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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仲裁程序包括提交申請書、仲裁受理、開庭審理、仲裁調解和仲裁裁決。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書,仲裁委員會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開庭前五日通知雙方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同意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仲裁庭先行調解勞動爭議,達成協議則制作調解書,否則及時裁決。仲裁庭應在45日內結束裁決,并制作仲裁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否則裁決生效。
法律分析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勞動仲裁立案程序的流程與要點
勞動仲裁立案程序的流程與要點涉及勞動爭議解決的重要環節。首先,當勞動爭議發生時,雙方可以選擇提起勞動仲裁。立案程序包括申請、受理、調解、裁決等階段。申請人需填寫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仲裁機構將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在調解階段,仲裁機構會組織雙方進行協商,促進達成和解。若調解不成,仲裁機構將進行裁決,并發出裁決書。要點包括合理選擇仲裁機構、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積極參與調解等。勞動仲裁立案程序的規范運行有助于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實現公正解決勞動爭議的目標。
結語
勞動仲裁立案程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環節,包括提交申請書、仲裁受理、開庭審理、仲裁調解和仲裁裁決等步驟。申請人需提交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供副本。仲裁委員會應及時受理,并在規定時間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向被申請人送達副本。開庭前需書面通知雙方,拒不到庭或未經同意退庭者可做缺席裁決。仲裁庭在調解階段應先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協議。若調解不成,仲裁庭應及時裁決。裁決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立案程序的規范運行有助于維護勞動者權益,實現公正解決勞動爭議的目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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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總則
1.1目的及依據
1.2指導思想
1.3適用范圍
2事件分級
2.1一般勞資糾紛突發事件
2.2較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
2.3重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
2.4特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
3處置原則
4應急機構及工作職責
4.1指揮機構
4.2市處置勞資糾紛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工作職責
4.3成員單位職責
5應急處置程序
5.1預案的啟動
5.2先期處置
5.3應急措施
6附則
6.1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預案
6.2預案主管單位
1總則
1.1目的及依據
為快速有效地處置因勞資糾紛引發的突發事件,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市政府關于印發《海門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海政發〔2006〕119號)規定,制定本預案。
1.2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和諧海門”為責任,以維護廣大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為目的,加強領導,明確任務,強化措施,快速、高效、穩妥處置因勞資糾紛引發的突發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3適用范圍
勞資糾紛突發事件是指用人單位因勞資糾紛引發的罷工、游行、靜坐、集體上訪等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凡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勞資糾紛突發事件,均適用本預案。
2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事件涉及人員多少、情節輕重及其危害性,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大(Ⅰ級)勞資糾紛突發事件。
2.1一般勞資糾紛突發事件是指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群體到本市政府部門集體上訪、請愿、靜坐的突發事件。
2.2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屬較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
(1)10以上、30人以下群體游行;
(2)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體罷工;
(3)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體到市級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請愿、靜坐的;
(4)當事人在公共場所有自殺傾向的。
2.3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屬重大勞資糾紛突發事件:
(1)100人以上群體罷工;
(2)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體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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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葛若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