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2025,莆田市征地補償標準,法律主觀:莆田市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是:征收人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
莆田市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是:征收人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主觀:關于福建省土地的征收 拆遷補償 標準,早在2016年就頒布了 征地補償 和被 征地 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以后并沒有頒布新的補償標準,因此2018年仍然沿用此辦法。根據補償辦法, 征地補償標準 包括被征用土地補償費、對土地被征用農民的安置補助費、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些賠償項目要結合當地的經理發展水平和土地的利用條件衡量。 征地補償費 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2018年福建征地補償新標準 的內容小編整理好了,2018年,福建對于征地的補償標準并沒有給出新的規定,還是延續了之前的標準,對于土地的征收補償,都是按照土地的面積,土地所處的位置,以及土地上是否有附著物來認定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征收土地,征地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
(一)征收耕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統一按相應耕地地類平均年產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地不足0.4畝)、1倍計算。
(二)征收園地等其他地類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倍數按附件1的相應標準執行。
(三)市轄四區的水田平均年產值統一為1600元/畝,旱地平均年產值統一為1300元/畝。
一、莆田市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構筑物補償標準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樹、果苗的補償標準按附件2、3的相應標準執行。
(二)征遷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附件4、5、6的相應標準執行。畜舍、禽舍等臨時簡易搭蓋物按建筑面積70-100元/㎡予以補償,室外廁所、雜物間等附屬房按建筑面積100-120元/㎡予以補償,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審批手續的土地,按200元/㎡補償。
二、莆田市集體土地的房屋征遷安置條件
被征遷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給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有權機關批準的建房用地手續等有效證件。
(二)雖無權源證件,但確系建國前建造的舊房或能確認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房審批手續雖不健全,但經歷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兩權發證處理并補辦有關手續和補交了款項的房地產。
(四)歷年經國土、建設等部門行政處罰到位(含提供相應票據等),一直作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處住房的。
(五)2006年航攝影像圖上有建筑圖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規定條件的居住房屋,三層以下的(含三層),按實際丈量面積的50%予以安置,三層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后,只給予貨幣補償但不予安置。
法律主觀:莆田市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是:征收人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莆田拆遷一平方賠多少具體如下:1、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收入、土地價值等確定。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將全省劃分為四個區域類別。區域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為一類區38750元/畝,二類區37750元/畝,三類區36750元/畝,四類區35750元/畝。耕地按被征用面積綜合地價標準乘以系數1.0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除耕地以外的未利用地的調整系數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補償標準不得低于現行征地補償標準。全省土地征用區域的區域分類和綜合地價最低標準見附件;2、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類型、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將轄區劃分為3到5個區,劃定區的范圍,確定區的具體綜合地價,建立區的綜合地價數據庫;3、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公告實施前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征地區域綜合地價。當前征地區域綜合地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不調整,但需要重新公布;4、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匯總本轄區的綜合地價,報省政府備案,并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綜合地價數據庫,在門戶網站上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可以實施司法強制搬遷的情形:1、補償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義務的,征收人提起民事訴訟,被征收人在生效裁判規定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申請強制執行;2、被征收人不服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在法院生效裁判規定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強制執行;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市、縣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或者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其在生效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綜上所述,征收是由征收部門向政府提出申請,拆遷是拆遷單位申請拆遷許可。強制執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遷具有行政強制拆遷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兩種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福建省莆田市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征地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
(一)征收耕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統一按相應耕地地類平均年產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地不足0.4畝)、1倍計算。
(二)征收園地等其他地類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倍數按附件1的相應標準執行。
(三)市轄四區的水田平均年產值統一為1600元/畝,旱地平均年產值統一為1300元/畝。
二、莆田市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構筑物補償標準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樹、果苗的補償標準按附件2、3的相應標準執行。
(二)征遷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附件4、5、6的相應標準執行。畜舍、禽舍等臨時簡易搭蓋物按建筑面積70-100元/㎡予以補償,室外廁所、雜物間等附屬房按建筑面積100-120元/㎡予以補償,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審批手續的土地,按200元/㎡補償。
三、莆田市集體土地的房屋征遷安置條件
被征遷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給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有權機關批準的建房用地手續等有效證件。
(二)雖無權源證件,但確系建國前建造的舊房或能確認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房審批手續雖不健全,但經歷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兩權發證處理并補辦有關手續和補交了款項的房地產。
(四)歷年經國土、建設等部門行政處罰到位(含提供相應票據等),一直作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處住房的。
(五)2006年航攝影像圖上有建筑圖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規定條件的居住房屋,三層以下的(含三層),按實際丈量面積的50%予以安置,三層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后,只給予貨幣補償但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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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水美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