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房屋拆遷不給補償怎么辦2025,街道拆遷把我房子拆了,拆過沒錢給我怎么辦,如果對補償協議中補償的數額沒有異議,只是一直拿不到協議中寫明的補償款的話。可以就協議的履行到法院起訴。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
如果對補償協議中補償的數額沒有異議,只是一直拿不到協議中寫明的補償款的話。可以就協議的履行到法院起訴。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所以如果拆遷部門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補償款,那被拆遷人可以拿著協議到法院去起訴要求履行。
一、拆遷沒給補償款怎么辦
拆遷后未支付補償,被拆遷人有如下解決辦法:
一、如果是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后,對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無異議,但征收部門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要求對方履行補償協議:
(1)如果對方欠款,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凍結、劃撥拆遷補償款;
(2)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二、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被征收人可對房屋征收及其補償決定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是作出該房屋征收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2、對房屋征收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或者經復議后對復議的決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即被拆遷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因對房屋征收及其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提起行政訴訟時,被告應當為:
1)直接對房屋拆遷及其補償決定提起訴訟的,作出該拆遷補償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及其補償決定提起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拆遷補償決定的,作出原拆遷補償決定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3)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及其補償決定提起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拆遷補償決定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4)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被拆遷人起訴原拆遷補償決定的,作出原拆遷補償決定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5)房屋拆遷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作出拆遷、補償決定,被拆遷人對該決定不服的,該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是被告。
二、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可以怎么處理
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處理。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變更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屋、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三、房屋拆遷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房屋拆遷一般可以強制執行,具體如下:
1、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決定不起訴又不執行的,拆遷部門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拆遷安置房買賣一般不合法,具體如下:
1、法律規定,安置房在五年之內是不能進行買賣的;
2、由于安置房各個市的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規定也并不硬性,對于安置房,國家對這種買賣交易是不允許的,所以這種情況下簽的過戶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無法公證;
3、對于尚未住滿5年的安置房,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安置房的業主,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安置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相關部門收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一 、拆遷款遲遲不下來怎么辦1、拆遷款遲遲不下來處理方法如下:(1)政府拖欠拆遷的錢不給,向法院起訴,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方式解決;(2)政府拖欠拆遷款,是政府與被拆遷人達成了房屋征收協議,然后,政府拒不依所達成的征收協議履行自己的付款義務。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拆遷款到賬流程是什么1、被拆遷在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就應將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確約定,屆時拆遷人應當在該協議約定的付款期限內;2、將拆遷補償款存入指定銀行,并將銀行開具的補償款存款單據交付給被拆遷人;3、農村土地征收啟動到發放補償款的全流程:征地告知書征地公告補償登記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方案聽證審批通過補償安置方案支付補償款;4、城市房屋拆遷啟動到發放補償款的全流程:征收調查登記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公布)房屋征收公告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支付搬遷。
法律分析:政府拆了房子不給錢的,如果是合法房屋法,你可以向實施拆遷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方式:1.貨幣補償;2.產權置換,包括異地安置與回遷安置。所以拆遷可以選擇給錢或者給房,當然也有部分地區既給錢又給房。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法律分析:房子拆遷補償有貨幣形式和賠償房屋,如果需要房屋,申請即可。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1、如果對補償協議中補償的數額沒有異議,只是一直拿不到協議中寫明的補償款的話。可以就協議的履行到法院起訴。
2、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3、所以如果拆遷部門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補償款,那被拆遷人可以拿著協議到法院去起訴要求履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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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嵐和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