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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造成停水停電的賠償問題,需要從拆遷補償的總體框架以及停水停電對居民或企業實際影響的角度來綜合考慮。以下是基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詳細解答:
拆遷補償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時,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公告補償標準。這包括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了征收房屋時應給予的補償范圍,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停水停電的補償分析:
停水停電作為拆遷過程中的一種附帶影響,其補償通常不會單獨列出,而是作為拆遷總體補償的一部分來考慮。
如果停水停電導致了居民或企業的實際損失,如生活不便、生產設備損壞、業務中斷等,這些損失可以在拆遷補償協商過程中提出,并爭取得到合理的補償。
特別是對于企業而言,停水停電可能導致停產停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這種損失的補償應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來確定。
尋求補償的途徑:
受影響的居民或企業應保留相關證據,如停水停電的通知、實際損失的照片或視頻等,以便在拆遷補償協商中提供證明。
如果與拆遷方無法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可以尋求法律援助,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拆遷造成的停水停電損失應作為拆遷總體補償的一部分來考慮。受影響的居民或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積極與拆遷方協商,爭取得到公正合理的補償。
法律分析:違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拆遷補償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對被拆遷人進行斷水、斷電的行為是嚴重違法的。如果是拆遷工作人員指使供水、供電公司斷水斷電,則可以對供水、供電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電的權利,追究違法斷水斷電的責任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拆遷工作人員,也可以提起相應的訴訟來維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在拆遷補償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對被拆遷人進行斷水、斷電的行為是嚴重違法。如果是拆遷工作人員指使供水、供電公司斷水斷電,則可以對供水、供電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電的權利,追究違法斷水斷電的責任;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拆遷工作人員,也可以提起相應的訴訟來維權。斷水斷電逼遷,被拆遷人可以起訴水利局、供電局嗎斷水斷電逼遷,被拆遷人是否可以起訴水利局、供電局,需要具體分析:1、如果是供水供電公司的問題,被拆遷人應該報修,保留好錄音證據;2、如果是開發商的問題,被拆遷人應該報警尋助,如果警方不作為注意留證;3、如果是拆遷方、街道辦、村委會、更新局等政府部門的問題,可以提起復議、訴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房屋面臨拆遷時,如果遇到停水、停電的情況的可以這樣做:第一、保存繳納水、電費用并拍照停電、停水事實的證據材料;第二、及時到當地物業或者供水供電公司取得聯系并解決問題;第三、與房屋征收部門協商解決。如上述辦法依然無法解決問題,被拆遷人則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币虼?,在被拆遷人遇到停水停電的情況發生時,應當在固定好證據后及時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商場停水停電物業應該付管理費嗎
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物業沒有權停水斷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小區的水電是由物業代收的,但此時業主只是與供水局和供電局建立的一種關系,此時就算業主們不交物業費物業是沒有權利擅自停水停電的,否則就會給業主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此時物業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強制拆遷是否屬于犯罪
強制拆遷存在暴力拆遷、故意毀壞財物等行為,可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對于通過停水、停電的手段逼迫搬遷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部門反映,申請行政復議。上級行政機關應責令相關部門及時改正,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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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吳春成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