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海拆遷賠償2026,海上貨運不定值保險合同遵循海商法,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海商法

由于海上運輸風險的多樣性,使得影響海上運輸貨物保險費率的不確定的因素不僅多而且不穩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貨物的種類、性質、特點和包裝。海上運輸貨物的種類、性質和特點是確定保險費效率的首要因素,因為不同種類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如果遭到同一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其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和損失的程度也會全然不同。例如,船舶在航行期間,遭到暴風雨襲擊,引起船舶顛簸、貨物擠壓、海水進入艙內等情況,對棉織品來說,擠壓不會造成重大損失,但海水浸泡則會造成較大損失;對鋼精器皿、搪瓷制品等貨物來說,海水浸泡不會有多大的損失,而顛簸擠壓會造成癟、脫瓷等重大損失。此外,貨物的包裝與配載對損失發生的可能性也有很大的影響。包裝好壞直接關系到貨物破損、碰損的程度,所以集裝箱貨物的風險程度就相對較低。因此,要根據各種風險對貨物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以及貨物本身特點和包裝,確定相應的保險費率。
2、運輸工具、運輸線路和港口情況。運輸工具的新舊程度(船齡)、抗災能力、設備狀況等條件對運輸中的貨物損失影響很大;運輸路線的自然條件、氣候條件、航線長短及區域范圍等狀況對于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也有相當大的關系。由于世界各地的港口在裝卸設備、吞吐能力、安裝設施、治安狀況、管理水平等方便差異極大,也會使保險標的在各港口裝卸時發生貨損貨差的情況有所不同。因此,在確定保險費率時必須綜合考慮上述因素。
3、運輸方式。在不同的運輸方式下,保險標的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及損失程度也是不同的。例如,海上運輸風險就大于陸上運輸風險,而海陸聯運的風險則更大。除此之外,直達運輸、轉船運輸或擴展內陸運輸的危險程度也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因此,確定保險費率時應區別對待,實行差別費率。
4.保險責任范圍保險條件。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條件是決定費率高低的主要因素,即承保責任范圍與保險費率成正比例關系。承保范圍愈廣,保險費率愈高,反之就愈低。在海上運輸貨物保險中,一切險的費率最高,平安險的費率最低。例如我國一般出口貨物運到非洲的保險費率,平安險為0.2%:而一發險為5%,相關差達25倍。此外,附加的保險條件赿多,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就赿多,費率相應也赿高。例如,含有不計免賠率的保險條件的保險合同,或含有超過一定加成比例的保險條件的保險合同,其保險費率就必須相應提高。
5.被保險人和船東的信譽以及過去3年(5年)的損失記錄。由于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風險發生,通常與人的因素較為密切,加上貨物在運輸中,保險人又難以發揮檢查、監督和防損等職能,故對被保險人及船舶經營人和管理人在商業信譽和素質的考察并在保險費率中加以體現就是顯得更加重要。例如,船舶管理人的疏忽、缺少航海經驗及對船舶維護不夠等,均可造成重大損失:不誠實的被保險人也可以影響保險人對風險的估計。因此,被保險人和船東的資信;以往或近期的損失記錄;船長的航海記錄、學識與經驗:船員的素質等,都是確定費率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6.其他的因素。國內外保險市場的供求狀況;市場上同業競爭的狀況;國內外政治形勢的變動;戰爭、罷工發生的情況等因素雖然不是直接增加海上運輸貨物的風險程度,但對保險人的經營活動有很大影響。例如,由于海上運輸貨物保險保障范圍、保障風險和保障對象都涉及國際貿易、航運、金融、保險等市場行情的變化,保險人在制定保險費率時,不能單純以本國市場的情況和數據為依據,還要結合國際市場的有關情況,使保險費率水平能適應國際市場的行情,以增強自身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另外,保險費率要為國際再保險人所接受,才能順利分散所承保的風險。
1、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四十一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特征是:
(一)雙務合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同時負有義務。承運人享有收取運費的權利,同時負有將貨物安全、迅速運至目的港的義務;托運人則享有如數完好收取貨物或向承運人索賠的權利,同時負有支付運費的義務。
(二)有償合同。承運人是以將貨物由一港運至另一港所提供的運輸服務為代價,同時取得運費報酬;而托運人在目的港收取貨物,則以支付運費為代價。
(三)直接涉及第三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雖然只有雙方,但卻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貨人。收貨人是第三方時,其雖然并未參加合同的訂立,但根據合同的規定卻有權直接取得合同規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約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收貨人成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具有提取貨物,請求賠償和提起訴訟等實體權利與訴訟權利。與此同時,收貨人亦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如合同規定運費到付,收貨人一般應在提貨時向承運人履行支付運費的義務。
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2、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按照海上保險的慣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承保風險給貨物造成的損害,即標的物的直接損失,稱為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損失。若按損失的程度不同可分為全部損失與部分損失,全部損失又進一步劃分為實際全損與推定全抗部分損失又進一步劃分為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另一部分是被保險人為了使貨物脫離危險,以及防止可能出現的損失或減低已造成的損失所支出的費用,即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費用損失,按搶救的性貢不同分為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
(一)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簡稱全損,可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1.實際全損,也可稱為絕對全損。在海上保險中構成實際全損有專門的含義:保險標的的完全滅失。如貨物隨同船舶一起沉入海底,造成滅失;保險標的所有權的喪失已無可挽回或保險標的在受損后已完全喪失其使用價值以及載貨船舶失蹤達到一定時期(我國海商法規定為2個月)仍無音訊等。
2.推定全損。也稱商業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上運輸途中遭遇承保風險之后,雖未達到完全滅失的狀態,但是可以預見到它的全損將不可避免,或者為了避免全損,需要支付的搶救、修理費用加上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將超過貨物的保險價值或超過貨物在目的地的價值,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推定貨物發生了全部損失。
在構成推定全損的情況下,如被保險人要求按全損給予賠償,必須向保險公司辦理委付,即向保險人聲明愿意將保險貨物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及一切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轉讓給保險人,而要求保險人按貨物全損給予賠償的一種特殊的索賠方式。委付一般都以書面通知形式,經保險公司承諾才能生效。保險公司對是否接受委付有選擇權,一經承諾就不得撤銷。如果保險公司不接受委付,被保險人的利益不受影響。委付不能附帶任何條件,委付一旦成立,被保險人不能反悔。對于經保險調查確認損失程度不嚴重,不能構成推定全損的委付申請,保險人將按照保險標的實際損失情況,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另外,對于可以推定全損的嚴重貨損,若被保險人根本沒有向保險人發出委付申請,保險人對這項損失只能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
(二)單獨海損
單獨海損是指船舶或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受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所造成的部分損失。這種損失只與單獨利益方有關,不涉及其他貨主或船方。單獨海損一般由個別貨主或其承保人單獨負責。
由于各種貨物的易損程度不同,且部分貨物還會發生自然損耗,因此保險人會在保單中通過免賠額或免賠率的方法,即不負賠償責任限額和比例的方法,對其賠償單獨海損的責任加以限制。保險人通常采用絕對免賠額(率)或相對免賠額(率)兩種方法:前者指保險人對保單規定的額度(或百分比)內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當單獨海損超過這一限額(或百分比)時,保險人承擔超過限額(或百分比)部分的損失;后者指保險人對保單規定的額度(或百分比)內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當單獨海損達到或超過這一限額(或百分比)時,保險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是指載貨船舶在運輸途中遭受海上風險或外來風險,危及船與貨的共同安全,船長為挽救船舶及貨物,采取合理措施而導致船、貨等一部分財產本身的損失--共同海損犧牲和支付的額外費用--共同海損費用。這部分損失由獲得利益的各關系方按獲救價值比例分攤。共同海損分攤的基礎是,同一航程遇難船舶上的所有貨方和船東的受益財產在目的港或航程終止港的價值總和。遭受共同海損犧牲的貨方與支出共同海損費用的船東或承運人,一方面從分攤方獲得損失補償;另一方面也要與其他分攤方在同一基礎上參與本身損失的分攤。
構成共同海損的條件為:①導致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危及船舶與貨物共同安全的危險。②共同海損的措施必須是為了解除船、貨的共同危險,人為地、有意識地采取的合理措施。③共同海損的犧牲是特殊性質的,費用損失必須是額外支付的。④共同海損的損失必須是共同海損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共同海損的損失與采取的共同海損措施之間,必須存在著一種必然的、內在的因果關系。⑤造成共同海損損失的共同海損措施最終必須有效果。所謂最終有效,是指經過搶救措施以后,船舶或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安全抵達航程的終點港或目的港,否則共同海損分攤便失去了基礎,共同海損也就不能成立。
(四)費用損失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擔的費用損失主要有施救費用、救助費用、特別費用和額外費用等。
1.施救費用。施救費用,是指保險標的在遭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雇傭人及受讓人根據保險合同中施救條款的規定,為了避免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采取各種搶救與防護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支出的施救費用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并在保險標的的賠償之外另行支付。被保險人采取施救措施所花費用必須是為減少保險人賠償的損失。被保險人及其雇傭人或代理人按照保險人的指令,采取搶救措施而支出的費用,無論搶救措施是否成功,保險人都要承擔該項費用損失。
2.救助費用。救助費用是指船舶和貨物在海上航行中遭遇保險承保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自愿采取救助措施,并成功地使遇難船舶和貨物脫離險情,由被救的船方和貨方支付給救助方的報酬。救助費用往往與共同海損費用有著密切的聯系。
3.特別費用。特別費用是指運輸工具在海上遭遇海難后,在中途港或避難港卸貨、存倉、重裝及續運貨物所產生的費用。在平安險條件下承保此費用。
4.額外費用。額外費用是指為了證明損失索賠的成立而支付的費用。如檢驗費用、拍賣受損貨物的銷售費用、公證費用、查勘費用、海損理算師費用等等。
額外費用不能加在保險標的的損失金額內,以達到或超過規定的免賠額(率)而要求索賠,但只要索賠成立,額外費用就應獲得賠償。
一、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手續有哪些?
1、交通事故報賠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妥善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在樹或墻上),應由安委會出具證明材料。
2、交通事故核定
(1)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會派人到現場勘察或到交通部門了解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進行定損,估算合理費用,并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如車主要求自行修理,應辦理自修手續,修理費如超出定損費用,將由車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費用。
(2)對第三者責任的索賠,還應由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依法確定,并依據投保金額予以賠付。對于保戶與第三者私下談定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3、賠付規定:全部損失
(1)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保險金額賠償。
(2)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4、交通事故部分損失
(1)保險車輛局部受損失,其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承保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2)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3)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車輛在保險有效期時,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支出,只要每次賠償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依然有效。
(4)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5、交通事故賠付時間
在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之內,保戶應持保險單、事故處理證明、事故調解書、修理清單及其他有關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
如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海上保險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和環節。其中業務量最大,涉及面最廣的海上保險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二、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別和附加險別兩類。
1.基本險別有平安險(FreefromPariclarAverage-F.P.A)、水漬險(WithAverageorWithParticlarAverage-W.AorW.P.A)和一切險(AllRisk-A.R.)三種。
(1)平安險的責任范圍:①被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被保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遠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貨物可視為一整批。②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③在運輸工具已經發性意外事故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損失。④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⑤被保人對遭受承保范圍內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⑥運輸工具遭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⑦共同海員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⑧運輸合同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2)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貨物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3)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的,還負責被保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附加險別是基本險別責任的擴大和補充,它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別有一般附加險和特別加險。
海上貨運保險合同的簽署步驟
(一)第一步,簽發投保條
1、被保險人把有關情況告訴保險經紀人,授權保險經紀人在保險費率范圍以內投保。
2、保險經紀人起草投保條。
海上貨運保險投保條之內容包括:經紀人名稱,船舶,航程,保險期間,保險財產,保險金額,建議的保險費率。然后將投保條交給保險人閱。保險人愿意,就簽署。
經過簽署的投保條,也可以看作保險合同,但是,與保險單有本質的區別:國際貨物保險單在法律上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投保條在法律上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在信譽上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
(二)第二步是,簽發保險單
簽署海上貨運保險投保條之后,再正式簽署保險單。保險單由簽發辦事處,代表保險人,根據投保條簽發。
由于簽署后的投保條,在信譽上約束當事人雙方,所以,如果在投保條簽署之后,保險單簽署之前保險標的發生損失,保險人照例賠償。
●海上運輸貨物保險一般為不定值保險
●海上運輸貨物保險一般為不定值保險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原則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法
●海上貨物保險的基本原則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障范圍不包括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原則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保險期限通常為
●海上貨運保險的基本原則有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6廣海拆遷賠償多少錢,龍海拆遷補償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魯峰芷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