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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賠償官司的打法可以遵循以下步驟:
一、明確法律依據
在搬遷賠償官司中,首要的法律依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該條例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二、收集證據
證明身份的證據:如身份證、戶口本等,以證明原告或被告的身份。
證明搬遷事實和補償情況的證據:如搬遷通知、補償協議、補償款支付憑證等。
證明損失的證據:如因搬遷導致的財產損失清單、相關照片或視頻等。
三、提起訴訟
在收集完相關證據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訴訟請求要明確:在起訴狀中明確列出訴訟請求,如要求確認搬遷行為違法、要求支付合理的補償款等。
舉證責任要承擔: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需要承擔舉證責任,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注意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因此,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
四、參加庭審
在庭審過程中,要積極配合法官的審理工作,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進行辯論。同時,也要注意庭審禮儀,遵守法庭秩序。
五、執行判決
如果判決結果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需要在履行期內履行判決。如果被告未履行判決,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打搬遷賠償官司需要明確法律依據、收集證據、提起訴訟、參加庭審并執行判決。在整個過程中,要保持冷靜、理性對待,并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最大保障。
法律分析:打拆遷官司的流程和普通案件的訴訟流程是一樣的,1.起訴。2.受理。3.審理。4.裁判。5.二審。6.執行。此外,如果是在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拆遷訴訟到底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征收補償條例中“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的模糊概念,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都引起了廣泛爭論。實際上,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行政和民事兩種訴訟形式都有。被征收人對補償協議不服的以行政訴訟為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征收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時,房屋征收部門多以民事訴訟提起訴訟。一般情況,應該優先行政訴訟,但不排除民事訴訟。為什么呢?因為民事訴訟在補償等問題上更充分一點,而行政訴訟的好處是舉證有利于某一方。同時補償協議,其實是以合同形式體現的行政決定。所以從協議有爭議一開始就納入行政訴訟,有利于徹底解決糾紛。
(二)、民告官,能贏嗎我國目前的行政訴訟制度是建立在‘民告官’基礎上的,行政機關只能當被告,不能當原告。因此,作為被拆遷人,是有充分把握,才會民告官。長期以來,在拆遷過程中,作為被征收人的普通老百姓相對于房屋征收部門來說,是弱的一方,法律規定中也更多地傾向于保護弱的一方,也就是“民告官”中的“民”。但近年來,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政府遭遇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協議的情況也偶有發生。在征地拆遷糾紛中,只要政府有存在違法行為,被拆遷人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地政府征地是否有省級政府或者是國務院的批準征地文件,如果沒有,地方政府征地就是從根本上違反了法律。在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征地補償是否及時、足額的發放到失地失房農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進行的征地活動。如果當地政府不符合上列三項標準,都是違法的。遭遇強制拆遷如何維權
1、行政復議政府下達了《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規定不服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因為《行政復議法》規定,如果對地方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群眾只能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如果只是對執法部門或者拆遷辦作出的決定不滿,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請行政復議,因為《行政復議法》規定,如果群眾對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復議。法律專家介紹,申請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天之內要申請行政復議,超期就無效了,但是如果群眾的確不知道決定書早已下達,也可以行政復議,但是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遷者拿出了群眾知情的證據,群眾的復議請求將被駁回。
2、行政訴訟即“打官司”這次政府下達的《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中明確規定,“群眾不服決定,也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行政復議和訴訟不能同時進行,可以先復議后訴訟,也可以直接訴訟。
如果公司搬遷地址是本市不同區的,則員工因此辭職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搬離本市的,則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協商不一致的因為勞動地點的變更屬于重大變更,這種情況下,員工可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分析:公司搬遷導致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來計算,即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拆遷的補償如下: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房屋拆遷一般要經過哪些程序1、前期洽談、現場勘察;2、簽訂評估合同,然后制定工作計劃;3、外業入戶評估;4、內業結算;5、出具正式評估報告;6、送達報告。送到拆遷戶手中;7、動遷解釋;8、把報告歸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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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趙子潔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