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賠償標準行政復議2026,對拆遷補償方案不服行政復議,法律主觀:對拆遷補償決定不滿,可以按照以下流程 提起行政訴訟 : 1、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起訴狀和副本; 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 3、如果符合起訴條件,會作出立案決定。

對拆遷補償決定不滿,可以按照以下流程 提起行政訴訟 : 1、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起訴狀和副本; 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 3、如果符合起訴條件,會作出立案決定。 《 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 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請行政復議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拆遷補償標準問題能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時效是六個月,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標準決定不服的、認為拆遷補償標準過低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二)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四)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法律分析:(一)申請。
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 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 日內補齊。
(二)審理。
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并征詢拆遷雙方是否愿意進行調解。期間,如果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的,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交給裁決機關,拆遷裁決程序終止。若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沒有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若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缺席裁決。
(三)文書送達。
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采用公告送達的,可將裁決文書張貼于被拆除房屋的拆遷基地內,公告天數不得少于5 天。
(四)執行。
拆遷裁決書送達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行政復議一般不停止執行,除非三種情況,1.當事人申請,復議機關覺得有必要停止可停止2.原來的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3.復議機關處理后發現需要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一、行政復議期間可以強拆嗎?1、行政復議期間不可以強拆,被強拆人申請行政復議后,在復議期間,行政機關不能強拆房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拆除決定的,當事人逾期不拆除,可以強制拆除。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二、行政復議可以委托嗎?行政復議是可以委托別人進行處理的。首先我們來講講什么是行政復議。通俗來說,行政復議就是我們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所以去更上一級的行政機關去申訴,請求重新判定。更加具體來說,就是我們一般的公民,或者是組織、法人等,覺得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合法,或者是侵犯了我們的合法權益,于是我們按照法律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提出請求,申請對原來的行政行為進行復核、審查。這些主管的行政機關,將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序,對申請進行審查并做出決議。
法律分析: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案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不服征收補償方案的,是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復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行政復議
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并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所以對拆遷安置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類似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其實也比較多,如果確實是有損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該申請行政復議的就應該申請行政復議,當然在申請行政復議后自己也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來證明自己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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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湯佳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