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拆遷賠償2026,吉林扶余農村養老保險每月多少元,農村養老保險的待遇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金額因地區、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因素而有所差異。關于“吉林扶余農村養老保險每月多少元”的問題,無法給出具體的數額,因為該數額

農村養老保險的待遇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金額因地區、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因素而有所差異。關于“吉林扶余農村養老保險每月多少元”的問題,無法給出具體的數額,因為該數額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但可以根據一般的計算方法來估算。
基礎養老金部分:
基礎養老金的標準由各地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確定。因此,吉林扶余的基礎養老金數額需要查詢當地的最新政策或咨詢當地社保部門。
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根據個人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累計金額來計算的。一般來說,個人繳費的檔次越高,個人賬戶的累計金額就越多,從而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也就越高。
具體的計算方法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繳費總額+利息)÷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例如,60歲退休時,計發月數通常為139個月。
綜上所述,吉林扶余農村養老保險每月領取的具體金額,需要依據當地的政策規定、個人的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等因素來確定。建議您直接咨詢當地的社保部門或查閱相關的政策文件,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
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領取標準
1、基礎養老金標準:自2014年7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20元調整為23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35元調整為245元。
2、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自2014年7月1日起,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由每人每月80元調整為95元;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由每人每月90元調整為10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由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115元。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農村養老保險的領取標準:按照繳費檔次,第一檔的每月補貼是15元,第二檔是35元,第三檔是50元,第四檔是60元,第五檔是70元等;而按照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標準,第一檔每月補貼5元,第二檔補貼10元,第三檔補貼20元,第四檔補貼25元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農保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1、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2、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農村養老保險每人每月可以領取的費用劃分檔次從5元到70元不等,具體按照繳費檔次和集體經濟組織的補貼標準劃分為五檔:1、按照繳費檔次:第一檔的每月補貼是15元,第二檔是35元,第三檔是50元,第四檔是60元,第五檔是70元等;2、按照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標準:第一檔每月補貼5元,第二檔補貼10元,第三檔補貼20元,第四檔補貼25元等一、農村養老保險的領取方法:1、參保人員在達到領取條件時,可以向鄉鎮的企事業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等提出申請,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2、之后由企事業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移交給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審核;3、審核通過的,就可以通過指定的銀行卡等來領取保險金。二、農村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1、到達規定的養老金領取年齡,并要符合下列條件:凡在1996年2月1日,務農人員不滿45周歲,務工人員男不滿45周歲,女不滿40周歲的人員,繳費必須滿15年。凡在1996年2月1日,年齡超出上述范圍的人員,須連續繳費至規定的退休年齡2、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農、副業從業人員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規定男、女均為六十周歲;其余人員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規定為,男六十周歲,女五十五周歲。另外,領取月養老金的具體標準,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分析:具體因情況而定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法律分析:1、新農村村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以分別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繳費。具體繳費比例由參保居民自主選擇。2、根據這一標準,繳費基數為11660元,按5%比例年繳費標準為583元;按10%比例年繳費標準為1166元;按20%比例年繳費標準為2332元;按30%比例年繳費標準為3498元。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年繳納,也可以在60周歲前選擇一次性繳費(必須繳足15年),或在60周歲時一次性補足15年繳費。一次性繳費或補足繳費,只能選擇按10%及以上的比例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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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曹然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