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2025,天津市農村宅基地新規,天津農民宅基地新政策具體如下:1、最新農村宅基地政策:退出三權。所謂退出三權,是指農民退出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交給政府,農民獲得補償,補償金可用于養老等。退
天津農民宅基地新政策具體如下:
1、最新農村宅基地政策:退出三權。所謂退出三權,是指農民退出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交給政府,農民獲得補償,補償金可用于養老等。退出三權可有效利用農村閑置的宅基地,讓這些宅基地進入市場交易,變成集體用地。后面可以進一步開發,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
2、最新農村宅基地政策:可買賣。我國農村宅基地是可以自由買賣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買賣宅基地一定要遵從以下三個原則,否則極易產生買賣糾紛:
(1)使用權主體需要變更登記。買賣宅基地過程中,除了去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外,還需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變更,否則房屋根本沒有發生轉移;
(2)宅基地購買者資格受限。宅基地購買人若是城市居民或者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么是不符合宅基地買賣的條件的。這種情況下想要買賣宅基地,需要將戶口先遷入本地才可以;
(3)宅基地轉讓需要遵守一戶一宅標準。
3、最新農村宅基地政策。四大利好:
(1)宅基地申請手續簡化:向村委會上報后政府同意即可獲得宅基地;
(2)違章房屋無需拆除:房屋違章的,只需要繳納一定金額的費用即可繼續使用;
(3)閑置宅基地退出可獲得補償:即上文說的退出三權;
(4)無宅基地春夢可得到安置:政府有義務解決無宅基地村民的居住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一、天津農村宅基地政策中面積標準是什么?
《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在城鎮和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內地區,應按照城市居住區標準統一規劃建設村民住宅,不再批準宅基地。村民在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地區自建住宅用地,有條件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沒有條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積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天津農村宅基地拆遷如何補償?
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于宅基地的產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2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貨幣補償就是根據相關補償標準,對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錢直接付錢給你;置換補償就是在規劃的安置區域按不同低價折換成多少平方米對你進行安置。
還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這個補償的標的是物產所有權,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構筑物、相關設施、樹木蔬果等等,在補償標準實施方案上應該是一欄一欄非常細非常清楚的,這個你可以向征地方要來看看。這項補償一般就只有一種補償方式了,就是貨幣補償。
3、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乘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房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綜合確定。拆遷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經合法批準、切不超控制標準。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一、土地法農村宅基地新規
土地法農村宅基地新規是《土地管理法》,其內容為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1.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
2.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
3.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二、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1、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2、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后,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并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3、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三、不允許獲得宅基地使用權:
1、違反計劃生育超生的;
2、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3、戶口已遷出的;
4、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5、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宅基地在中國農民的生活當中一直占據著一個相當重要的位置,關于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和常識是每一個農民都應當了解的。天津市農村宅基地相關規定你了解多少呢?
一、關于天津市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的確定《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本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積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規定了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按上述規定主要把握以下兩點:一是統一人均耕地面積的時點及統計口徑。由各區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統一到第一次全國土地詳查數據公布的時點,人均耕地面積的統計口徑可按照第一次全國土地詳查公布耕地面積和公安部門統計的統一時點人口數計算,也可以各區縣或鄉鎮所掌握的現有村人均耕地面積,確定各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二是統一宅基地面積標準的文件依據。天津市歷史上出臺過宅基地面積標準的相關文件,主要包括:1982年《天津市貫徹國務院;
二、關于天津市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的登記程序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及《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確權登記發證若干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14〕27號)(以下簡稱《規定》)第三條有關規定,我市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申請房地登記,填寫不動產登記申請書,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地權屬來源材料等登記要件。
2、權屬審核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權屬審核。
3、公告對符合登記要求的土地、房屋權屬情況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天。公告應當在所在村的政務公開欄等顯要位置張貼,同時在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的門戶網站發布。
4、登記發證對于公告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異議不成立的,準予登記,并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三、關于天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合法性的確定按照國家及天津市有關規定,在宅基地確權登記中涉及土地、房屋合法性認定,按照是否具有合法的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分別采取以下方式:
1、有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依據文件確定依據《規定》第四條,歷史上由鄉鎮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設、房管、規劃等職能部門合法的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蓋章確認的有關用地、建設的證明材料,均可作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的發證依據。
2、沒有權屬來源證明或權屬來源證明不齊全的,須提交相關證明按照《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第八條的相關規定,不再補辦相關手續,由村委會查明情況出具證明、經過公告程序予以確認。具體操作時按照《規定》第四條辦理,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結束之前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2)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的村莊建設用地范圍內;
(3)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如果有村鎮規劃的,應同時核查是否符合村鎮規劃);
(4)村委會應結合權籍調查成果,查明土地、房屋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出具證明,對土地及房屋的權利人、面積、范圍、取得時間等進行確認并在村委會公告欄發布公告,公告期30天;
(5)公告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加蓋公章確認;
(6)區縣不動產登記機構可據此具體辦理土地、房屋登記手續。
法律主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各省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關實施辦法或者條例,例如《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 結婚 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二)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 土地使用權 注銷登記 手續。 三、《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1]28號)規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 農村宅基地 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21〕234號)規定: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1〕28號),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 拆遷 ”。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于城鄉建設占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后,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于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由縣(市)按戶逐宗批準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批準后,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 (六)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范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市)、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和鄉(鎮)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并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村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十)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采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一)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對農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縣(市)、鄉(鎮)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省(區、市)及市、縣應從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 土地出讓金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積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二)加強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土地國策國情和 法規 政策,提高干部群眾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三)嚴格日常監 管制 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 土地使用證 。 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范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法律客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法律主觀:宅基地最新政策: 1.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 2.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 3.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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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天津宅基地拆遷賠償,天津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補償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韓軒光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