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暴力逼遷,報警到底有沒有用呢2025,拆遷方暴力逼遷到底違不違法違了哪些法,拆遷方暴力逼遷是違法的。這種行為違反了以下法律法規: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

拆遷方暴力逼遷是違法的。這種行為違反了以下法律法規: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因此,暴力逼遷直接違反了這一法規。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對于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應責令限期拆除。如果拆遷方在未經合法程序的情況下,采取暴力手段進行逼遷,也可能觸犯這一法律條款。
綜上所述,拆遷方暴力逼遷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還有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條款。這種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建議及時報警并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對于政府強制拆遷行為,如果是政府批準的那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拆遷方暴力逼遷到底違不違法違了哪些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31條明確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暴力逼遷違法時,會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刑法》。
二、面對逼遷的維權途徑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被征收人,可以向負責征收拆遷工作的上級人民政府提起查處申請,對“野蠻逼遷“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其次,鑒于根據立法精神,市、縣人民政府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具有履行查處申請的職責,如被征收人提起的查處申請沒有獲得相應處理,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被征收人有復議或者訴訟的權利。最后,維權戶若因法律知識的缺失而超過了對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決定的復議時效和訴訟時效,將會直接將自己陷入非常不利和被動的局面。因為接下來將要面對的就是不需要經過法庭開庭審理的強制執行程序,被征收人的各種訴求和理由將得不到在法庭直接陳述的機會,維權之路將直接越過法庭審判而達至終點,那顯然是極其危險的。這就要求廣大的維權戶們,一旦發現通過協商和談判無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之時,就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對征收決定尋求法律救濟,而切勿因時效問題最終使自己落入萬劫不復之深淵。
法律分析: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分析:可以,農村房屋應征收需要被拆遷的,村民如果不同意征收部門的補償方案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并給與被征收人相應的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31條明確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暴力逼遷違法時,會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刑法》。
一、面對暴力逼遷怎么維權
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被征收人,可以向負責征收拆遷工作的上級人民政府提起查處申請,對“野蠻逼遷“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其次,鑒于根據立法精神,市、縣人民政府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具有履行查處申請的職責,如被征收人提起的查處申請沒有獲得相應處理,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被征收人有復議或者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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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許然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