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拆遷取得補償如何征稅2025,企業拆遷補償款為房產的稅務怎么算,企業拆遷補償款為房產的稅務計算主要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一、增值稅如果拆遷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和房屋補償,這部分補償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具體來說,土地補償款符合“銷售無
企業拆遷補償款為房產的稅務計算主要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一、增值稅
如果拆遷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和房屋補償,這部分補償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具體來說,土地補償款符合“銷售無形資產”增值稅應稅行為,而房屋補償款則符合“銷售不動產”增值稅應稅行為。因此,被拆遷企業需要向拆遷企業開具發票,并依法繳納增值稅。
如果拆遷補償款包括停業補償、搬家費用等,這些費用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因此不需要開具發票和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款,無論是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如房產),都需要計入企業收入總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稅務處理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總的來說,企業拆遷補償款為房產的稅務計算需要綜合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具體稅務籌劃和優化建議咨詢專業稅務顧問或律師。
請注意,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具體稅務問題請咨詢當地稅務部門或專業稅務人員以獲取準確信息。
一、房產企業拆遷補償如何納稅
1、拆遷過程中,貨幣補償部分以實際支付的拆遷補償款確定契稅的計稅依據,就地安置部分應以成本價確定契稅的計稅依據。即回遷部分契稅的計稅依據為4000平方米×(6000萬元÷50000平方米)=480萬元。同時,該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成本8000萬元,拆遷戶貨幣補償7500元/平方米×1000平方米=750萬元。全部契稅的計稅依據為480萬元+8000萬元+750萬元=9230萬元。
2、拆遷過程中,貨幣補償部分以實際支付的拆遷補償款確定契稅的計稅依據,就地安置部分應以每平方米的貨幣補償標準確定契稅的計稅依據。即回遷部分契稅的計稅依據為7500元/平方米×4000平方米=3000萬元。全部契稅計稅依據為3000萬元+8000萬元+750萬元=11750萬元。
3、拆遷過程中,貨幣補償部分以實際支付的拆遷補償款確定契稅的計稅依據,就地安置部分應以被拆遷房屋每平方米的市場價格確定契稅的計稅依據。即回遷部分契稅的計稅依據為8000元/平方米×4000平方米=3200萬元。全部契稅計稅依據為3200萬元+8000萬元+750萬元=11950萬元。
二、房產企業拆遷補償納稅相關規定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四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契稅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評估價格、土地基準地價兩種方式確定。
上述兩個文件明確了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包括拆遷補償費等。在實際征管中,拆遷補償費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安置補償,貨幣補償可直接并入契稅的計稅依據中,而房屋安置補償的計稅依據在上述文件中并未明確。
而同為財產行為稅的土地增值稅,對該問題已有明確的政策解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一)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
(二)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的確認方法與上述條款規定相同,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三)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基于對拆遷過程中房屋安置補償部分契稅的計稅依據在征管上尚未明確的現狀,部分地方稅務機關以單位面積應支付的拆遷補償標準及安置費用核定其契稅計稅依據。而部分省市是以新建房屋的市場價格作為契稅的計稅依據,可見各地執行不盡一致。
法律分析:應繳稅款,其中包括企業所得稅,即企業應當按照搬遷方案,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者新的生產經營業務,購買或者建造相同或者類似性質的房屋,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還有營業稅,支付征地補償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這種行為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土地轉讓時,土地收入與稅法允許扣除的成本有增值額的,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對于土地轉讓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將土地收入與稅法允許扣除的計稅成本與企業全部的經濟業務一起進行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大于0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非居民企業為20%。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確有困難的,可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應當是因政府行為而進行的政策性搬遷,因企業自身原因而進行的搬遷不得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是從政府財政、土地部門直接取得的收入。對搬遷企業直接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取得的補償,不屬于《通知》中所稱的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而處置除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其它資產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實物補償的,以簽訂補償協議時確定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可自政府搬遷公告、文件明確的搬遷期限開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內暫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應將已實際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后,因同一搬遷行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應一次性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中扣除的項目限于以下五項:購建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新的固定資產支出、購買土地使用權支出、其它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安置職工支出。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從中扣除。企業按照規定將因搬遷拆除的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報廢的損失,或安置職工的其他支出已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不得重復計入扣除。
搬遷企業應自取得第一筆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政府搬遷文件、公告,原占有土地已進行招、拍、掛的文件,政府確定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總額以及實物補償方案、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購買土地使用權、技術改造、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安置職工計劃或立項報告等的收支預算,向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要將重置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改良、進行技術改造、安置職工的實際支出計劃、立項文件等資料,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的所得稅處理
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所得稅處理: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5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又補充說,上述文件中關于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法律分析:公司企業拆遷賠償款要交稅。企業取得符合規定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規定,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條: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需要交稅。與企業拆遷補償款中有聯系的稅種主要包括三種: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其中企業所得稅需要繳納,營改增之后,增值稅也不收。此外不同的征收可能會免除部分稅種。例如:因國家建設需要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是商業征收,則不免征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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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偉佳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