、閆路西21.13,閆路東24.18畝三塊土地,原告認為該三塊對外流轉土地XX含有其承包的40畝土地。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求應當提供證據,否則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的后果,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所依據的是其與被告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被告與案外人固安縣XX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這兩份合同所載承包土地四至、畝數均不相同,兩合同內容并無銜接,以原告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二審審理情況
針對一審判決,原告認為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
二審期間,原告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提交固安XX公司禮讓店支行明細查詢單一份,擬證明自2014年至2019年,村委會一直在向上訴人發放案涉承包地補貼。胡家莊村委會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能證明承包合同未到期,因為承包地只有部分有補貼款,所以村委會在收到補貼后平均分配給土地承包戶。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4月1日,胡家莊村委會流轉給“固安縣XX”的土地約包含31.13畝李XX承包的土地,每畝每年的承包費為1200元。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李X的土地承包期限問題,雖然李X提交的合同記載是由10年修改為30年,但時任村主任王XX在一審XX出庭作證證明該承包期限系經村黨支部研究確定,并非李XX私自修改,且胡家莊村委會并未提交與此不一致的合同文本。另外,一審判決予以認定后,胡家莊村委會也未提出上訴,該承包期限又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故本院予以確認。關于流轉給XX昊苗圃場的土地是否包含李X承包地的問題,王XX作為流轉土地的經辦人已在一審證實包含李XX的承包地。二審XX,胡家莊村委會也認可流轉給XX昊苗圃場的土地包含約31.13畝李XX的承包地,與李X所述一致,二審法院也予以確認。鑒于胡家莊村委會將已承包給李X的土地又流轉給他人,李X主張胡家莊村委會給付2017年至2021年度土地流轉費差價,本院予以支持,即胡家莊村委會應給付李X(1200-450)*31.13*5=116737.5元。
四、律師說法
1.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受到法律保護,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應屬有效,在本案XX李X當初延長承包合同期限雖經村委會領導班子合法決議批準,采用手寫修改,無村委會蓋章,存在瑕疵,容易造成誤解,出現問題時易使自己陷入被動地位。本案關鍵證人出庭作證,法官細致入微的審理,找到關鍵問題所在,律師幫助當事人針對關鍵問題搜集并提供有效證據,才使當事人得以勝訴,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2.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擅自截流、扣繳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承包方有權請求返還,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主張抵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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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安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