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房屋的契稅繳納標準2025,拆遷補償房辦證時契稅怎么交的,拆遷補償房辦證時契稅的繳納,根據房屋面積和是否為首套房有所不同。以下是具體的契稅繳納標準:一、首套拆遷安置房房屋面積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時,契稅稅率為1%。房屋面積大于90平

拆遷補償房辦證時契稅的繳納,根據房屋面積和是否為首套房有所不同。以下是具體的契稅繳納標準:
一、首套拆遷安置房
房屋面積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時,契稅稅率為1%。
房屋面積大于90平方米時,契稅稅率為1.5%。
二、二套拆遷安置房
房屋面積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時,契稅稅率為1%。
房屋面積大于90平方米時,契稅稅率為2%。
此外,如果拆遷戶通過搬遷換新房子,新房價等于拆遷補償部分免征契稅,只對高于拆遷補償部分征收契稅,具體稅率為3%至5%。
在辦理拆遷補償房的房產證時,除了契稅外,還需要交納其他相關稅費和工本費,包括合同印花稅、證書印花稅、房屋所有權證書工本費、住宅登記費和手續費等。
請注意,具體的稅費和工本費標準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您在辦理前咨詢當地的相關部門以獲取準確信息。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的規定,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如有違規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契稅:只以面積和購買次數為分界,任何時候不可免征。首次買房:90平以下,1%;90-140平,1.5%;140以上3%,如果二次以上購房,任何面積都是3%。營業稅:140平以下的普通住宅:房本滿5年,免征;不滿5年,全額征收,5.6%。140以上的非普住宅:不滿5年,全額5.6%;滿5年,差額*5.6%。(差額=現網簽價格-原始購買價格,原始購買價以購房或契稅票價格為準,房本日期是否滿5年,以房產證填發日期或契稅票的填發日期,兩者可以日期先者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需要繳納契稅。契稅繳納的方法是:符合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礎上上浮16.7%)、實際成交價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等三個條件的,視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價的1.5%的契稅,反之則按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法律分析:拆遷安置房需要交契稅,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法律分析:回遷房也是需要繳納契稅的。回遷房:賠償部份免交契稅,補差價部份按實際稅率征收。1、被拆遷房屋的個人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取得貨幣補償,重新購置一處房屋的(即貨幣補償安置),購房成交價款中未超出拆遷補償款的部份免征契稅;超出拆遷補償款部份,應按適應稅率征稅。2、被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重新承受還建房屋(即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不補繳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免征契稅;應補繳產權調換差價的,對補繳款部份,按適用稅率征收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一、關于契稅政策(一)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征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并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征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二)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拆遷補償費不需要交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法律依據:《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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