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種違建房屋應該有的拆遷補償2025,這幾類“違建”房屋在拆遷是可以拿到補償,違建房屋在拆遷時一般是不能拿到補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
違建房屋在拆遷時一般是不能拿到補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對于這類建筑,拆遷時通常不予補償。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違建房屋的拆遷也可能獲得一定的補償。這些情況包括:
如果違建房屋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并且拆遷過程中給土地使用權造成了損害,那么應適當予以補償。特別是當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且違法建筑人已繳足了土地出讓金但未到出讓年限的,拆遷人應補償被拆遷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
違建房屋內的財產屬于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依法應受保護。如果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對違建房屋內的財產未施加任何保護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被拆遷人有權請求相應的賠償。
如果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因拆遷程序和手段違法,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被拆遷人可以依法要求拆遷人賠償損失。
總的來說,雖然違建房屋在拆遷時一般不予補償,但在特定情況下,被拆遷人仍有可能獲得相應的補償或賠償。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策來判斷。
法律分析:不會的。拆違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無須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違建房強拆一般是沒有補償的,但是對被拆遷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違章建筑是沒有獲得批準或超過批準期限所建筑的,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是不能進行補償的。只有合法且在期限內是可以進行補償的。
一、西安拆扦房屋賠償標準
如果是對集體土地住宅房屋進行拆遷,補償方式可以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以及農民自建三種方式。如果是國有土地住宅房屋進行拆遷,補償方式分有產權房屋調換、貨幣補償以及面積標準房屋調換。不管是拆遷集體土地還是拆遷國有土地住宅房屋,拆遷人還需要給予被拆遷人一定的搬遷補助費以及臨時安置補助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拆遷時廠子沒有手續會賠償嗎
沒有辦理手續的廠子屬于違法的建筑,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拆遷時是沒有補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三、關于違建強拆的規定是什么
關于違建強拆的規定是違法建筑政府可以依法進行強拆,但是并不等于允許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筑。違章建筑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建筑,所以違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對于違章建筑遇到拆除的情況,損失都是當事人承擔的。政府拆除違章建筑的費用都是由當事人承擔,不會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建房屋沒有補償。被認定為違章建筑的,被拆遷人無權主張拆遷補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強制拆除并不需要給付賠償金。【法律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1、可以要求支配建筑材料
房屋被依法強拆,但建筑材料仍然是拆遷戶的合法財產,拆遷戶可以要求自行支配,通過變賣、再建等方式挽回損失。實踐中大部分強拆過后,政府為了清理拆遷現場會把建筑材料統一清理,這是損害拆遷戶合法財產權益的行為,如果未能阻止,拆遷戶可以要求政府賠償相應的損失。
2、可以要求破壞建筑內財產的賠償
依據法律規定,執行強拆需要對房屋內的財產進行清點并列出清單,這是因為房屋內的財產仍然屬于拆遷戶的合法財產。如果遇到未清點財產就執行強拆的情形,可以將其定性為違法強拆,要求賠償。
3、可以要求拆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
廣義的拆遷補償費包括房屋拆遷補償款、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后,房屋拆遷補償款是拿不到的,但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不得因房屋被定性為“違法建筑”而拒絕支付。
4、可以要求賠償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失
在拆遷過程中,如果政府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造成了拆遷戶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失,拆遷戶也可以要求賠償。當然,該賠償的主張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要結合雙方的過錯分配責任承擔的比重。
綜上,違建房屋的補償辦法,按照房屋建設的時間確定。如果要建的房子很舊,當時沒有嚴格的產權制度,多是合同或口頭約定的房子。
根據各地補償標準,部分城市可以獲得全額補償。但是,如果違法建筑的建設時間較短,則無法全額賠償,視各地區執法方式而定。
一、棚舍動遷補償怎么計算
1、房屋補償費
房屋補償費用就是房屋在動遷過程中對被動遷人造成的損失,進行的補償,一般是按照動遷房屋面積來計算的,也就是多少錢一平方米,其單價會根據被拆遷房屋結構、折舊程度等來劃檔。
2、周轉補償費
周轉補償費也稱之為臨時安置費,是對被拆遷房屋住戶在短時間內居住和找臨時住處不便進行的補償,其費用是根據臨時居住條件來劃檔的,然后按照被拆遷戶人口進行每月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
若是被拆遷戶有積極協助房屋拆遷,并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等放棄一些權利的話,當地人民政府就會給予一定的獎勵性補償費,這個費用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國家有關法律政策來確定的。
4、其他補償費
房屋在動遷過程中,被動遷戶還可以獲得一定的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等等補償費用。
翟某原在我市某區有一處私有住房,該房是五十年前緊鄰同址的其父母居住的房屋(有產籍)所建。該地區于1999年3月3日公告拆遷,由于其父母居住的房屋系他人的私有產權,故上述兩處房產拆遷安置問題一直未能及時解決,翟某及父母也未搬遷。1999年6月15日區人民法院發出“拆遷傳票”,在拆遷單位保證及時解決問題的承諾前提下,翟某及其父母才同意搬遷。然而一直到2001年1月10日,拆遷人才與其父母達成《房屋拆遷協議》,對拆遷房作出安置補償。翟某的房屋雖無產籍,但是按照我市當時相關房屋拆遷補償政策,只要具備長住戶口、獨立開門等條件也應給予補償和安置,翟某認為自己符合安置條件,但拆遷人遲遲不給安置。
在此情況下,翟某無奈于2001年5月20日向市房產局提出裁決申請,直到2002年4月3日房產局才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理由為已超出“二年”申請時效。翟某對此不服,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法院于同年6月26日判決撤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判令被告履行對原告申請依法裁決的職責。房產局于同年10月14日再次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理由為“未在搬遷期限內提出裁決申請”。翟某仍不服,再次訴至區法院。該院同年12月3日判決認為: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對申請裁決期限未作規定,而被告卻依據內部文件規定為當事人設定權利義務,限定申請裁決期限是不妥的。遂再次判決撤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判令被告履行對原告申請依法裁決的職責。房產局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二審開庭審理。庭審中,上訴人房產局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撤銷原判,維持《不予受理通知書》;被上訴人翟某認為:自己原住房沒有產籍是歷史原因造成的,已經居住幾十年。按照我市當時有關政策,拆遷時應該給予補償和安置,拆遷人遲遲不給安置是不對的。房產局針對提出的申請在近一年后才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嚴重拖時,予法無據。第二次又以“未在搬遷期限內提出裁決申請”不予受理更無道理,當時自己解決房屋安置的心情是急切的,只是拆遷人規定同址的房屋“主房(有產籍房)不辦違建房不給辦”,父母的“主房”因故未給補償安置前自己想辦也辦不了。搬遷期限只有一個月,自己也不知道必須在此期間提出申請才能受理,也從未被告知過,況且這也不是什么法律明文規定,只是內部政策。因此請求法院駁回上訴,判令房產局對自己的申請依法裁決。市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所依據的“補充規定“是2000年3月發布實施的,不適用于翟某在1999年的房屋拆遷,而且據此也不利于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遂于2003年5月21日作出終審判決:撥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撤銷了市房產局的《不予受理通知書》,限期對申請人的申請履行依法裁決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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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滕安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