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芳拆遷補償標準2025,空平方拆遷可以拿房子嗎,關于“空平方拆遷是否可以拿房子”的問題,主要涉及到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權益的確認。具體分析如下: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拆遷補償的原則和方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收房屋
關于“空平方拆遷是否可以拿房子”的問題,主要涉及到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權益的確認。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拆遷補償的原則和方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收房屋時應對被征收人進行公平補償,這包括了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可能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而補償的方式可以多樣化,其中就包括產權調換,也就是俗稱的“拿房子”。
其次,要確定的是“空平方”在拆遷中的法律地位。如果“空平方”指的是具有合法產權但未實際居住或使用的房屋,那么在拆遷時,這些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仍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的具體方式(如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等)通常會在拆遷補償協議中明確。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拆遷補償的具體方案和條件通常會由政府公告,并根據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具體情況、征收目的等因素來確定。因此,在具體的拆遷項目中,“空平方”是否可以“拿房子”作為補償,還需結合項目公告、補償協議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來判斷。
綜上所述,空平方在拆遷時是否可以拿房子作為補償,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房屋的法律地位、拆遷補償政策等因素。建議在遇到相關問題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或政府相關部門以獲取準確和具體的指導。
隨手拿到一份中部地區某省會城市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其中暴露出的拆遷獎勵、補助亂象,令人不得不佩服征收方的“睿智”,也不得不擔憂被征收人能否禁得起誘惑,排除得了干擾,最終獲取本該屬于自己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補償結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通常認為,這里規定的補助和獎勵不是普惠的、人人都有的。
比如,獎勵是針對在簽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遷,就不能夠享受政府給予的獎勵。
而補助則顧名思義,一般是針對生活困難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難家庭的。
然而到了實踐中,前述補助和獎勵則有變味兒的嫌疑。
我們以中部地區某省會城市的一份《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為例,來看看其中究竟都作了哪些獨具匠心的規定。
選擇貨幣補償就給補助。
這份方案規定,
被征收人在補償簽約期限內簽約(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交房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20%給予補助……
貨幣補償是當下政府比較推崇的補償方式,而產權調換則因不能盤活帶動房地產市場等因素而受到冷落。
然而實踐中,選擇貨幣補償卻存在一個非常巨大的風險不容忽視——買不起新房。
日前據媒體報道,就有大批杭州的被征收人手握上千萬元的貨幣補償款而到處找不到合適的房子。
在大城市房價高漲的今天,究竟能不能相應政府號召毅然選擇貨幣補償安置,這是需要被征收人好好琢磨的重大問題。
雖然如這份方案所述,政府會多給予這部分被征收人20%的補助,但這筆補助究竟能不能解決購房問題,才是這一問題的關鍵。
如果說傾向于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本身并沒有什么問題的話,那么采取“打包”方式的提前簽約獎,則可謂是疑問多多了。
方案中規定,
為鼓勵被征收人提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搬遷,對在2017年1月10日(含)前簽約并完成搬遷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給予獎勵:每提前一天簽約并完成搬遷交房的按每戶每日200元獎勵,最高獎勵每戶不超過12000元。
為鼓勵被征收人相互促進、相互幫助,對整棟在獎勵期限內提前搬遷的,給予整棟提前搬遷獎,按每戶2000元給予獎勵。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陳麗芳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政府的上述提前搬遷獎勵規定是與征收中的公平原則不相符合的。
既然方案中規定的簽約期限,那也就意味著期滿前的期間是給予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充分溝通、協商,并在家庭成員內部充分溝通、交流,對征收補償所涉的相關問題全盤綜合考慮之用,人為的設置“獎勵”來對這一期間進行壓縮、控制,顯然與立法精神相悖。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指出,群眾有意見的,要認真反復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實施征地拆遷。
而上述“按日計獎”的政策安排,實質等同于對暫時“有意見”的群眾實施“按日計罰”,有意見一天,就沒200元,明天還有意見,就繼續沒200元……試問,對于尚在簽約期限內的情形,如此安排,究竟是否公平、合理呢?顯然,這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既然有簽約期限的規定,那么獎勵與否就應當嚴格按照這個期限走。
第一天簽約,和最后一天簽約,都在期限之內,又緣何會差出11800元來呢?
至于“相互促進,相互幫助”的“打包”式獎勵政策,則更是為人所詬病。
這等于是將一個單元、一棟樓中的被征收人人為用利益捆綁起來,名為“相互促進”,實為“相互施壓”,構成“發動群眾斗群眾”的征收方所希望看到的局面。
一旦有一戶被征收人選擇暫時“有意見”,那么整棟樓的其他居民就都可能為了這區區2000元既得利益而對這一戶“有意見”,這顯然不是和諧征收所應遵循的法治精神。
就立法本意而言,征收補償協議的簽訂一定是針對具體被征收人的行政行為,而不可能是征收方和一棟樓、一個社區的人集體簽訂補償協議。
因此,這種“打包”式獎勵政策本身,是對被征收人的權利保障有害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
在明律師最后提請大家冷靜思考的是,上述“提前搬遷獎勵”全加到一起最多能有多少錢?你沒算錯,就是14000元!試問,為了這區區14000元,被征收人就應該放過征收中可能存在的評估陷阱、房屋認定問題、補償協議陷阱等等矛盾爭議而直接選擇妥協么?自然,這后面還有一個更為嚴重、直接的問題,即補償數額的顯著偏低、不公平不合理。
丟了西瓜,撿了芝麻的錯誤大家犯得已經足夠多了,若要獲取滿意的補償,就不能再犯。
總而言之,獎勵、補助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強的隨意性、目的性,是征收方為被征收人設置的一個“游戲、噱頭”。
法律分析:會,但是會很少。今后老房子的拆遷會越來越少,拆遷戶也會慢慢消失,甚至最后都不會有拆遷戶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拆遷安置房超出平方可以補差價。征收拆遷時當地政府要依法制定《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或者回遷安置房屋時,制定《回遷安置辦法》會對因房屋套型不可分割,產生超協議安置面積部分,每套在1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重置價結合層次結算,超10平方米以上部分一定的價格進行結算。以上的10個平方僅是舉例,便于說明。具體的面積大小,價格高低,各個地方根據建筑成本價等因素確定。以上就是 關于拆遷安置房超出平方怎么算 這一問題的簡單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向陳丹丹律師提問”進行咨詢。
法律分析:6個月左右可以拿到。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浦江兩岸進行的世博會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分析:在政府拆遷工作開展之前,就應當提起做好相關補償工作。征地補償主要包括房屋價值補償以及安置搬遷費用等。因此,如果政府沒有做好安置補償工作就對房屋進行拆遷,肯定是違法的。目前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確認拆遷行為違法并請求相關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前款所述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征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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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屈偉爽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