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縣城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5,某公司訴鐘某排除妨害糾紛案,入庫編號2024-07-2-039-002某公司訴鐘某排除妨害糾紛案——業主違法阻撓加裝電梯施工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關鍵詞民事排除妨害加裝電梯通風違法阻撓侵權賠償損失來源:最高人
入庫編號2024-07-2-039-002某公司訴鐘某排除妨害糾紛案——業主違法阻撓加裝電梯施工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關鍵詞
民事
排除妨害
加裝電梯
通風
違法阻撓
侵權
賠償損失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用途:郜云gào律師個人學習研究)
呂某訴戴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法律分析:一審: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08)甬鄞民一初字第3888號(2009年4月13日)(未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相鄰雙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通行、排水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相鄰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應與鄰居的房屋保持適當的距離,不得妨礙鄰居的通風和采光。當修建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存在妨礙鄰居通風、采光之虞時,鄰居有權提出異議,請求采取避免阻風、遮光的措施。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上形成的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能堵塞。因堵塞通道影響他人生產、生活的,他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依法切實保障殘疾人權益并不應該僅僅只是一句口號,而應該被落到實處。首先應該保障的就是殘疾人居住權,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有不少侵害殘疾人居住權的情形。下面通過一具體的案例:李某某與李某玉排除妨害糾紛案,為大家講解排除妨礙責任的構成要件。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內居住有原告李某某、林某某,被告李某玉及其丈夫。李某某、林某某系再婚夫妻,李某玉系李某某與前妻之女。被告李某玉及其丈夫均為聾啞人。李某某的前妻田某某于2004年9月16日去世,繼承結束后,案涉房屋歸李某某所有。李某玉與其丈夫在經李某某與其前妻田某某同意下自行出資在案涉房屋內搭建一處平臺,并自1999年起一直居住于訴爭平臺內。現二原告李某某、林某某起訴要求李某玉及其丈夫搬離案涉房屋平臺。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李某某作為被告李某玉的父親,具有法定的關心幫助被告李某玉的義務,其要求被告搬離案涉房屋,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也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人道主義精神和親屬間的幫助義務,故李某某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而原告林某某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其無權要求被告搬離訴爭平臺,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亦應予駁回。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李某某、林某某的訴訟請求。排除妨礙責任的構成要件:1、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與停止侵害的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處在于:一為動態,一為靜態。妨礙狀態多為行為造成的,例如,堆放[2] 影響通行;違章建筑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設置廣告;將有害液體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礙狀態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樹根蔓延至相鄰一方的土地。2、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礙同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例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負載掉下,破壞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礙是獨立的責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礙同時造成的賠償損失責任);有些妨礙是給他人造成不便。認定妨礙狀態主要是看妨礙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輕微的妨礙是社會生活中難免的,不承擔排除妨礙責任。妨礙狀態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應當結合當時當地人們一般的觀念判斷。[法律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七條第一款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第九條第三款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排除妨礙糾紛屬于傳統的民事案件案由。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實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完好狀態的權利。排除妨害糾紛的原被告有哪些訴訟權利排除妨害糾紛的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如下:1、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權利;2、對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權利;3、收集、提供證據和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4、進行辯論,請求調解,自行和解的權利;5、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6、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提出再審申請等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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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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