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賣出去爭奪拆遷補償款2025,女子去世,前夫和其兄弟姐妹爭遺產,違建商鋪到底該歸誰呢,女子與前夫生前簽訂《離婚協議》,約定未取得產權的商鋪歸自己所有,但去世前又立下未署名遺囑歸前夫。多年后,女子兄弟姐妹整理遺物發現《離婚協議》,并就商鋪
女子與前夫生前簽訂《離婚協議》,約定未取得產權的商鋪歸自己所有,但去世前又立下未署名遺囑歸前夫。多年后,女子兄弟姐妹整理遺物發現《離婚協議》,并就商鋪繼承問題對簿公堂,未取得產權的商鋪能否繼承?如果能,誰才更應該繼承呢?
來龍去脈
戴某與秦某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2月7日,雙方登記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約定某商鋪歸戴某所有,但該商鋪當時未按規定辦理報建手續,至今未取得權屬登記。2007年11月3日,戴某去世。去世前,戴某給秦某留下了遺書,表明“商鋪、存款都給秦某,并告知了秦某取款密碼”,但遺書未署名及日期。后秦某為戴某辦理了身后事宜,并通知戴某兄弟姐妹領取了戴某的遺物,包括《離婚協議》。另,戴某父母均已先于戴某去世。
2021年5月31日,恰逢商鋪拆遷,戴某兄弟姐妹稱整理戴某遺物發現,因《離婚協議》明確約定商鋪歸戴某所有,故商鋪自2007年2月7日以來商鋪的租金收益均屬戴某遺產,應由戴某兄弟姐妹繼承。因此,戴某的兄弟姐妹將秦某訴至法院,引發本訴。
法院點睛
庭審中,秦某辯稱,自己系基于戴某留給自己的遺書合法占有商鋪,且自己已與戴某兄弟姐妹達成口頭協議,商鋪歸自己所有,應視為其放棄繼承權,故戴某兄弟姐妹的訴求不應被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鋪因未辦理報建手續,無法未取得權屬登記,但因秦某系基于有效的《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在其合法承租的土地上建造而成,故秦某對商鋪具有使用權及收益權。其在明知該商鋪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情況下,在《離婚協議書》約定該商鋪歸戴某所有,實質系確認離婚后該商鋪的使用權及收益權歸戴某,故商鋪的出租拆遷等相關財產收益應作為戴某遺產予以繼承。雖秦某主張戴某去世前留有自書遺囑,但經審查,其所謂的“自書遺囑”未署名、日期,故缺乏法定生效要件,故該內容無法認定為自書遺囑,案涉商鋪的財產權利,在戴某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前提下,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并由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的戴某兄弟姐妹繼承。
另對于秦某訴訟時效及口頭協議的抗辯,因秦某未提供證據口頭協議的存在,且放棄繼承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故不予采信;而秦某自2007年11月3日戴某去世起,多年占有、管理商鋪,對案涉商鋪權益侵占一直處于持續狀態,故適用3年訴訟時效的規則,法院確定秦某對2018年6月1日之前的權益不予返,但之后的商鋪相關權益仍負有返還義務。
綜上,法院判令涉案商鋪的管理、使用收益由戴某兄弟姐妹共有,秦某返還商鋪的使用權,并返還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按每年30000元計算的商鋪租金。
筆者悟言
無論是被繼承人,亦或是繼承人,對遺產或繼承權的處分,為避免糾紛,法律都對其有嚴格的規定,任何要件的缺失都會導致處分的不生效。因此,未免訴累,務必了解清楚相關必備要件,避免引起更多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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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遺囑的情況,兄返基弟糾紛會首先按照遺囑進行分配。關于房產繼承,法院分割是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的,首先會考慮到被繼承人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當事人的自由意思優先。如果沒有遺囑,依次按照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寬穗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漏巧謹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1、房屋繼承糾紛不是房屋強拆的理由,不能強拆。
2、房屋是違法建筑,或者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逾期既不搬遷,又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才會對房屋進行強拆。
3、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拆遷的法律程序
司法強制拆遷流程如下:
1、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
2、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
3、到場強制拆除被執行人的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因遺產糾紛房屋可以強拆嗎
1、房屋繼承糾紛不是房屋強拆的理由,不能強拆。
2、房屋是違法建筑,或者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逾期既不搬遷,又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才會對房屋進行強拆。
3、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哪些部門可以實施強拆
1、對于違法建筑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或鄉政府依法組織強拆。
2、對于違法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依據《行政強制法》第34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決定后,當事人在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3、對于違法建筑物、其他非法設施、已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經過司法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4、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進行房屋強拆。
案件介紹
法律提示:
聽了調解員的解釋,楊某某和小楊對本次糾紛有了更深刻的認識,楊某某主動表示弟弟照顧父母較多,可以多分遺產,最終雙方就如何分割遺產達成一致意見,糾紛得以化解,兩姐弟也重歸于好。
安徽家族遺產糾紛維權管轄法院
這一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管轄大致如下:
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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