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房屋征收拆遷補償騰退2025,土地騰退過程中的補償問題,土地騰退過程中的補償問題涉及多個方面,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房屋征收補償以及土地被國家收回時的補償等。以下是對這些問題的詳細解答: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
土地騰退過程中的補償問題涉及多個方面,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房屋征收補償以及土地被國家收回時的補償等。以下是對這些問題的詳細解答: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主要針對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的土地生產能力部分。
二、房屋征收補償
在土地騰退過程中,若涉及房屋征收,補償問題則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補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確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如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三、土地被國家收回時的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具體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并應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綜上所述,土地騰退過程中的補償問題涉及多個法律法規,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因情況而異。在實際操作中,應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細致分析和處理。
法律分析:
1.騰退即協議搬遷、協議搬離。一般是指集體土地上進行的由被騰退人與村委會、開發商簽訂騰退安置補償協議以后,村委會將被騰退人擁有的房屋和土地收回的行為。從本質上講,“騰退”的根本目的在于快速實現征收,進行土地儲備或建設,它是一種變相的拆遷或征收。
2.房屋騰退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騰退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騰退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騰退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騰退補償之前會進行價格評估,給出拆遷協議中的補償方案,補償內容包括安置費用,房屋的產權置換或貨幣補償。 具體補償金額要以拆遷協議為準,對補償價格有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置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舊宅基地騰退補償標準如下:1、地上房屋拆除補償金額,按不同結構每平方米250元至600元計算;2、宅基地退出補償金額已確權發證且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每平方米補償70元,超出規定面積標準的,每平方米補償35元;3、未確權登記發證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理事會和確權單位共同現場核實,經公示無異議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按房屋占地面積70元/平方米、房屋占地外的宅基地35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補償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農戶簽訂退出協議后6個月內騰退房屋并驗收的,補償標準上浮30%;4、無償退出方面,對一戶多宅的多宅部分等三種情形實行無償退出,鄉鎮可以給予適當補助;5、有償退出方面,對有合法權屬來源及一戶一宅等五種情形,除按照分類標準給予宅基地退出和地上房屋拆除補償外,還可享受到不同的優惠獎勵政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騰退補償之前會進行價格評估,給出拆遷協議中的補償方案,補償內容包括安置費用,房屋的產權置換或貨幣補償。 具體補償金額要以拆遷協議為準,對補償價格有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1。房屋騰退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騰退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騰退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2。房屋騰退安置費計算標準(被騰退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房屋騰退依據的政策是什么1。在當市行政區范圍內,為了征收、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實施房屋騰退并需要對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拆遷入)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意見。2。征地房屋騰退應當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補償的原則,并符合房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3。征地房屋騰退,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本意見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安置,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4。當地騰退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騰退補償安置通知書,并將房屋所有權人、騰退范圍、騰退期限等事項以房屋騰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延長騰退期限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騰退期限屆滿15日前,向當地騰退機關提出延期騰退申請。5。房屋所有權人可自行騰退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其他組織實施騰退。6。房屋騰退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當地騰退機關的監督。房屋騰退補償標準是:房屋騰退貨幣補償等于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房屋騰退補償差價等于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減被騰退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應當包括: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法律分析:主要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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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鳳安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