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拆遷房屋的補償款可否訴訟保全2025,拆遷公司的拆遷補償款能否進行財產保全,拆遷公司的拆遷補償款可以進行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
拆遷公司的拆遷補償款可以進行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在拆遷過程中,如果拆遷公司與被拆遷人之間存在爭議,且涉及到拆遷補償款的支付問題,被拆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拆遷公司的拆遷補償款進行財產保全,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具體來說,被拆遷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法院在接受申請后,會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申請人是否提供了擔保、被保全的財產是否屬于被申請人所有等。如果審查通過,法院會作出裁定,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如凍結銀行賬戶、查封房產等。
需要注意的是,財產保全措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不能損害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也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和理由,以證明其申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總之,拆遷公司的拆遷補償款是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但具體操作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如有需要,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詳細的法律意見和指導。
法律分析: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此規定對查封效力是否具有追及效力采納了肯定說,即法院查封財產的效力及于該標的物的替代物或者賠償金。應當注意的是,條文規定的賠償款,一般包括依法取得或依合同約定取得兩種情形。房產拆遷補償款通常是房屋所有者將擁有的房產所有權轉讓給征用單位,并同意由征用單位拆除,而征用單位相應支付的補償或賠償款項。故法院查封房產效力及于該查封房產的拆遷補償款,未經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領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遷補償款只要不是被申請人生活必需的款項,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二百四十三條扣留提取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一)如果對方欠款,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凍結、劃撥拆遷補償款。
(二)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四)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五)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一、補還與補償的區別
(一)補償帶有補充性,賠償帶有懲罰性。所以如獲得補償,其價值一定是比相應的標的的賠償金額要少。懲罰性是要對行為人的行為做出一定的懲處,補償只是對行為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是不帶有懲罰性的。
(二)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由于公平原則而來的.比如說張三撞死一個闖紅燈的人,他無責任。但是因為對方死了。按照公平原則,還是要適當補償的。賠償就涉及到過錯了,侵權,違約等就是賠償了。
(三)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國家補償則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
(四)性質不同: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意在恢復到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國家補償是一種例外責任,意在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公平負擔的精神。
(五)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福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六)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國家賠償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條件。國家補償既可以在損害發生前,也可以在損害發生后。
其實在大家所生活的城市中的話會對于拆遷補償有不同的方案,因為對于城市中的房價都是不一樣的,但是國家對于拆遷的話還是會有一個相應的補償標準,各城市只能按照國家的標準去進行補充。
二、拆遷補償款與評估公司的確定
市場比較法:將估價對象與在估價時點近期有過交易的類似房地產進行比較,對這些類似房地產的已知價格作適當的修正,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
成本法: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置價格或重建價格,扣除折舊,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
建筑物重置價格法: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建筑物重建價格:采用估價對象原有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相同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基準地價修正法:在政府確定公布了基準地價的地區,由估價對象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調整得出估價對象宗地價格的方法。
法律上允許、技術上可能、經濟上可行,經過充分合理的論證,能使估價對象產生最高價值的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損壞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以及該財產的替代品和賠償金。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替代品和賠償的裁定。本規定肯定了查封效力是否具有追及效力,即法院查封財產的效力及對標的物的替代品或賠償金。需要注意的是,條文規定的賠償金一般包括依法取得或合同約定取得兩種情況。房地產拆遷補償通常是指房屋所有人將房地產所有權轉讓給征用單位,同意由征用單位拆除,征用單位相應支付的補償或賠償。因此,未經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領取法院查封房產的效力和拆遷補償。拆遷補償是指征用單位與被執行人達成房屋拆遷協議時,雙方確定房屋拆遷給予的貨幣補償金額,通常不當場支付,而是雙方約定在某個時間點兌現。在此期間,拆遷補償是一種可期待的權益。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強制執行的目標是行為或者財產。在目前的執行實踐中,財產已經明確包括被執行人所有或者可支配或者可期待的財產。比如執行程序中實行的預查封登記制度,是指在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未取得產權登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所有權登記時,轉為正式查封。預查封的對象實際上是被執行人將獲得的財產,實際上也是被執行人的預期權利。凍結拆遷補償是法院對權利人可以期待權利提前采取的控制措施,法律沒有明確禁止這種執行措施,應當從法律上允許。當然,法院在執行房地產拆遷補償時,首先要查明征用單位是否與被執行人簽訂了拆遷協議,被執行人是否有拆遷補償的收入,以及被執行人的具體收入。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拆遷補償金額具體明確,拆遷補償名義上歸被執行人所有,在房屋拆遷后或雙方約定的時間內直接支付被執行人,法院有權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綜合樓雖然沒有辦理房產證,但確實是由執行人貿易部投資建造的,并有申請建造房產材料和貿易部陳述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民事執行財產的規定》,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當征用單位與被執行人達成房屋拆遷協議時,法院有權作出凍結房屋拆遷補償的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征用單位,在房屋拆遷補償可以領取時提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
拆遷補償款只要不是被申請人生活必需的款項,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一、房子拆遷賠償標準是什么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二、房屋拆遷補償流程是怎樣的?
1、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機關。
2、區、縣政府機關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分戶等手續;被拆遷單位停止建筑物、構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暫停辦理的期限為12個月,需要延長的,應向拆遷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長不超過6個月,如需超過6個月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
3、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
拆遷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計算,不超過1年。了解上述程序后,如果你家在拆遷中發現存在違法程序,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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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祁興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