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退城進園拆遷補償驗收標準2025,退城進園政策是什么,近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推進中心城區工業企業退城入園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就《意見》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優化城市功能布局、促進
近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推進中心城區工業企業退城入園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就《意見》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優化城市功能布局、促進產業集群集聚、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進一步提升優勢企業和優勢產業發展競爭力,切實加快中心城區工業企業退城入園步伐,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市工信局組織起草了《意見》。
二、主要內容
《意見》共4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為總體要求。一是明確目標任務。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中心城區工業企業向先進制造業開發區等區域轉移或實現就地轉型。二是范圍及方向。退城范圍為衛濱區、紅旗區、牧野區、鳳泉區、高新區所轄區域。入園方向是與其主導產業和發展方向一致的開發區及各類工業園區。
第二部分為政策措施。一是擁有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工業企業實施退城入園時,按照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和獎勵。二是退城入園工業企業騰退土地所產生的土地出讓金,扣除成本及國家、省、市規定上解、計提部分后,凈收益按新建項目時間節點全部撥付企業原址所在地政府、管委會,用于企業搬遷及新項目建設。三是對于不具備“入園”及轉型升級條件,以及其他情況應由政府收儲的原企業工業用地,按照新鄉市相關文件政策辦理土地收儲程序。四是退城入園的新建項目,依照規定享受市、縣兩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五是新建項目符合國家、省、市先進制造業發展、中小企業發展、智能化、綠色化、技術改造等各類專項資金補助和貸款貼息條件的,優先予以申報和安排。六是退城入園企業稅收遷出地與遷入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分享。七是市與縣(市)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市屬企業退城入園后稅收。
第三部分為組織保障。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長任組長的中心城區工業企業退城入園工作領導小組。二是明確工作職責。搬遷企業所在地區政府、管委會是實施企業退城入園工作的責任主體,市直有關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支持中心城區工業企業退城入園。三是強化督促指導。加強監督檢查和情況通報,對工作不力、進度滯后的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部分是其他事項。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同時,結合我市實際,提出物流企業、農貿市場搬遷補償參照本意見執行。
國家規定幼兒園退費標準如下:1、各級公辦幼兒園幼兒退園前,由家長提出申請,其管理費、保教費、雜費以家長提出申請日期為準,不足半個月(含半個月)退半費,超過半個月的不退費;2、因幼兒或家長的原因,幼兒不能正常來園滿一個月的,退當月管理費50%;超過半個月的退管理費30%;半個月以下的管理費不退;保教費、雜費按實際缺勤天數計算退費;3、因幼兒的原因,幼兒不能來園的,當月管理費、保育費、雜費按實際缺勤天數計算退費。法律依據《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幼兒因故退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預收費用。具體退費辦法由省級教育、價格和財政部門制定。第十二條 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第五條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第九條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法律分析:1、幼兒園管理費、保教費、雜費按月收取。因幼兒園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入園需要退園的,按全月退還費用。幼兒家長自動提出退園的,按退園申請日期計算,當月的管理費不予退還;保教費、雜費不足半月的按50%退還,超過半月的不予退還。
2、捐資助園費。按年度和公示標準收費,幼兒家長提出退捐資助園費申請時,幼兒園根據幼兒在園時間確定退費額度,不超過二個月的按70%退還;不超過半年的按50%退還;超過半年不足九個月的按25%退還;九個月以上不予退還。
法律依據:《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民辦幼兒園將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兒園有關情況,包括幼兒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記證書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園許可證;
(二)制定收費標準的具體成本列支項目,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經費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三)幼兒園教職工人數、在園幼兒人數、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資產購建情況等;
(四)價格、教育、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采取按學期收取的,每個學期按5個月計算。幼兒因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學期內累計在園時間不滿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計算)的,幼兒園按保教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10天但未滿30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30天但不滿50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30%退還,超過50天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采取按月收取的,學期與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費執行學期內標準。由于放假、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數,下同)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伙食費屬于服務性收費,需遵循幼兒家長自愿、據實結算的原則,不得營利。幼兒園可根據幼兒實際需要按月收取服務性收費,在園時間不足月的,以幼兒正式請假天數計退。幼兒園不退學費應該去當地教育局投訴。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預收費用。具體退費辦法由省級教育、價格和財政部門制定。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采取按學期收取的,每個學期按5個月計算。幼兒因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學期內累計在園時間不滿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計算)的,幼兒園按保教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10天但未滿30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30天但不滿50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30%退還,超過50天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采取按月收取的,學期與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費執行學期內標準。由于放假、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數,下同)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伙食費屬于服務性收費,需遵循幼兒家長自愿、據實結算的原則,不得營利。幼兒園可根據幼兒實際需要按月收取服務性收費,在園時間不足月的,以幼兒正式請假天數計退。幼兒園不退學費應該去當地教育局投訴。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預收費用。具體退費辦法由省級教育、價格和財政部門制定。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局規定幼兒園退費標準:1、各級公辦幼兒園幼兒退園前,由家長提出申請,其管理費、保教費、雜費以家長提出申請日期為準,不足半個月(含半個月)退半費,超過半個月的不退費。2、因幼兒或家長的原因,幼兒不能正常來園滿一個月的,退當月管理費50%;超過半個月的退管理費30%;半個月以下的管理費不退;保教費、雜費按實際缺勤天數計算退費。3、因幼兒的原因,幼兒不能來園的,當月管理費、保育費、雜費按實際缺勤天數計算退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公辦幼兒園幼兒因故退(轉)園以及其他原因未到園的,應根據已發生的實際費用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的已收費用。具體退費辦法如下:(一)幼兒退(轉)園前,由家長提出申請,其保教費(含住宿費)以家長申請的退(轉)園日期為準,當月在園不足半月(含半月,工作日)的退當月保教費的50%,超過半月的不退費。按學期收取保教費的,剩余月份全額退費。(二)因幼兒或家長的原因幼兒整月(指當月)未到園的,退當月保教費的50%;半月以上(含半月)未到園的,退當月保教費的25%;其他天數不退費。(三)因幼兒園的原因,幼兒不能來園的,當月保教費按實際未到園天數計算退費。《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幼兒園保教費退費規定為:1、采取按學期收取的,每個學期按5個月計算。幼兒因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學期內累計在園時間不滿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計算,下同)的,幼兒園按保教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10天但未滿30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30天但不滿50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30%退還,超過50天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2、采取按月收取的,學期與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費執行學期內標準。由于放假、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數,下同)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3、伙食費屬于服務性收費,需遵循幼兒家長自愿、據實結算的原則,不得營利。幼兒園可根據幼兒實際需要按月收取服務性收費,在園時間不足月的,以幼兒正式請假天數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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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依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