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找誰補償2025,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該找誰,法律主觀:由于拆遷人占比例較多的是 房地產開發 公司,這些部門的性質,決定其必須追求最大利潤,因此,實踐中這些部門往往以低廉的價格拆遷原居民住宅,對拆遷人的補償費用往往過低或者違反 拆遷安置
由于拆遷人占比例較多的是 房地產開發 公司,這些部門的性質,決定其必須追求最大利潤,因此,實踐中這些部門往往以低廉的價格拆遷原居民住宅,對拆遷人的補償費用往往過低或者違反 拆遷安置合同 沒有進行有關補償,這類糾紛訴至法院的也很多。對于補償糾紛的處理,在審理時,如果拆遷安置合同有約定,應按照拆遷安置合同的約定來處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的一方,應 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作價補償,應按照所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安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補償的金額,在補償時也應充分考慮地段的差異。對于不同使用性質的房屋應有不同的補償標準,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營業性用戶。拆遷中如何認定房屋的使用性質,是當前拆遷安置中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應按拆遷房屋實際使用的性質來認定。對于拆遷 非住宅房屋 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于 被拆遷房屋 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未滿時,則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享有使用權,對此承租人有要求拆遷人和房屋產權人返還已付租金并賠償其損失的權利。如果 房屋所有權 人進行了產權調換,承租人與原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應當繼續維持。在過渡期限內,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 安置補助費 。對于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應按城市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此拆遷人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拆遷過程中所涉及的關系人之間的利益達不到平衡就會導致整個拆遷項目發展的滯后,而主要的不平衡就來自于房屋拆遷賠償,一方想要多賠償,而另一方則想少賠,由此引發糾紛也屬正常,但是若惡意阻止拆遷也不能給自己帶來好處,所以在遇到拆遷時最好先問問律師如何才能拿到最大數額的補償款,盡量避免與政府或開發商發生正面沖突。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糾紛發生時,可以根據解決的方式來確定找誰來處理:1、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找行政主體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但有的只能是找上一級的主管部門進行復議;2、提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尋求司法幫助;3、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拆遷補償糾紛找哪個部門賠?
房屋拆遷不合理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訴維權。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征收土地應當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要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居住條件有改善。
二、房屋補償的標準具體內容是什么?
1、補償的標準
補償金額一般農村的房屋拆遷補償是按照房子的位置、占地面積、裝修、園內附著物等進行補償的。其中房屋的補償標準因房屋的結構有所差異,樓房(兩層以上)拆遷補償費是以3300元/平方米;預制磚砼結構2800/平方米;磚瓦房屋2400/平方米;草房1900/平方米。除了房屋以及院內土地的補償,還有異地安置補助費每戶2萬元。
當然,具體的房屋拆遷補償金額要根據當地政策的規定進行實施,全國目前沒有統一標準,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各地區的補償金額也會存在很大的差異。
2、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現金補償,可以用于自行支配,其最低的補償標準是房屋的建筑成本價土地的補償。
(2)房屋成新給被征收人重新劃撥一塊宅基地遷建安置,另外,根據被征收房屋的折舊率及重建成本價等因素,再給予一定的現金補償,用于被征對象重建房屋。
(3)產權調換由地方重新建造房屋,提供給土地被征收人,其最低的補償標準是同區位的拆一補一。除此之外,拆遷人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及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用等。
3、拆遷補償款的計算方式
(1)貨幣補償補償補助總款=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外遷補助費+其他補助費。
(2)房屋成新
補償補助總款=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其他補助費
(3)房屋拆遷補償差價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如果雙方針對拆遷補償的問題沒有協商一致產生了糾紛的,就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到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法院會對雙方進行多次的調解工作,如果調解一致的那么將不會開庭審理,雙方需簽署一份和解協議書。
在糾紛發生之后,房屋被拆遷人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依法主張合法權益。
一、若雙方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該首先向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當事人訂立補償安置協議后一方反悔的,可以視約定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達成的補償安置協議屬于民事合同,一方當事人訂立補償安置協議后又反悔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八條的規定。若雙方在協議中已約定通過仲裁解決雙方履行協議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守約方可以向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若雙方在協議中沒有關于申請仲裁的約定,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被拆遷人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補償安置裁決作出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但行政強制拆遷應當依法定程序進行,按照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8條、19條、21條、22條的規定,未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將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告知被拆遷人。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行政機關違反上述法定程序強制拆遷屬行政違法,被拆遷人可以以行政機關為被告、以拆遷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拆遷人在雙方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又沒有強制拆遷依據的情況下,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拆除造成財產損失的,被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拆遷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最后,若被拆遷人認為本地區不應被拆遷,即認為拆遷許可證違法,則可以以發放拆遷許可證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遇到拆遷糾紛首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沒有效果,可通過行政或司法兩種途徑解決。
一般說來,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第一、由于城市建設規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所以對政府的城市建設規劃不服,只能通過參加聽證、信訪等途徑發表意見。
第二、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許可不服,可以申請聽證、提起復議或訴訟。
第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行為,拆遷戶如果在本區法院的申請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訴,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請,將此案移交其他法院異地審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
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
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
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
例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
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
法律分析:
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可以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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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方慧靈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